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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1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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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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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

  煤矸石是煤炭开采和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是目前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为进一步推动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制定了《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一、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经济政策

  煤矸石是煤炭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每年的排放量相当于当年煤炭产量的10%左右,目前已累计堆存30多亿吨,占地约1.2万公顷,是目前我国排放量最大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之一。煤矸石长期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同时造成自燃,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质。煤矸石又是可利用的资源,其综合利用是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以来煤矸石综合利用有了较大的发展,利用途径不断扩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综合利用发展也不平衡。大力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改善煤矿生产结构,分流煤矿富余人员,同时又可以减少土地压占,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煤矸石综合利用是一项长期的技术政策。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将资源化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资源化利用与污染治理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以巩固、推广为主,完善、开发并举。巩固已有的技术成果,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有市场前景的技术,逐步完善比较成熟的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努力创新,不断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的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煤矸石的扩大利用。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的主要技术原则煤矸石综合利用以大宗量利用为重点,将煤矸石发电、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复垦回填以及煤矸石山无害化处理等大宗量利用煤矸石技术作为主攻方向,发展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

  加强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工作,对煤矸石的分布、积存量、矸石类型、特性等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逐步建立煤矸石资料数据库,为合理有效利用煤矸石提供翔实可靠的基础资料。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特性和理化性能确定综合利用途径。

  煤矸石发电应向大型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方向发展,逐步改造现有的煤矸石电厂,提高燃烧效率,提高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和利用水平,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煤矸石建材及制品,以发展高掺量煤矸石烧结制品为主,积极发展煤矸石承重、非承重烧结空心砖、轻骨料等新型建材,逐步替代粘土;鼓励煤矸石建材及制品向多功能、多品种、高档次方向发展。

  含有用元素的煤矸石,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按照先加工提取、后处置的原则,分采分选;对暂时不能利用的要单独存放,不应随废渣一起弃置。

  鼓励利用煤矸石复垦塌陷区,发展种植业,改善生态环境。

  新建煤矿(厂)应在矿井建设的同时,制定煤矸石利用和处置方案,不宜设立永久性矸石山。老矿井的矸石山,应因地制宜有计划地治理和利用,让出或减少所压占土地。

  三、煤矸石作燃料发电推广利用煤矸石、煤矸石与煤泥、煤矸石与焦炉煤气、矿井瓦斯等低热值燃料发电。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的建设要靠近燃料产地,避免燃料长途运输;凡有稳定热负荷的地方,经技术经济论证,应实行热电联产联供。

  推广适合燃烧煤矸石的(其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广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联供技术。

  推广炉内石灰脱硫和静电除尘技术。对燃用高硫煤矸石的电厂,必须采取脱硫措施实现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对灰渣要进行综合利用,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推广煤矸石沸腾炉床下风室点火技术和红渣直接点火技术,推广利用发热量较高的煤矸石生产成型燃料技术。

  研究开发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锅炉高效除尘、脱硫设备,灰渣干法输送、存储及利用技术和设备;燃煤泥锅炉煤泥输送、给料、成型技术和设备。

  研究开发煤矸石电厂锅炉的耐磨材料及制造工艺,解决磨损问题,提高锅炉连续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研究开发高效、可靠的冷渣设备和大容量循环流化床锅炉制造技术。

  四、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利用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前,应对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矿物成分、发热量、物理性能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小试;原料成分复杂、波动大时,应进行半工业性试验。

  利用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用于生产建材产品的煤矸石应进行放射性测量,原料符合GB9196-88标准,制品中放射性元素含量符合GB6763-86标准。

  1.煤矸石制砖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大力发展煤矸石空心砖等新型建筑材料,在煤矸石贮存、排放的周边地区,鼓励现有粘土(页岩)烧结砖生产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与装备提高煤矸石的掺加量,限制和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煤矸石砖生产以烧结砖为主,重点推广全煤矸石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要向高技术方向发展,主要是发展高掺量、多孔洞率、高保温性能、高强度的承重多孔砖,或带有外饰面的清水墙砖。为此要加强原料的均化处理,逐步改造软塑成型、自然干燥工艺,利用砖窑余热干燥砖坯,推广有余热利用系统的节能型轮窑和隧道窑;积极发展硬塑、半硬塑成型和隧道窑干燥与焙烧连续作业的全内燃一次码烧工艺,提高机械化和半自动化水平。

