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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21:5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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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第 55 号

《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8月4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水利、财政、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招标投标的范围。积极推行和规范政府呆购、科研课题、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呆购、物业管理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呆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薪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五)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一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装饰工程(含室内装饰)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县级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但不得缩小本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非重大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报市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专利权保护,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

(四)新技术或者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投标邀请书发出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在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进行。

第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三)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的,有关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如实载明上述条件并应包括招标投标及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推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下列条件: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或者经历;

(四)设有专门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招标人营业执照;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和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决定不进行招标,但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其金额在投标总价的2%以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形式。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招标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泄漏标底。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泄漏保密资料。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开标,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开标前确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从省专家库随机抽取。特殊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担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者予以更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省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未经授权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三)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四)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标准要求的;

(六)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废标应当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依法当众认定并宣布。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实行资格审查的,有资格审查文件和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计划实施的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执法,并对由国家出资融资、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与执法。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的邀请招标、已备案的自行招标,进行行政监管。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事项,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后书面答复投诉人,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单,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设在我市的终端),可同时在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但必须与指定媒体上所发布的公告一致。

市属项目招标公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二)在2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标底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铁岭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铁岭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6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0年6月)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何康的农业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刘中一为农业部部长。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

国农办[200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经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拟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并同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国农办[2002]175号)和《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格式要求》、《<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国农办[2006]224号)同时废止。自2008年,凡需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其它产业化经营项目也应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
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表2-1
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序号 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 "建设面积
(平方米)" "单位造价
(元/平方米)" "投资额
(万元)" 其中:财政无偿资金(万元) 备注
1 主要生产车间
1.1
……
2 辅助生产车间
2.1
……
3 动力车间
4 锅炉房
5 库房
5.1
……
6 配套工程
……
7 其他
……
合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正文总篇幅控制在50页左右)

第一章 总论
1.1 项目概要
1.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1.1 概况
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发展历程,现有产品类型,主营业务,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人员结构等。
1.1.1.2 财务状况
近两年项目单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报酬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1.1.1.3 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年龄、学历、职称、业绩以及主要社会兼职等,有无破产、银行欠资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社会形象和诚信问题等。
1.1.2项目建设条件
1.1.3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来源的可靠性与可得性、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方案等。
1.1.4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3 综合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从技术、经济、环境和市场等方面评价),风险评估,带动作用,问题及解决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二章 背景及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阐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及理由(如区域经济、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存在问题等)。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从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提高企业效益、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社会的能力等方面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 建设条件
3.1 项目区概况
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自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建设地点选择,本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现状等。
3.2 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
3.2.1政策、资源、市场、科技、环境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如果是扩建、改建项目,特别是申报连续扶持的,须对原有项目建设、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在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中,须具体阐述现有产品类型与新增产品的衔接、原有项目与拟建项目的关系)。
3.2.2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 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4.1 市场分析
4.1.1 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
项目产品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和销售价格,目前国内同类产品企业的布局及生产销售情况。
4.1.2 市场前景分析
确定项目产品的目标市场,通过项目产品未来的市场需求量测算(提出依据)、项目产品市场可能占有份额分析和市场壁垒分析等,对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做出判断。
4.1.3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分析
技术和装备、新产品研发能力、产品质量性能、价格、商誉等。
4.2 营销策略、方案、模式和进度等
4.3 市场风险分析
4.3.1 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4.3.2 防范和降低风险对策

第五章 建设方案
5.1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5.2 建设规划和布局
5.3 建设标准
5.4生产工艺技术方案
5.4.1生产工艺
5.4.2生产流程
5.4.3工艺技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得性
5.4.4工艺技术方案
5.4.5工艺流程图
5.4.6物料消耗定额及平衡
5.5设备方案
5.5.1设备选型
5.5.2设备来源
5.5.3设备清单
5.6原料和燃料供应方案。
5.7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工程
5.8节能减排措施
5.9 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建设工期及分月进度安排,绘制工程建设进度表(图)。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6.1 环境影响
说明并分析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
6.2 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如,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措施,产品质量安全方案等。
6.3评价与审批
6.3.1新建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审批情况等。
6.3.2扩建、改建项目
环评审批情况等。

