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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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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3月14日

教人厅函〔2006〕3号

  现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在招聘过程中,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并以公开招聘为契机,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2005年11月16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订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建立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
程序,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录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是具
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在统一规定的录取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经过考试考核,
竞争择优录用;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其他代表参加,对
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范围与对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是:
  1、国家计划内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党政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中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
  4、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役的志愿兵)。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待业人员。
  三、考试的程序
  1、招考计划的申报。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初向政府人事部门书面申报当年拟录用公务
员的计划,本单位实际空缺编制数额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为:
  十堰市直(含白浪开发区,下同。)各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十堰市人事局申报;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本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各县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上报十堰市人事局。
  2、招考公告的发布。十堰市人事局将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机关的申报计划研究
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具体为:
  十堰市直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或者由十堰市人事局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3、招考公告的内容。发布招考公告的时间一般在考试时间前的一至三个月。公告内容
包括:招考原则;用人部门和分专业岗位录用人员的名额;报考资格及条件;考试(包括
笔试和面试)的专业分类、科目及方式;报名、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合格人员被录
用的通知时间及方式等。
  4、组织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5、资格审查。按照报考范围及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资格者
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者不得参加考试。
  6、组织考试。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纪律及考试科目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考核。对体检合格者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分到低分按
一定差额依次排出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
品质以及适应岗位职务要求的基本能力。
  六、合格者的录取到职。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并向被录用者本人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录取通知
书》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手续或者工作关系调动(或安置)的有
关手续。
  七、凡未经考试而新进入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予办理有关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种材
料,不予审批工资计划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各种关系。
  八、本细则由十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印发的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有关录用工作人员的办
法,即行废止,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辽检研字〔1993〕3号《关于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主体的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批复如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两高”《解答》发布前发生且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有关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案件,应适用《解答》,对《解答》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可不再变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