  鼓励消化吸收国外先进制砖技术和设备,提高利废建材的技术装备水平。改进原料的中、细碎设备,发展高挤出力、高真空度挤出机,配套完善3000-6000万块□年承重多孔砖和非承重空心砖全套设备和工艺;完善开发高质量的外承重装饰砖和广场、道路砖。

  煤矸石烧结多孔砖执行GB13544-92标准。煤矸石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执行GB13545-92标准。

  2.煤矸石制水泥推广利用煤矸石为原料,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水泥生料,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

  推广过火矸等作水泥混合材技术,生产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等。用于做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应符合有关水泥混合材的标准,水泥应符合有关水泥产品的国家标准。

  3.煤矸石制其他建材产品根据煤矸石的矿物组成,可作为硅质原料或铝质原料,应用于许多烧结陶(瓷)类建材产品的生产,并充分利用其所含的发热量。

  在建筑陶瓷、建筑卫生陶瓷等陶瓷制品生产中,推广以煤矸石为部分原料替代材料的生产技术。煤矸石排放、贮存地附近的建筑卫生瓷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鼓励其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利用煤矸石。

  推广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生产规模大于3万立米□年的烧结陶粒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烧结陶粒为骨料的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技术。

  推广以过火矸、岩巷矸等低热值煤矸石为骨料的砼空心砌块等砼制品生产技术,煤矸石物化性能应满足砼用骨料标准或《自燃煤矸石轻骨料》标准(JC□T541-94)。

  推广以石灰岩为主要矿物的煤矸石生产石灰技术。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陶(瓷)质建材制品的新技术、新装备。

  研究开发掺加煤矸石的新型建材产品的新技术装备。五、积极推广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技术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采煤塌陷区和露天矿坑复垦造地造田,复垦种植技术。对处于开发早期,尚未形成大面积沉陷区或未终止沉降形成塌陷稳定区的矿区,可采用预排矸复垦。推广利用煤矸石充填沟谷等低洼地作建筑工程用地、筑路等工程填筑技术。矸石复垦土地作为建筑用地时,应采用分层回填,分层镇压方法充填矸石,以获得较高的地基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推广煤矸石矿井充填技术,采用煤矸石不出井的采煤生产工艺,充填采空区,减少矸石排放量和地表下沉量。

  推广在道路等工程建设中,以煤矸石代替粘土作基材技术,凡有条件利用的,必须掺用一定量的煤矸石。

  完善利用煤矸石充填废弃矿井技术。研究开发煤矸石回填塌陷区生物复垦、微生物复垦技术;矸石不出井和地面无矸石山综合处置利用技术和工艺。

  研究完善煤矸石充填建筑复垦技术、矸石堆(山)防治污染处理及植被绿化技术。

  六、回收有益组分及制取化工产品推广利用煤矸石制取聚合氯化铝、硫酸铝、合成系列分子筛等化工产品技术,生产岩棉及制品技术。

  推广以高岭石质煤矸石(煤系高岭土)为原料的煅烧高岭土深加工技术。

  开发利用煤矸石制特种硅铝铁合金、铝合金技术,研究开发利用煤矸石生产铝系列、铁系列超细粉体的生产工艺。

  完善利用煤矸石提取五氧化二钒及其他稀有元素技术。

  七、煤矸石生产复合肥料

  鼓励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提高土壤的酸性和疏松度,增加土壤的肥效。使用煤矸石改良土壤,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积极推广煤矸石生产生物肥料和有机复合肥料技术,完善利用煤矸石生产农用肥料活化处理技术,生产质量稳定的合格产品。

  综合利用煤矸石生产的生物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附件: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附件:

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一、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评价

  煤矸石的性质决定着煤矸石资源化的途径,因此对煤矸石的组分及性质进行分析和评价,将有利于选择最佳的资源化利用途径,更好、更有效地利用煤矸石资源。

  按照煤矸石的岩石特征分类,可以分成高岭石泥岩(高岭石含量>60%)、伊利石泥岩(伊利石含量>50%)、砂质泥岩、砂岩及石灰岩。主要利用途径为:高岭石泥岩、伊利石泥岩-生产多孔烧结料、煤矸石砖、建筑陶瓷、含铝精矿、硅铝合金、道路建筑材料;砂质泥岩、砂岩-生产建筑工程用的碎石、混凝土密实骨料;石灰岩-生产胶凝材料、建筑工程用的碎石、改良土壤用的石灰。

