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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9 08:11: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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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7月22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9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5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考核制和部门责任制,定期考核。

  第五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六)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调解处理水土保持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或水土保持机构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城建、农业、林业、土地、规划、矿产、环境保护、工业、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其具体标准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制定。

  第八条 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自然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区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沙、采石、露天采矿、林木采伐(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必须修建的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他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报告。

  第九条 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海岸带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

  第十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划为重点治理区。

  重点治理区内应当严格控制露天采矿、取土、挖沙、林木采伐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治理区的综合治理,并规定治理期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设立标志。

  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水平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凡进行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筑路、修渠、烧窑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具体措施,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建材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依照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采矿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

  (二)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

  (三)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

  (四)水土流失预测;

  (五)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制定的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

  (六)治理费用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水土保持设施及保护的范围:

  (一)梯田、地堰(埂)、截流沟、蓄水池、水窑、排水沟和沟头防护、跌水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拦渣坝、尾矿坝、谷坊、水平阶、鱼鳞坑、护堤、河滩造地、水土保持专用道路、排洪桥涵、围山渠等工程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水土保持林木、植被及苗圃、植物埂、果园等植物设施;

  (四)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设施及安全防护范围;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因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补偿费的收取管理使用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治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在山区、丘陵区治理水土流失,应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结合当地的资源开发建设,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整治排水系统、修建水平梯田、蓄水保土耕作等综合治理措施,有计划地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耕地进行治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农民个人、联户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水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承包年限、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草及其他成果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凡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进行农业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水土保持的有关内容。在开发过程中,不得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降低水土保持功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按规定交纳防治费用,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防治费用的标准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流失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水土流失治理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金应纳入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水土保持专项资金:

  (一)国家、省、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按规定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三)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方面的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

  (四)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五)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应用于:

  (一)水土流失的治理及水土保持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三)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技术应用、技术引进、成果推广及宣传培训等;

  (四)水土保持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五)水土保持机构的监督管理费用;

  (六)其他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水利或水土保持机构应设监督检查人员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宣传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三)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五)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准手续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又不交纳防治费用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逾期不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务部办公厅复关于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问题

内务部办公厅


内务部办公厅复关于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问题
1966年2月12日,内务部办公厅

最近,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不断来信询问:患有一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能否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的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我们的意见是:
凡是在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已经作退职处理的患一期矽肺病的职工,经医务部门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依靠的,可以根据我部一九六五年九月九日“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医疗费由民政部门报销三分之二。


商标注册策略

我们的产品物美价廉,在国际上很有竞争力,但是我们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意识却还是懵懂无知。到目前我国一年商标的注册量只有20多万件,有的省份甚至一年只有不到300件的注册量,惭愧呀,一个省比不上国外一家大型企业的注册量。

注册商标有什么用?
商标这个东西,在中国以前是没有的,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近代才从西方引进。虽然在1904年清政府就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而真正开始使用那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事情,所以国内企业对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极为淡薄,还没有意识到注册商标的意义,甚至不知道注册商标有什么用。

商标其实就是个简单的标记,随意叫一个名字,简单画个图形,都可以构成商标。当你买了一件好看的衣服,同事一定会问是什么“牌子”的,这个“牌子”就是商标在民间通俗的叫法。商标的作用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用这个标记表示这个商品是我公司生产的,以后购买时请认准这个标记。

当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后,越来越多的人正在形成一种习惯,他们买东西总是冲着某个“牌子”去,在众多相同商品中只购买这个“牌子”的东西。认同一个“牌子”不是一个简单的心理冲动,是经过了时间的检验,人们使用这个“牌子”的东西后,觉得质量或者服务态度某个方面不错,对这个“牌子”才会产生认同感。对一个“牌子”认同的人多了,这个“牌子”就具有了品牌效应。于是商标这个标记它所包含的内容就不仅仅是区分商品的简单标记而已,商品质量和厂家的服务质量、厂商的诚信度等各种信息都将凝聚在这方寸大小的标记上,这就是商标的神奇所在。

其实几乎每个正规生产的厂商都使用了商标(不管怎样他们都会给产品取个名字,这个名字就是商标),但是将商标注册的却很少。在我们的生活中人们认可品牌并不关心它是否已经注册,我国法律也不强制一般的商品都要注册商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江西南昌人吃了几十年的“乔家珊”糕点,“乔家珊”糕点是南昌最好糕点的代名词,这个“牌子”在南昌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南昌人再也吃不到“乔家珊”牌糕点了,因为“乔家珊”被上海的企业给注册成商标了。南昌人虽然花了几十年心血培育“乔家珊”这个牌子,但是他们再也不能在糕点上使用“乔家珊”这个牌子了。这就是商标注册与不注册区别。

用什么做商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

在国外还可以用声音和气味注册为商标,我国目前还不可以使用这些,但是法律规定的元素已经足够我们发挥充分的想象,千变万化任意组合成各种各样的商标来。到底用什么注册商标好呢?选择的机会越多,越让人不知所措。商标的主要功能是区别作用,那么商标应该以显著性为特征,不管是用文字还是图形或者是他们的组合搭配,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醒目、好记、好认,让人容易认出、尽快记住。

现在的企业非常重视给自己设计一个logo。建设银行为了推广哪个铜钱样的logo花费了好几个亿。企业在花大价钱推广其logo时,却没有想到直接将logo申请为注册商标。logo一般都用简单的图案调和明快的色彩,简洁凝练,非常具有识别性,正符合商标的特性。而且图形不受一国的文字限制,更容易通行全世界。

