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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2:38: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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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关于《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七日



  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奖励实施办法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为加强我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含前期项目,下同)、实事工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列入当年度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协助单位和牵头单位。上述范围内的重复项目,不得重复计分。
  二、评比内容
  (一)建设进度
  有全面系统的建设进度计划(含年度建设进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如期全面完成计划。
  (二)工程质量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85%以上。
  (三)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三新”,促进科技进步,节约工程投资。加强财务管理,无资金挪用等违规现象,确保资金安全。
  (四)规范化管理
  全面执行工程建设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实施办法。对实事工程中非工程类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政府采购等)。
  (五)安全生产
  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一起重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消防设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
  (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职工素质。积极开展立功竞赛活动,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文明生产程度高,努力创建标化工地。工地治安状况好,与当地村民关系融洽。
  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重大项目保廉体系,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建设责任状,防止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事件发生。
  (七)档案资料管理
  加强工程档案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等管理,尤其是工程质量资料和财务资料,保证有据可查。
  (八)月报、年报制度
  按月向有关责任部门及时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和年终全年情况。
  三、评比办法
  (一)采用综合评分办法,奖励基本分为100分。对每个评比内容,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好坏,给予相应的分值。
  (二)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当年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和人员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被查处的,一律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奖资格。
  四、奖励名额和标准
  (一)奖励名额
   经综合评分,对各责任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实际评比结果确定名次。对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设立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
  (二)奖励标准
  根据市新世纪工程、市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先进单位的获奖情况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原则上掌握在1000元/人、最高额度10万元之内。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先进个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5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每年度评比、奖励一次。
  五、奖励实施程序
  由市计委负责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的具体评比工作,根据评比结果,提出具体的奖励方案,报请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



  附件: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奖
  励评分标准

  附件:


   宁波市新世纪工程、重点工程、实事工程项目奖励评分标准


评 分 档 次 得 分评比内容 好 较好 一般 差 一、建设进度 25 20 15 6 二、工程质量 15 12 9 6 三、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15 12 9 6 四、规范化管理 15 12 9 6 五、安全生产 6 5 4 3 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 6 4 2 0 七、档案资料管理 3 2 1 0 八、月报、年报制度 15 12 9 0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若干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渠道,现就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等有关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可在全国范围内与金融机构进行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
二、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联社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对其他金融机构拆借的最长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联社全辖计算,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4%,拆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
的8%。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管理各地农村信用社联社资金融通业务,审核各项交易活动的合规性,按月对农村信用社联社的拆借和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分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
三、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同业拆借和债券交易业务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联网进行;也可由商业银行、其他农村信用社联社代理进行;或由交易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进行。
四、有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申请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作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业务。
五、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进行,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根据《农村信用社联社债券托管结算规则》(另文下发)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
六、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积极为农村信用社联社提供融资方面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联社资金融通业务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行。



1999年1月22日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66号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市容管理收费处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建设、市政公用、房产、劳动、税务、民政、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个人按户征收,单位可以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或者垃圾产生量或者经营面积等征收。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负责制定。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委托供水(含自备水厂)、税务等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代为收取。

  第八条 市容部门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九条 下列对象可以按照先征后返的方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

  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有关单位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单位需要环卫作业企业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到指定场所等服务的,除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应当支付服务费,费用标准按照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要求,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第十七条 市容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

  (一)完善征收方式,方便群众缴费;

  (二)加强征收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要求;

  (三)指导受托单位做好代收代缴工作,不得乱收费、重复收费;

  (四)依法、合理使用征收资金;

  (五)监督环卫作业服务单位做好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城市环境干净、整洁: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时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三)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后,应当及时保洁、清理、复位作业场地;

  (四)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500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规定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的征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六合区(化工园区、沿江开发区除外)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