  煤矸石中的铝硅比(三氧化二铝□二氧化硅)也是确定一般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的因素。铝硅比大于0.5的煤矸石,铝含量高,硅含量较低,其矿物成分以高岭石为主,有少量伊利石、石英,质点粒径小,可塑性好,有膨胀现象,可作为制造高级陶瓷、煅烧高岭土及分子筛的原料。

  煤矸石中的碳含量是选择其工业利用方向的依据。按煤矸石中碳的含量多少可分为四类:一类<4%,二类4~6%,三类6~20%,四类>20%。四类煤矸石发热量较高(6270-12550千焦□千克),一般宜用作为燃料,三类煤矸石(2090-6270千焦□千克)可用作生产水泥、砖等建材制品,一类、二类煤矸石(2090千焦□千克以下)可作为水泥的混合材、混凝土骨料和其他建材制品的原料,也可用于复垦采煤塌陷区和回填矿井采空区。

  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中,全硫含量一是决定了矸石中的硫是否具有回收价值,二是决定了煤矸石的工业利用范围。按硫含量的多少也可将煤矸石分为四类:一类<0.5%,二类0.5~3%,三类3~6%,四类>6%。全硫量达6%的煤矸石即可回收其中的硫精矿,对于用煤矸石作燃料的要根据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除尘、脱硫措施,减少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

  二、煤矸石发电

  1.煤矸石发电的技术要求含碳量较高(发热量大于418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

  一般为煤巷掘进矸和洗矸,通过简易洗选,利用跳汰或旋流器等设备可回收低热值煤,供作锅炉燃料。

  发热量大于6270千焦□千克的煤矸石可不经洗选就近用作流化床锅炉的燃料。煤矸石发电,其常用燃料热值应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可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产生的热量既可以发电,也可以用作采暖供热。这部分煤矸石以选煤厂排出的洗矸为主。

  煤矸石发电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要炉型。加入石灰石或白云石等脱硫剂,可降低烟气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产生量。燃烧后的灰渣具有较高的活性,是生产建材的良好原料。今后发展以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主,重点推广75吨□小时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并完善、开发大型化的循环流化床锅炉。

  2.煤矸石、煤泥混烧发电的技术要求煤矸石发热量4500-12550千焦□千克,煤泥发热量8360-16720千焦□千克,煤泥的水分25-70%。混烧方式有煤矸石和煤泥浆、煤矸石和煤泥饼混烧,煤泥加入可以采用机械方式输送、挤压泵与管道混合输送及泵送方式,锅炉采用流化床和循环流化床。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1.煤矸石制砖的技术要求

  (1)煤矸石制烧结砖利用煤矸石全部或部分代替粘土,采用适当烧制工艺生产烧结砖的技术在我国已经成熟,这是大宗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径。生产烧结砖对煤矸石原料的化学组成要求:二氧化硅为55~70%,三氧化二铝为15~25%,三氧化二铁为2~8%,氧化钙≤2%,氧化镁≤3%,二氧化硫≤1%。可塑性指数7~15,热值为2090~4180千焦□千克,煤矸石的放射性符合GB9196-88标准。

  煤矸石制烧结砖的工艺比粘土制砖工艺增加了一道粉碎工序。根据煤矸石的硬度和粒径,可选用颚式或锤式破碎机、球磨机等分别进行粗、中、细碎,并对原料进行陈化,以增加塑性。

  煤矸石烧结砖采用内燃型,尽量避免超内燃。煤矸石烧结砖多采用一次码烧隧道窑,也可以采用轮窑等窑炉,并利用窑炉的余热设立干燥室。其产品符合GB5101-93、GB6763-86标准。

  (2)煤矸石制烧结空心砖

  以煤矸石为主要原料,煤矸石化学成分同煤矸石制烧结砖,但对粉碎要求较高,水分一般在13-17%,利用高压挤出机成型,隧道窑一次码烧即成,产品质量参照GB13544-92、GB13545-92和GB6763-86标准。

  2.煤矸石生产水泥的技术要求

  (1)煤矸石代粘土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在烧制硅酸盐水泥熟料时,掺入一定比例的煤矸石,部分或全部代替粘土配制生料。煤矸石主要选用洗矸,岩石类型以泥质岩石为主,砂岩含量尽量少。所配生料的化学成分要满足生产高质量水泥熟料的要求,一些有害成分的含量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产品应符合GB175-92标准。

