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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4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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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修订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9]40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工作,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现对《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新增“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级科目。
  (一)将20118款“国土资源事务”、19款“海洋管理事务”、20款“测绘事务”、21款“地震事务”、22款“气象事务”调出。新增220类“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专门反映政府用于国土资源、海洋、测绘、地震、气象等公益服务事业方面的支出。对应设置01款“国土资源事务”、02款“海洋管理事务”、03款“测绘事务”、04款“地震事务”、05款“气象事务”。
  (二)将20130款“彩票事务”调到229类“其他支出”类的08款反映。
  (三)201类“一般公共服务”下剩余其他各款项科目保持不变。
  二、新增“住房保障支出”类级科目。
  将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下20款“保障性住房支出”,212类“城乡社区事务”下04款“城乡社区住宅”,以及229类“其他支出”下03款“住房改革支出”分别调出。新增221类“住房保障支出”,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下设01款“保障性住房支出”、02款“住房改革支出”和03款“城乡社区住宅”。
  三、新增“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和“粮食安全物资储备事务”类级科目。
  (一)将216类“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名称修改为“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原21602款“商业流通事务”、05款“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06款“涉外发展服务支出”保持不变,原99款“其他粮油物资储备管理等事务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
  (二)新增 222类“粮食安全物资储备事务”。将原21601款“粮油事务”和03款“物资储备”调出,对应设置01款“粮食安全”和02款“物资储备”。
  四、其他事项
  (一)在213类“农林水事务”01款“农业”下将41项“乡村债务化解”、43项“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45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46项“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补助”删去,分别调整至新增科目21307款“农村综合改革”下,01项“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02项“乡村债务化解”、03项“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补助”、04项“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05项“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 99项“其他农村综合改革支出”。
  (二)将215类“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名称修改为“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21501款“采掘业”名称修改为“资源勘探开发和服务支出”,99款“其他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名称修改为“其他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支出”。
  (三)调整后,项级名称、说明和代码保持不变(具体修订见附件)。
  (四)《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各附录相应调整。


  附件: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修订前后对照表
http://yss.mof.gov.cn/yusuansi/zhengwuxinxi/zhengceguizhang/201001/t20100125_263766.html



                           财政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修订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22类)
   
  修订后(25类)

  类
  款
  科目名称
  调整说明
  类
  款
  科目名称

  201
   
  一般公共服务
  
  201
   
  一般公共服务

   
  01
  人大事务
  
   
  01
  人大事务

   
  02
  政协事务
  
   
  02
  政协事务

   
  03
  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
  
   
  03
  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

   
  04
  发展与改革事务
  
   
  04
  发展与改革事务

   
  05
  统计信息事务
  
   
  05
  统计信息事务

   
  06
  财政事务
  
   
  06
  财政事务

   
  07
  税收事务
  
   
  07
  税收事务

   
  08
  审计事务
  
   
  08
  审计事务

   
  09
  海关事务
  
   
  09 
  海关事务

   
  10
  人力资源事务
  
   
  10
  人力资源事务

   
  11
  纪检监察事务
  
   
  11
  纪检监察事务

   
  12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
  
   
  12
  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

   
  13
  商贸事务
  
   
  13
  商贸事务

   
  14
  知识产权事务
  
   
  14
  知识产权事务

   
  15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15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17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
  
   
  17
  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

   
  18
  国土资源事务
  调到22001款
   
   
   

   
  19
  海洋管理事务
  调到22002款
   
   
   

   
  20
  测绘事务
  调到22003款
   
   
   

   
  21
  地震事务
  调到22004款
   
   
   

   
  22
  气象事务
  调到22005款
   
   
   

   
  23
  民族事务
  
   
  23
  民族事务

   
  24
  宗教事务
  
   
  24
  宗教事务

   
  25
  港澳台侨事务
  
   
  25
  港澳台侨事务

   
  26
  档案事务
  
   
  26
  档案事务

   
  27
  共产党事务
  
   
  27
  共产党事务

   
  28
  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
  
   
  28
  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

   
  29
  群众团体事务
  
   
  29
  群众团体事务

   
  30
  彩票事务
  调到22908款
   
  
  

   
  99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99
  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新增
  220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

  
  
  
  新增
   
  01
  国土资源事务

  
  
  
  新增
   
  02
  海洋管理事务

   
   
  
  新增
   
  03
  测绘事务

   
   
   
  新增
   
  04
  地震事务

   
   
   
  新增
   
  05
  气象事务

  202
   
  外交
  
  202
   
  外交

  203
   
  国防
  
  203
   
  国防

  204
   
  公共安全
  
  204
   
  公共安全

  205
   
  教育
  
  205
   
  教育

  206
   
  科学技术
  
  206
   
  科学技术

  207
   
  文化体育与传媒
  
  207
   
  文化体育与传媒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

   
  
  
  新增
  221
   
  住房保障支出

   
  20
  保障性住房支出
  调到22101款
   
  01
  保障性住房支出

   
   
   
  新增
   
  02
  住房改革支出

  
  
  
  新增
  
  03
  城乡社区住宅

  
  
  
  
  
  
  01项“公有住房建设和维修改造支出”

  
  