第七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7.1 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竣工后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责,运行模式,劳动定员等。
7.2 经营管理模式
7.3 经营管理措施
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竣工后的管理措施,如工程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
7.4技术培训
根据生产技术要求,对项目单位员工及基地农民开展技术培训的方法、措施和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7.5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第八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8.1 投资估算依据
8.2 投资估算
8.2.1总投资
8.2.1.1建设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8.2.1.2流动资金
其中:铺底流动资金。
8.2.1.3其他
8.3 资金来源
8.3.1 中央财政资金
8.3.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力分析
8.3.3 自筹资金及来源
8.3.4 银行贷款及筹措
8.3.5 其他
8.4 资金使用和管理
8.4.1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
8.4.1.1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使用范围、抵押(质押)或担保、还款计划和措施等。
8.4.1.2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使用范围和报账管理等。
8.4.2银行贷款使用和管理
银行贷款使用管理及还款计划等。
8.4.3其它
自筹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九章 财务评价﹡
9.1 财务评价依据
说明相关的取费标准、财务制度规定、税收政策、资金占用费率、银行贷款利率、贴现率(8%)、项目计算期(10年)等。
9.2 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和附加估算
9.2.1 营业收入
9.2.2 营业税金及附加
9.3 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9.3.1 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

财务评价﹡:改扩建项目须进行有无项目对比分析
9.3.2 项目总成本估算
9.3.3 经营成本估算
9.4 财务效益分析
9.4.1 盈利能力分析
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税后、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和财务净现值(税后)等。
9.4.2 清偿能力分析
银行贷款、财政有偿资金归还能力、预期时间等。
9.5 不确定性分析
9.5.1 盈亏平衡分析
需要绘制盈亏平衡分析图。
9.5.2 敏感性分析
需要编制敏感性分析表,绘制敏感性分析图。
9.6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章 社会效益分析
10.1社会评价基本结论
10.2农业产业化经营
10.2.1 壮大主导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分析
10.2.2 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等
10.2.3 辐射带动能力分析
10.2.3.1项目单位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利益运行机制、利益监督机制等。
10.2.3.2辐射带动基地
直接带动基地的规模、方式,间接带动基地的规模、方式,辐射带动的区域、规模、方式等。
10.2.3.3辐射带动农户
直接安排农业人口数量,直接带动农户和农民的数量、方式,间接带动农户和农民的数量、方式,示范带动农户和农民的数量、方式等。
10.3 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评价
10.3.1农民增收
直接增收的方式、来源和数量,间接增收的方式、来源和数量,辐射示范区农民增收的方式、来源和数量等。
10.3.2农业增效
培育主导产业,调整农业结构对当地农业的影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
10.3.3对比分析
项目建设前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比分析;项目区与非项目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比分析。

附 录

一、 附表:
附表1:可研报告编写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表2:建设投资估算表
附表2-1: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附表2-2:设备投资明细表
附表2-3:科技投资明细表
附表3-1:流动资金估算表(加工等项目用)
附表3-2:流动资金估算表(良种繁育和流通设施等项目用)
附表4: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表
附表5: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5-1: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
附表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
附表7: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附表7-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附表8-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附表8-2: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附表8-3: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用)
附表9:借款(含财政有偿资金)还本付息计算表
附表10: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附表11:资产负债表
其它附表
二、附图:
1、场(厂)址地理位置图
2、总平面布置图
3、生产流程图
4、工艺流程图(加工项目)
其它附图
三、附件:
附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附件3: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和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
附件4:新技术、新工艺证明材料(如新技术认定证书、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中试报告等)
附件5:加工、流通项目的土地使用证,种养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附件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附件7: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附件8: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材料
其它附件









XXX省X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摘要
















负责人:
编制人:
联系电话:




XXX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XXX年XX月

表1 ××省××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汇总表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申请中央 财政资金(万元) 专家集中评议意见 专家答辩考察意见 最终 意见 备注

















表2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 名称 项目单位 注册地
所有制形式 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主营业务 填写主营产品和现有生产能力
资 产 及 财 务 状 况 上年 本年
资产总额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投资净值
其他
负债总额
其中: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表3 项目概要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市(地)××县(区)××镇(乡)
建设方案 产品方案 产成品名称及产能等
建设规模 种植面积(畜禽数量、养殖水面面积)和项目新增建筑面积等
关键技术内容及来源
设备 来源、数量等
进度安排

表4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单位:万元
投资估算 投资总额
建设投资
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
其它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省级以下
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无偿资金使用 可研、实施方案
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
公益性基础设施