  (2)以煤矸石作混合材磨制各种水泥我国大多数过火矸以及经中温活性区煅烧后的煤矸石均属于优质火山灰活性混合材,可掺入5%-50%的作混合材,以生产不同种类的水泥制品。用作水泥混合材的煤矸石要求是炭质泥岩和泥岩、砂岩、石灰岩(氧化钙含量>70%),通常选用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煤矸石的活性应符合GB12957-92标准,放射性应符合GB9196-88标准,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GB1344-92标准。

  3.煤矸石制轻集料的技术要求我国积存的煤矸石中有40%左右适合于烧制轻集料(称为煅烧煤矸石轻集料),有10%左右的过火煤矸石经破碎筛分即可制得轻集料(称为自燃煤矸石轻集料)。

  (1)煅烧煤矸石轻集料:由炭质泥岩或泥岩类煤矸石经破碎、粉磨、成球、烧胀、筛分而成。在烧制轻集料时,煤矸石中的二氧化硅在含量55-65%、三氧化二铝含量在13~23%为佳。对于易熔组分,氧化钙加上氧化镁的含量宜在1~8%,氧化钠加上氧化钾宜在2.5~5%,三氧化二铁和碳是煤矸石中的主要膨胀剂,前者含量宜在4~9%,后者含量宜在2%左右。含碳量过高时,可采用洗选的方法脱碳,或采用配入不含或少含碳的矸石降低碳含量,也可采用在颗粒膨胀前进行脱碳,烧掉多余的碳。

  (2)自燃煤矸石轻集料过火的煤矸石经筛分得到轻集料。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生产可按JC□T541-94标准的技术要求进行。自燃煤矸石轻集料的放射性要符合GB6763-86标准的规定。

  4.煤矸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轻集料(粗料25~30%,细料40~45%)为骨料,水泥(8~16%)为胶结料,加水(10~15%),并可加入少量外加剂,搅拌均匀后,经振动成型、自然养护后即可制成煤矸石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这种砌块的密度、强度、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软化系数等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229-94标准的要求;其放射性应符合GB6763-86标准的规定。

  5.煤矸石加气混凝土的技术要求煤矸石加气混凝土主要是以过火煤矸石等为硅铝质材料、水泥和石灰等钙质材料以及石膏为原料,按一定配比后,加水研磨搅拌成糊状物,再加入铝粉发泡剂,然后注入坯模,待坯体硬化后切割加工成型,再用饱和蒸汽蒸养而成。其产品主要有砌块或板材两种。对过火煤矸石的化学成分要求:二氧化硅≥50%;三氧化二铝≥20%;三氧化二铁≤15%,三氧化硫≤2%,烧失率小于10%。煤矸石加气混凝土砌块及板材的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要分别符合GB11968-89标准和JC351-62标准的规定。

  四、煤矸石复垦及回填矿井采空区利用煤矸石作为复垦采煤塌陷区的充填材料,即可使采煤破坏的土地得到恢复,又可减少煤矸石占地,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一般用于复垦的煤矸石以砂岩、石灰岩为主,采用推土机回填、压实,根据不同的用途进行处理,如作为耕种则进行表面复土,作为建筑用地则要采取分层碾压。

  1.复垦种植的技术要求对停用多年并已逐渐风化的煤矸石,进行复垦后,可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绿化种植。先以草灌植物为主,然后再种乔木树种,一般选择抗旱、耐盐碱、耐瘠薄的树种。对表层已风化成土的煤矸石复垦后,不需复土,可直接进行植树造林或开垦为农田。但在种植农作物前必须查明矸石中的有害元素含量。

  2.煤矸石作工程填筑材料的技术要求煤矸石作填筑材料主要是指充填沟谷、采煤塌陷区等低洼区的建筑工程用地,或用于填筑铁路、公路路基等,或用于回填煤矿采空区及废弃矿井。

  煤矸石工程填筑是以获得高的充填密实度,使煤矸石地基有较高的承载力,并有足够的稳定性。要求煤矸石是砂岩、石灰岩或未经风化的新矸石,施工通常采用分层填筑法,边回填、边压实,并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规范》对填筑工程进行质量评价。

