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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10:2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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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
为加强全国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简称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其他相关机构在慢性病预防控制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内容,规范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提高慢性病预防控制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参见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pdf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jbyfkzj/cmsrsdocument/doc11685.pdf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水建管[2006]190号
2006-5-26

  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对违规项目督促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章项目,要切实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逐一验收,同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章项目进行通报,重点督办。

  对抽查中发现的事实清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重大违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在项目所在地范围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由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

  抽查发现的其他违章建设项目,由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由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发文通报,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并组织对处罚措施和整改计划进行落实,流域机构负责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自查报告,逐一提出整改计划、措施和时间,报流域机构,抄报水利部,并组织落实,由流域机构负责对违规项目处罚措施的落实进行监督。

  三、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建立监管与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要进一步明晰事权职责,加强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防范及时发现违章项目,及时处理。同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各环节的时限,对违章建设项目不及时查处或不依法处理的不作为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发现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要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时限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依法查处;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不服从处罚决定影响恶劣的,要充分依靠媒体、社会的监督以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手段与措施,配备必要器材和装备;要加强水法规和审批相关知识培训,逐步提高基层河道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宣传,信息上报工作。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文化部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1996年1月30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活动。
第三条 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必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 文化部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不得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管理,维护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正常秩序,保护音像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