注册商标要避免几个误区。1、切勿模仿使用国内外的驰名商标。比如我国国产葡萄酒中著名的品牌有三个:“长城”、“张裕”、“王朝”,其中“长城”有三家,所以被模仿的最多,在“长城”的河北昌黎产区,可以看到各种“长城”,如:“长城长”、“新长城”等等。模仿驰名商标的目的其实就是故意混淆消费者的眼光,让消费者误认这就是驰名商标或者是一个公司生产的,搭驰名商标的便车,提高自己的销售。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而且这样的商标是不能获得注册的,即使获得了注册,在任何时间、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商标。

2、切勿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直接用商标表明产品的功能,让消费者一目了然,这倒是好的宣传方式,为国人所喜欢使用。也许有人要说很有名的洗涤用品,用的是“立白”作为商标,它直接表示产品的功能不是获得了注册吗?获得了注册不代表就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商标。那么这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被撤销,撤销的时间越晚对于生产商的损失就越大。这样的商标你敢使用吗?

3、切勿夸大宣传。“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生产商当然要说自己的产品好,但是不能用自夸的语言注册为商标。很久以前大家经常使用的一种锁叫“永固”,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非常有名的一个洗涤用品的牌子“奇强”,这些商标很容易被认定为在夸大宣传。商标夸大宣传的,同样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的规定,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

商标怎么注册
1、商标要分类注册
检索我国驰名商标榜可以发现两个“凤凰”,一个是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另一个为江西凤凰光学仪器公司所有。有人要纳闷了,同样的商标为什么几家公司都可以注册呢?这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乱吗?这个问题早就有完美的解决方案,在国际上通行的划分方法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注册商标要分类申请,申请时必须注明要在那一类注册,法律只保护申请注册了的哪个类别,自行车属于第12类,而相机属于第9类,他们不同类别,所以在我国驰名商标榜上会同时出现两个“凤凰”。至于商品是怎样分类的,这个没有必要知道,注册的时候直接查询就可以了。

在检索注册商标时,有时会发现一个公司几乎在所有的类别上都注册了同一个商标。同一个公司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同一个商标,这个叫“防御商标”。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对于生产多种不同类别产品的集团性公司是有必要的,象台资企业统一集团生产方便面、茶饮料,还生产食用油和其他产品,这些产品分别属于不同类别,都用“统一”为商标,这样有助于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防御商标”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企业这样申请注册,但是《商标法》要求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商标可能被撤销。对于产品比较单一的公司就没有必要这样去防御,因为没有地方可以使用这些注册商标,三年后将因为没有使用而被撤销,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申请费用损失。

2、一个产品不妨多注册几个商标
据说“娃哈哈”注册了 “哈娃娃”等许多与“娃哈哈”比较相近的商标。同一公司在同个商品上使用若干近似商标,这个叫“联合商标”,目的是围绕一个主要的商标申请若干相近的商标,防止他人申请,避免使主商标被弱化。“联合商标”在我国的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其实这种做法也没有太大的必要,“娃哈哈”被注册后,其他公司如果以“哈娃娃”在同一类商品上申请,因为构成近似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联合商标“如果不使用,同样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我们经常喝可口可乐,细心的人会发现,可口可乐无论是什么包装,都有几个带圈的R(注册商标的标记)。我们使用微软的操作系统,也可以看见微软同时使用了Windows、Microsoft以及飘动的视窗图案等几个商标。可口可乐和微软都不是注册相近的商标,以“联合商标”形式出现,而是注册不同的商标。

在同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几个商标,以一个商标为主导,会使其他的商标可以搭乘主商标的便车迅速提升知名度及其价值。花一个品牌推广费用同时得到了几个驰名商标,当然是非常经济的事情,一个公司同时拥有几个驰名商标,无形资产当然也要翻番,也有利于公司进行品牌运做。

3、到海外去注册
保持商标的全球一致性,是一个企业占领国际、国内市场的重要营销策略。但是近年来中国驰名商标在国外纷纷被国外企业抢注,中国驰名商标“海信”在德国遭到博世—西门子公司抢注。东林电子是一家知名节能灯具制造商,一直使用的中英文“萤火虫 (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欧司朗抢注。欧司朗抢先注册的正是东林电子尚未涉足的18个欧洲发达国家,东林电子的照明产品因此无法进入这些国家。国外企业在国外抢注国内著名商标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使用这些商标,而是阻止中国知名产品与其在国际市场上形成竞争态势。

中国入世三年了,我们直接与世界各国企业进行同台竞争,更多国内产品要走出去。要走上世界,我们的企业需要去海外注册其商标。去海外注册对于国内著名企业尤其显得迫切,他们不仅仅是准备去海外开辟市场,更要预防其他企业在海外抢注其商标,使其痛失进军海外的机会,避免海信和东林电子的惨痛教训发生。

去海外注册就不能象在国内注册一样,简单取个中文名字就当成商标来注册。最少要将国内注册的中文商标对应翻译为英文,英文使用的国家比较多,在世界上比较容易通行。去海外注册最好使用图形作为商标,象柯达胶卷K字图形,麦当劳的大M图形,图形不受语言的限制,所以可以保持全球的一致性。

商标海外注册涉及不同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是不同风俗,不同禁忌都是注册时需要考虑的,企业无法一一去了解各国的法律规定,一一去各国申请,可以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去办理。他们长期代理海外注册,会有一些很好的建议。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