  煤矸石用于矿井回填,通常采用水力和风力充填两种方法。水力充填(也称水沙充填)是利用煤矸石进行矿井回填的常用方法。如果煤矸石的岩石组成以砂岩和石灰岩为主,在进行回填时,需加入适量的粘土、粉煤灰或水泥等胶结材料,以增加充填料的粘结性和惰性;当煤矸石的岩石组成以泥岩和炭质泥岩为主时,则需加入适量的砂子,以增加充填料的骨架结构和惰性。水力充填所需用的水,可采用废矿井中或采煤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填充后固液分离渗出的水还可以复用。

  在“三下采煤”、煤柱回采时均可采用煤矸石回填技术。

  五、回收有益矿产及制取化工产品

  1.从煤矸石中回收硫铁矿的技术要求对于含硫量大于6%的煤矸石(尤其是洗矸),如果其中的硫是以黄铁矿的形式存在,且呈结核状或团块状,则可采用洗选的方法回收其中的硫精矿。粗选设备主要是跳汰机、旋流器等,精选设备有淘汰盘、摇床等。选出硫精矿后的尾矿可用作制砖和水泥的原料。对于煤矸石中的大块硫铁矿石,也可采用手拣回收。对于煤矸石中含硫量较高的矿区,在开采煤炭时,应在可能的条件下,将高硫煤矸石与煤及其他矸石进行分采、分运、分贮。

  2.制取铝盐的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中含有的大量煤系高岭岩,可制取氯化铝、聚合氯化铝、氢氧化铝及硫酸铝。对煤矸石原料的一般要求是:高岭石含量在80%以上,二氧化硅在30~50%,三氧化二铝在25%以上,铝硅比大于0.68,三氧化二铝浸出率大于75%,三氧化二铁小于1.5%、氧化钙及氧化镁的含量均小于0.5%。应创造条件对这类煤系高岭岩与煤层进行分采、分运,或从煤矸石中分选出来。

  生产铝盐的工艺有酸溶-盐基度调整法、酸溶-结晶氯化铝法,可制得聚合氯化铝、氯化铝、氢氧化铝以及副产品白炭黑、水玻璃等。

  利用上述工艺中的酸渣(其主要成分是二氧化硅)与氢氧化钠反应即可生产水玻璃。以水玻璃和盐酸等无机酸为原料,采用沉淀法,在一定温度下完全反应即可制得白炭黑。白炭黑主要用作工业填料。

  六、煤矸石生产农肥或改良土壤

  1.煤矸石制微生物肥料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和廉价的磷矿粉为原料基质,外加添加剂等,可制成煤矸石微生物肥料,这种肥料可作为主施肥应用于种植业。作为微生物肥料载体的煤矸石,其要求是:灰分≤85%,水分<2%,全汞≤3毫克□千克,全砷≤30毫克□千克,全铅≤100毫克□千克,全镉≤3毫克□千克,全铬≤150毫克□千克;煤矸石中的有机质含量越高越好,磷矿粉的全磷含量应>25%。

  2.煤矸石制备有机复合肥料的技术要求有机质含量在20%以上、PH值在6左右(微酸性)的碳质泥岩或粉砂岩,经粉碎并磨细后,按一定比例与过磷酸钙混合,同时加入适量添加剂,搅拌均匀并加入适量水,经充分反应活化并堆沤后,即成为一种新型实用肥料。这种肥料中氮、磷、钾元素含量不高,但有机质和微量元素硼、锌、钴、锰等含量丰富,大量的磷酸盐、铵盐被煤矸石保持在分子吸附状态,营养元素更易被农作物吸收,在2~3年内均有一定的肥效。

  3.利用煤矸石改良土壤的技术要求利用煤矸石的酸碱性及其中含有的多种微量元素和营养成分,可将其用于改良土壤,调节土壤的酸碱度和疏松度,并可增加土壤的肥效。具体实施时,要查明土壤的化学成分和性质,并在其中掺入一些有机肥料。在未制定污染控制标准前,应参照GB8193-89标准执行。

  七、其他利用途径

  1.生产铸造型砂的技术要求高岭石含量在40%以上的泥质岩石类煤矸石可作为生产铸造型砂的原料。煅烧是生产铸造型砂的技术关键。煅烧窑炉常采用立窑或倒焰窑。泥岩类煤矸石主要从泥岩含量相对较多的洗煤矸石、煤巷矸石和手选矸石中采用人工手拣的方法获得。

