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

时间:2024-07-03 07:38: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0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自我厅发出《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以来,各地向部报送公文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为部领导进行决策和各业务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部机关在受理各地报送的各种公文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报送文件份数过多。有的省市民政厅(局)报送文件时,未按(85)民办字第 123号文件规定的份数报送,通常是份数过多。
二、越级上报。有些地(县)民政部门不经过省(市、区)民政厅(局)而将其请示、报告直接报送民政部。
三、多头报送。同一文件在报送部办公厅的同时,又同时寄给部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局和处室。这既影响了公文的正常运转程序,又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浪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现再作如下规定:
一、凡各地民政部门须向民政部机关报送的各类文件,均由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办公室按照《关于向民政部报送公文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85)民办字第123号]规定,严格把关,统一报送。非特殊情况, 各地、县民政局不得越级上报;重要信息
,为加快传递,可在报送省(市、区)民政厅(局)的同时,直报民政部。
二、凡报送民政部的文件、简报等材料,直接寄民政部办公厅,不要多头报送部领导或有关业务司局和个人。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向部机关报送文件的份数,仍按(85)民办字第1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一)凡需要部机关批复的“请示”,一律报送5份;
(二)专项业务工作情况“报告”,一律报送5份;
(三)转发部机关的文件,一律抄报3份;
(四)向所属地、县民政局下发的文件、指示、通知等,一律抄报3份;
(五)综合性的工作情况“报告”及各类“信息”、“简报”,一律报送10份。



1990年10月19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制定北京市党政机关公款安装住宅公务电话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1.党政机关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上干部住宅公务电话费仍由银行无承付划转。住宅电话不得具有国际长途直拨功能。
2.副局级及因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的正处级干部,已由单位出资安装的住宅公务电话,一律通过电信部门过户给个人(产权仍属单位),由本人自行交纳电话月租费,单位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掌握开支,是发给个人,还是集中调剂使用,由各单位自定。
3.夫妻双方均符合安装范围,其中一方为正局级以上干部,电话费已由银行无承付划转的,另一方不再发给电话补助费。
4.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不准随意扩大安装范围,变相谋取公款为干部安装住宅电话;自费安装的私人电话任何单位不得报销。
5.各党政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各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7.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19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