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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2 02:0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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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掳人勒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以前,可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最近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特征求你室意见,请予答复。
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

附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 川检研(1989)7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我省不断发生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案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形式从已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使用暴力绑架;二是背着监护人将幼童、幼儿、少年骗走;三是乘监护人不备,将幼童、幼儿偷走。然后传书带信(包括口信、电话等)给人质的亲属,威胁、要挟其用巨额钱物赎人。处理这类案件时,对杀害、伤害人质的犯罪分子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部基本没有争论。但对未杀害、伤害人质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处刑,常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定敲诈勒索罪,以“情节严重”处刑;有的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有的则主张按抢劫罪中的“情节严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未设立新罪名之前,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公然用暴力把人劫走,拘禁起来作“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手段和目的与抢劫罪基本相同,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用欺骗、偷取的手段把人劫走,再用信件,电话等威胁人质家属交钱赎人的,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基本特征相似,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按“情节严重”处罚。也有的同志认为,无论是用抢劫、抢夺还是用欺骗、偷取的手段劫持人质,以杀害、伤害人质威胁、要挟其亲属用巨款赎人的,都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一种新型犯罪,一出现就应予严厉打击,不能使之形成“气候”。因此,对这类犯罪,一律应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上述意见,如何执行为好,请予指示。
1989年12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8〕129号 1998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
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防治机
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
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
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
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的
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2000年1月1日
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
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
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
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
用无铅汽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汽油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无铅汽油生产
量,减少含铅汽油生产,直到规定期限完全停止车用含铅汽油生产;要合理调
整汽油组份,安排高辛烷值汽油组份生产装置的改造、扩建和新建。汽油生产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无铅汽油生产的各项
措施到位。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
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自本
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适合使用无铅汽油的汽车(包括已出厂的和未出厂的汽
车),都要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进行必要的改造。公共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
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要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社会成品油供需总量的平衡安排,
做好无铅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汽油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
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间,实行不同牌号的汽
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络,
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
七、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自1999年1月1
日起,提高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调整车用含铅汽油的价格,使车用含
铅汽油的销售价不低于无铅汽油的销售价。税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八、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
96〕31号),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
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九、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
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
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
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998年9月2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网上督查是指通过政府专网对督查事项实施交办、承办、反馈、催办、督办等督查工作。
  (二)网上督查是规范督查形式,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本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均应实行网上督查。
  (三)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网上督查的责任,实行专人负责,每天接收网上督查事项,专人负责网上督查的反馈。各地、各单位内部要积极推行网上督查,与市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接轨。
  二、交办下达
  (四)除涉密事项外,督查事项均应通过网上下达。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电话、传真或公函形式交办。网上督查内容由“政务督查”、“领导批示”两部分组成。政务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下达,领导批示事项通过《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下达。
  (五)市政府办公厅处室从网上下达督查事项时,应明确承办单位、承办期限和承办要求。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阅处”、“研究”的批示件,必须明确办理反馈的要求。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原则上应明确牵头单位。承办期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市政府领导在信访件上的批示,除特别重要的以外,原则上由市信访局按照领导批示要求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单位进行交办。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应将信访批示件从网上下达市信访局,同时将信访批示原件备份后送市信访局。
  (七)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在下达督查事项时,应将相关文件、领导批示原件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下达。附件文件名应统一规范。
  (八)市政府领导批给非政府专网联网单位承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处室应从网上下达到该单位的业务相关部门,由该部门负责转达和反馈。
  (九)督查事项下达后,网上即启动办理时限的提示功能。在“距限期日”栏目中进行倒计时,至限期日当天和超过限期日时,该督查事项分别显示黄色和红色。
  三、承办反馈
  (十)网上督查事项下达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在“待办事宜”栏目中进行接收,并抓紧按办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实际困难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的进展情况等通过网上进行反馈和说明。其中信访批示件的办结期限按有关信访规定执行。
  (十一)除涉密事项外,督查事项办结后均应通过网上反馈。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可同时采取传真或公函形式反馈。反馈对象应为市政府办公厅联系该督查事项的处室和联系人。
  (十二)由多家单位共同承办的督查事项,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协商配合。督查事项办结后可各自反馈,也可联名反馈。
  (十三)对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批示件,承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反馈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应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政府领导,并网上反馈市政府办公厅。
  (十四)承办单位在网上反馈时,应在《政务督查通知单》或《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的“承办反馈”栏目内填具反馈内容,同时将带有格式的文件或图片、视频等相关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该附件的文件名一律以本单位的名称命名。
  (十五)反馈内容应包括承办过程、措施和结果,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反馈材料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反馈材料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承办单位收到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阅件后,反馈内容可标示“已收阅”。
  (十六)对需要多次反馈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处室通过网上下达“需再反馈”信息,重新将办理单下达到承办单位继续办理,同时通过电话告知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承办单位应再行办理,及时反馈。
  四、监督管理
  (十七)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要及时跟踪掌握督查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对办理进度滞后的督查事项,应适时通过网上进行催办。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反馈简单草率,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过网上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多次催办、督办仍无明显进展或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告市政府督查室,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十八)在网上督查中要注重实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及办公厅相关处室应视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现场督办。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合力督查,跟踪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十九)建立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定期统计汇总网上督查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报告并抄送各地、各部门。对办理工作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差的单位提出批评。
  (二十)由市政府督查室、信息中心负责,对网上督查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维护,及时对网上督查软件系统进行升级和完善,确保网上督查安全、高效。
  (二十一)网上督查的具体操作程序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网上督查操作程序》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市政府办公厅原下发的政务督查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三)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