表5 经济社会效益
主要财务指标 年营业收入(万元)
年利润总额(万元)
年交税金总额(万元)
年净利润额(万元)
投资利润率
内部收益率
投资回收期(动态、年)
经济社会效益 项目单位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加工项目原料来源方式及比例
加工项目直接带动基地规模
加工项目间接带动基地规模
直接带动农户数、人数(户、人)
间接带动农户数、人数(户、人)
安排农业就业人口(人)
转化农产品数量(万公斤)
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总额(万元、年)
间接增加农民收入总额(万元、年)
项目建设前后农民收入比较 分区域、户均、人均分别进行比较

表6 省级初步论证意见
评估专家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签名



评估意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项目建设的财务评价;项目建设对培育优势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的作用;各种附表、附图及附件是否齐全、真实;问题与建议结论 (根据需要可续页,最多不超过两页)组长签字:年 月 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
1.封面
1.1 封面左上角:扶持方式、项目类别和项目代码,左侧对齐、4号宋体、加粗。
1.1.1扶持方式:即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等方式。
1.1.2项目类别:种养基地项目(简称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简称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项目(简称流通项目)等,并按下表进一步细化。
项目类别 详细分类
种养基地项目 经济林 中药材种植 设施栽培 水产养殖 畜牧养殖 特种养殖
农产品加工项目 粮油 果蔬 水产品 饲料加工 畜禽产品 特种农产品
流通设施项目 储藏保鲜 批发市场
1.1.3项目代码:与计划报表一致。
1.2封面中部:省份、年份和项目名称等。分三行排列,居中、2号黑体。
1.2.1第一行:XXX省(区、市)XXX年
1.2.2第二行:项目名称(X X地[市]X X县[区]+[产能]+[产品]+[类别]+[建设性质])
1.2.3第三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1.3 封面底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到乡镇)及可研报告编制时间(具体到月)。居中、3号宋体、加粗。
1.4 封面颜色:种养项目为绿色,加工项目为黄色,流通设施项目为白色。
封面图例:













2.目录
2.1目录:居中、3号黑体。
2.2章、节、小节及页码:与目录空两行、分散对齐;章,黑体、小3号;节、小节及页码,4号或小4号仿宋。
3.正文
3.1页眉:各章标题名,居外侧、5号宋体、加粗。
3.2各章标题:居中、小2号黑体。
3.3各节标题:小3号、黑体。
3.4各小节标题:小3号仿宋、加粗。
3.5正文:小3号仿宋、1.5倍行距。
3.6图、表:正文中的图、表,以章为单元编排,如表5-4为第五章第四表;图、表须有标题,标题居中、4号宋体加粗;图、表中的文字一般采用小4号宋体(内容较多时,可采用5号宋体)。
4.附表
4.1标题:居中、4号黑体。
4.2表中文字:小4号或5号宋体。
5.英文、罗马字符
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
6.页面排版
6.1纸张规格:A4。
6.2页面设置:上空2.5cm、下空2.5cm、左空3.0cm、右空2.5cm。
6.3页码:底部、居中。
7.打印及装订
双面打印;按封面、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的顺序左侧胶订;书脊加印省份、年份和项目名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
1.封面
1.1封面上部:摘要名称。分两行排列,居中、小1号黑体, 1.5倍行距。
1.2封面中下部:负责人、编制人和联系电话。分三行排列,居中、小3号黑体,单倍行距。
1.3封面下部: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名称和摘要编制时间。分两行排列,居中、小2号黑体, 1.5倍行距。
参下图:












2.汇总表
2.1标题:XXX省XXX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汇总表。居中、小2号宋体、加粗。
2.2横表头: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万元)、一审专家意见、二审专家意见、最终意见和备注。其中,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及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栏由省级农发办填列,一审专家意见、二审专家意见、最终意见及备注栏由国家农发办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填列.
参下图:









3.目录
3.1目录:居中、3号黑体。
3.2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页码:与目录空两行、分散对齐;项目类别、页码,黑体、4号;项目名称、页码,4号或小4号仿宋。
参下图:
















4.正文
4.1页眉:项目名称,居外侧、5号宋体。
4.2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左对齐、小3号仿宋、1.5倍行距。
4.3标题:居中、小3号黑体。
4.4表中文字:小4宋体。
参下图:


5.英文、罗马字符
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
6.页面排版要求
6.1纸张规格:A4。
6.2页面设置:上空2.5cm、下空2.5cm、左空3.0cm、右空2.5cm。
6.3页码:连续编排,底部、居中。
7.打印及装订要求
双面打印,以省为单位,分扶持方式(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等),按照封面、汇总表、目录、正文的顺序分别装订(左侧胶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