  
  
  
  
  99项“其他城乡社区住宅支出”

  209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209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210
   
  医疗卫生
  
  210
   
  医疗卫生

  211
   
  环境保护
  
  211
   
  环境保护

  212
   
  城乡社区事务
  
  212
   
  城乡社区事务

  
  04
  城乡社区住宅
  调到22103款
  
  
  

  213
   
  农林水事务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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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市政府三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由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和强雷电、大风、高温警告信号等组成。

  预警信号是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第三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以下简称气象台)统一发布,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

  第四条 本市电视台、电台、121气象专线等传播媒体和通讯部门,应于收到由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15分钟内,向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任何单位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五条 各种传播媒体应进行预警信号、减灾知识的宣传;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编印预警信号及防御措施宣传手册。

  第六条 预警信号可按区、镇等行政区域分别发布。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预报系统和防御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本地的预警水平、播发质量和防御能力。

  第七条 本市各中小学校、港口码头、户外旅游景点等应当参照预警信号防御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并根据抢险救灾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第八条 台风预警信号

  (一)白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白色;

  含义:热带气旋48小时内可能影响本市。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及时掌握台风动态;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台风动态。

  (二)绿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绿色;

  含义:热带气旋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6-7级。

  防御措施:

  1.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码头及海上作业人员;

  2.市民需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物品,确保安全。

  (三)黄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停止户外、高空、港口码头、海上作业;船舶停止进港,已入港的船舶应离开码头,进入避风锚地避风;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四)红色台风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2.市民应停留室内或安全场所避风。

  (五)黑色台风信号。

  图标:;

  颜色:黑色;

  含义: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影响或已经影响本市,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除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外,全市停业。

  第九条 暴雨预警信号

  (一)黄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黄色;

  含义:6小时内,本市将可能有暴雨。

  防御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121气象专线了解暴雨消息。

  (二)红色暴雨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黑色暴雨信号

  图标:;

  颜色:黑色;

  含义: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措施:

  1.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学校和幼儿园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

  第十条 寒冷预警信号

  (一)黄色寒冷信号

  图标:;

  颜色:黄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10℃以下。

  防御措施:

  1.市民注意及时添衣保暖;

  2.有关单位做好防御寒冷天气的准备。

  (二)红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5℃以下。

  防御措施:

  1.各单位通知户外工作人员采取防寒措施。

  2.民政部门应采取措施,为户外确需援助人员提供必要帮助。

  (三)黑色寒冷信号

  图标: ;

  颜色:黑色;

  含义:受北方冷空气影响,本市最低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降到0℃以下。

  防御措施:

  紧急防御霜冻、冰冻。

  第十一条 强雷电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1小时内有强雷电发生,或强雷电正在影响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各类户外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2.定期检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确保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大风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

  含义:预计3小时内,本市陆地平均风力将达6级(阵风9级)以上,或大风天气已经出现,并将持续一段时间。

  防御措施:

  1.停止高空及户外危险作业;

  2.港口、码头注意防风。

  第十三条 高温警告信号

  图标 ;

  颜色:红色;

  含义:预计本市最高气温24小时内将要或已经达到35℃以上。

  防御措施:

  1.注意做好人员的防暑工作;

  2.对户外作业人员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二)广播、电视、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非市气象台适时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公众气象预报的。

  第十五条 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中规定的台风、暴雨预警信号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综〔2005〕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 牡政发〔 2005 〕 1 号 )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组成 , 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必须有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和讨论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讨论通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重要政策措施;
(四)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在一周前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召开前一周内新报的提请议题,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确需由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由市长签署同意上会意见。
第六条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议题提请单位同议题内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经过沟通、磋商形成一致意见,并有提请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
(二)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附审核意见;
(三)有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签批意见。
第七条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
第八条符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条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报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逐级审核后,报市长批准,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
第九条提请议题的单位将议题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的同时,报送 20 份汇报材料,并附上议题说明。汇报材料应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炼,篇幅一般应控制在 2500 字以内。议题说明主要包括议题概要、需要会议议定的问题、会前协调情况和主管副市长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市政府常务秘书室负责将议题汇报材料、议题说明和相关文件,在会前 3 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阅研。如果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拟定事项存在不同意见,议题提请单位或主管副市长要进行协调。市政府办公室要在会前 1 天收集会议组成人员对议题汇报材料的意见,并将会议组成人员阅研意见及分歧协调情况报送市长,由市长最后确定上会议题。
第十一条确定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讨论议题的汇报材料,由议题提请单位按统一文件格式铅印。
第十二条议题汇报人应为议题提请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由提请单位的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市政府常务秘书室。
第十三条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部门,应由本部门的主要领导出席,因故不能与会的,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可委派本部门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主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市政府常务秘书室。
第十四条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有关人员,应在通知与会时间前 10 分钟到达候会室等候,在进入会场前将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第十五条议题汇报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简明扼要。议题汇报单位汇报后,由主管副市长做进一步阐述说明,然后按部门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助理、副市长顺序发表意见,不发言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市政府常务秘书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通知、签到、录音、记录等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初稿,并征求主管副市长和议题提请单位、相关职能单位的意见。
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宣传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常务副市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