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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8:12: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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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56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在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对符合《通知》要求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需自用柴油、汽油,由国内指定炼油企业进口原油加工后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并由海关比照进料加工监管方式管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油企业范围及数量
购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进口柴油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的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1997年此类企业和1998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和许可证的此类企业。
购油数量为:经核定有效的1998年柴油、汽油进口配额和1997年结转的进口配额中扣除1998年已进口部分;1997年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但1998年未取得配额的企业,其申报数量以1997年实际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数量为基数。
具体购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油企业,须向国家经贸委授权单位(名单见附件)重新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的国产柴油、汽油。
二、进口原油的管理
(一)根据有利监管、方便用户的原则,确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镇海炼油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宁波市)、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广东省茂名市)、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广东省广州市)和高桥石油化工公司(上海市)4个炼油企业进口原油,比照进料加
工监管方式负责供油。海关按保税方式进行监管。
(二)原油进口数量按以下办法确定:
1、核定前款4个炼油企业已进口加工贸易原油库存量和已加工未复出口的柴油、汽油库存量;
2、由中石化提供原油加工的分类商品收率;
3、国家经贸委根据上述数量和已核定的供油总量,确定进口原油配额数量。
(三)中石化根据各炼油企业供货计划将进口原油配额下达给4个炼油企业,4个炼油企业分别到外经贸部门、海关和银行办理进料加工审批备案和保证金台帐手续,并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所需原油。
(四)原油到港后,4个炼油企业须按现行规定到当地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原油报关手续。炼油企业在报关时,按已核定的加工原油分类商品收率,交纳加工柴油、汽油时伴生的其他油品相对应部分原油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保税原油加工生产出柴油、汽油并按规定销售给指定购油企业后,炼油企业须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并办理原油加工合同的核销。海关对炼油企业可以采用总量控制、逐单出口、集中核销的办法进行监管。
(六)未使用完的保税进口原油和未供应完的柴油、汽油,应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复出口或补证、补交原油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后内销。
三、购油企业的管理
(一)持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的企业按以下办法购油:
1、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凭进口许可证和加工贸易手册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
2、特区内资企业,先向特区计划部门或有关发证机关申报办理“特定区域自用柴油、汽油进口证明”,凭证明及进口许可证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并按《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办理税收返还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设备项下进口柴油、汽油,购油企业凭进口许可证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
(二)1997年实际享受免税和先征后返进口柴油、汽油而未获1998年进口配额的企业按以下办法购油:
1、海关向有关省、市经贸委提供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实际进口的免税和先征后返柴油、汽油数量,对其中未获1998年进口配额的,有关省、市经贸委根据国家核准下达的购油企业名单和购油数量,发放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购油凭证;
2、购油企业凭购油凭证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到指定炼油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购油进口手续。
(三)上述购油企业在办妥购油进口手续后,可直接到炼油企业购油,也可委托有成品油经营权的供应商统一到炼油企业购油。
(四)加工贸易企业购进的免税柴油按现行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监管。加工产品未能出口,其使用的柴油应照章补税;特区内资企业购用的增值税先征后返柴油、汽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内加工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税务部门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设备项下的柴油、汽油不予免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照章征收消费税,增值税1998年按17%的40%税率征
收,1999年按17%的60%税率征收,2000年按17%的80%税率征收,2001年以后按17%的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发票按实际征税率开具,购油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
(二)相关地方税务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炼油企业免税和先征后返销售柴油、汽油数量范围内,凭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经有关部门核定的购油企业名单和炼油企业售油时收回的免税、先征后返购油凭证办理免税、先征后返手续。
五、供油价格及费用
(一)供油价格为进口到岸价加合理的供应环节费用。柴油、汽油进口到岸价格以新加坡国际油价(前7天平均价)加海上运费和保险为基准确定。
(二)根据进口柴油、汽油到岸价格变化情况,由中石化定期或不定期提出调整供油基价的意见,报经国家经贸委核定后执行。
六、售后服务及检查监督
(一)中石化和各炼油企业要对购油企业定期进行回访,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保质、保量地供油。
(二)中石化每月将各地供油情况汇总报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供油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报。各级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偷税和骗税。对违反本通知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惩。
上述措施是暂时停止进口柴油、汽油后的临时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9月20日起至恢复柴油、汽油进口之日止。

附件:国家经贸委授权登记单位名单
1、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3、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山东省经济委员会
6、广东省经济委员会
7、海南省工业厅
8、深圳市经济发展局
9、厦门市经济委员会
10、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11、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1998年10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省公务员局 省质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部署,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和推动标准化领域科技进步,提高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和贡献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标准化战略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吉政发〔2010〕18号)设立。

  第三条 省公务员局、省质监局成立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及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按周期组织实施。奖励周期按省政府批准立项周期执行。

  第六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在吉林省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范围包括,由省内有关单位主导起草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吉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已报相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第八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按照标准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社会或经济效益、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评审。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届评审表彰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十条 吉林省内依法设立并承担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报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吉林省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吉林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提升吉林省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至少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标准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研制的标准成果。(享有申报优先权)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引领产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五)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财产安全。

  (六)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经推荐单位审核后进行申报。其中,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如果第一完成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须依次顺延。

  (二)推荐单位包括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位于吉林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主要包括:

  1.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申报书;

  2.正式标准文本;

  3.标准审定结论或其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

  4.关于标准项目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

  5.申报项目汇总表;

  6.申报材料清单;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公示

  第十三条 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原则上按行业或产业分类在 “吉林省标准化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邀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一)受理审查。由省质监局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全部材料均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专业评审。省质监局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三)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内容包括评议、听取答辩及投票,并向省质监局、省公务员局推荐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四)公示。经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1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

(一)通过形式审查的标准项目的起草人,不作为评审专家或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二)与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三)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评审专家或委员不得参加有关的评审工作和投票表决。

(四)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前,应当签署公正性和保密性声明,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十六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即为异议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由省质监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应在公示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对重大问题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省质监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对存在异议的相关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示和异议事项处理完毕后,省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拟表彰项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对获奖项目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申报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的,撤销其奖励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立即终止其参与评审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细则由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制度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提高常委会议事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列为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主要是: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对“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意见,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提出的意见,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重大信访件和典型案件等。交办落实的事项必须是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重要意见。
  二、规范交办立项。列为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须经常委会会议确定或由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建议确定,委托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交办函。交办函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函》正式公文形式,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交办。
  交办函必须有质与量的规定,明确负责承办的单位、办结时限、反馈要求等;要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明了、用词准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跟踪督查。根据交办函交办的内容,属综合性意见,由常委会综合办事机构跟踪督查催办;属专项性意见,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督查催办。各督查催办单位要及时调查掌握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遇到困难和问题,向主任会议反馈,及时进行协调和疏导。
  四、听取落实情况汇报。在交办函规定的承办落实时限内,相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须向主任会议专题汇报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主任会议视其内容和落实情况,确定承办单位或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报告,或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题报告,并进行审议。
  五、常委会会议审议交办函落实情况报告时,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再次交办。对再次交办的事项,如果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还不满意的,根据《岳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