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24-07-01 15:4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85年8月30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二、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三、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1986年7月1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1985年1月1日起发给。但1985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15%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1985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1986年1月1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1985年1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党代表大会和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四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五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党代表大会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效开展工作。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代表对办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经研究需要再次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再作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党的各级委员会对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在三个月内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第九条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通报可采取印发情况通报、简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召开情况通报会。

第十条向党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党的各级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党代表大会有关代表的意见;党的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向部分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第十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三条市委、各(区)县委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同级党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调查研究、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活动的组织工作;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培训;负责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日常联络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下一级党的委员会做好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同级党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政治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五条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应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十九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第二十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同级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一条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经贸配管发〔2001〕7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进出口商会: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业已公布,外经贸部根据对部分重要商品的管理要求及方便企业就近领证的原则,对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分级发证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方便企业领证,凡中央企业代理地方进口,可就近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证。

  二、地方企业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照配额属地原则由相应的发证机构发证。

  三、北京市企业进口原需由天津特办发证的商品,可就近到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领证。

  四、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对违规的发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特别规定办理:

  (一)进口配额管理商品对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应按配额下达文件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照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八、边境地区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管理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 2002年将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请各发证机构遵照外经贸〔2001〕配发字第6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发文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范围目录


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目录
负责签发下列一般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及一般进口许可证:
1、成品油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腊油、燃料油
2、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各经济特区、广东省、海南省一般贸易进口、全国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向特办领证
3、监控化学品
4、易制毒化学品
5、光盘生产设备
6、天然橡胶
7、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照相机及其机身
9、手表
10、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6-10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北京市企业发证
11、汽车轮胎
12、消耗臭氧层物质
说明:第11、12项仅向各部委及中央管理企业发证

二、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及其关键件
说明:第1项仅对联系地区内外资企业及特区自用签发
2、燃料油
3、天然橡胶
说明:第2-3项商品进口许可证向地方企业及外资企业签发
4、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5、照相机及其机身
6、手表
7、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4-7项仅向地方企业签发

三、各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目录
1、汽车轮胎
2、消耗臭氧层物质
3、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4、照相机及其机身
5、手表
6、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说明:第3-6项仅向外资企业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