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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8:1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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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二[2006]135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确立了消防工作格局,对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深刻领会做好消防工作对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机联系,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下,按照《意见》精神并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综合性消防安全的检查和督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坚决实施处罚。在监督监查中,发现涉及违反《消防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三、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严格审查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及其管理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从源头抓起,对新建、改(扩)建项目在选址、内外部距离、消防通道、防火堤、耐火等级、消防设施和电气设计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防止产生消防安全隐患。

  四、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涉及火灾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时,要认真执行《意见》中关于严格责任追究的制度,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区分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于具有典型教育意义和反映共性问题的火灾事故,应当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

  五、努力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地方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以及对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促进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建立并不断完善消防安全的部门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和联合执法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新局面。

  请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二ΟΟ六年七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0月2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法院(89)粤法经行字第192号请示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发(1989)函9号信函均已收悉。关于长春市棒槌杨酿酒加工厂(简称“酿酒厂”)与广东省陆丰县城东供销综合公司(简称“综合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长春市中级法院与陆丰县法院争管辖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合同签订地在陆丰县。合同规定的“交货方法、地点及运输负担”,是“供方代办铁路运输到广州南站验收数量,短途公路运输到需方仓库验收质量”。其中,虽未规定运费谁负,但凡实行供方代办托运的,运费通常由供方垫付。这一合同约定,不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合同约定的广州南站和需方仓库即是货物验收地点。依据本院法(经)复[1988]26号批复规定,本案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是代运制,合同标的物发运地在长春市,长春市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陆丰县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长春市中级法院收到酿酒厂的起诉书是在1989年3月15日,而陆丰县法院收到综合公司的起诉书则在3月28日,晚于长春市中级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最先收到起诉书的长春市中级法院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口腔、正骨按摩等科医生和翻译各一名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方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许澄骅              法拉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