  2.冶炼硅铝铁合金的技术要求对于三氧化二铁含量较高的煤矸石,可采用直流矿热炉冶炼硅铝铁合金。所用煤矸石的化学成分:二氧化硅在20~35%,三氧化二铝在35~55%,三氧化二铁在15~30%。入炉粒度在20~60毫米。为降低电耗,提高经济效益,煤矸石和铝矾土应以熟料的粉料与烟煤粉制成球团后再入炉冶炼。硅铝铁合金在炼钢生产中主要用作脱氧剂。(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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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之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力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对实现“七五”计划和国民经济翻番的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了加快我市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税收
1、凡新办城镇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免征所得税一到三年。其中生产烟、洒、糖等二十种产品的工业企业和商业免征一年;从事旅店、饮食、修理、修配、加工、浴池、理发、缝纫等服务性业务,以及从事装卸、运输、建筑安装、修缮等业务的免
征营业税二年。
原有集体企业新安置待业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可按比列减征所得税。
2、年利润三千元以下微利的城镇集体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3、利用“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税。
利用本企业“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享受定期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照顾。
利用主办厂“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集体企业,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可以申报减免产品税。
对利用废渣生产稻草板、石膏板、稻草板用护面纸、石棉制品、钢龙骨、框架转板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六种新型建材产品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一年,五年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对集体工业企业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渣)生产的建材产品,掺兑废渣的比例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含百分之五十),可给予免征产品税五年的照顾。
利用外省、市厂矿“三废”做主要生产原料的城镇集体企业,税务部门可视利润情况,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4、对市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在完成应缴纳税金的前提下,允许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做为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
5、为使亏损企业休养生息,对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当年实现扭亏为盈的集体工业企业,经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的照顾。
6、为安置符合国家残废标准规定的“四残”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四残”职工达到免税规定比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比照民政企业给予免税照顾。对安置“四残”青年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但未达到免税规定比例的,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7、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实行主要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奖金从节约价值中提取,在成本中单项列支,不计征奖金税。但必须是生产任务饱和、产品质量合格、销路好,单项成本、原料等各项消耗指标记录完整,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的,由企业提出奖励实施方案,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
当地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8、为扶持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经济效益好、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奖金指标可以突破四个月标准工资,不超五个半月的(不包括分红),免征奖金税。
9、为了有利于城镇集体企业安排生产,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在核定工资计划内,自行决定使用加班加点工资,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查属实的,可免征奖金税。
10、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由于原材料涨价、产品降价等客观因素,没完成当年利润计划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查属实的,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奖励基金。
11、经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干部(含全民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干部)奖励晋级所增加的工资,可在计征所得税前列支。
12、对集体企业用银行设备贷款和财政借款投资开发的新产品、新项目,凡列入省计划的,其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允许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财政借款。还完后再计征所得税。用自筹资金投资的,新增利润部分,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
13、对二轻系统以外的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二年以前的流动资产挂帐损失,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比照二轻企业摊销办法,在当年增长利润中摊销。
14、对实行季节性生产的集体工业企业,在停产期间开展多种经营所得的利润,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免。
15、为了鼓励城镇集体企业的发展,凡被评为市级试点的“明星”企业,可按本企业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奖金可在税前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
16、对开采石膏、滑石、石墨、瓷土的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产品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产品税。
17、对生产出口产品的集体企业或供货单位,自一九八六年起,从出口创汇奖励中提取的职工资金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

二、资金和信贷管理
1、市财政每年要从当年集体企业所得税超收部分中提取20%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使用意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拨款。各县(区)也应视财力情况,比照市的作法,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集
体经济发展基金。
市收取集体企业的商业网点费,要用于集体商业网点建设。
2、为扩大集体企业再生产,更多更好地安置待业青年,从一九八七年起,知青就业安置费每年要拿出10—15%、作为安置知青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以安置待业青年为主的城镇集体企业发展新产品、新项目和更改扩建,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经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市
财政、劳动部门审查后借款。但需有偿使用,按期归还,不准挪作它用。
3、为促进集体企业尽快改变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银行安排的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贷款,要重点用于集体企业,以支持集体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新项目。
4、对产品畅销、经济效益好、信誉较高的集体企业,银行可采取“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支持集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5、对近两、三年内新建、扩建开工投产的集体企业,如铺底流动资金不足30%,但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在两年内能补足铺底流动资金,对铺底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可发放贷款,给予暂垫。
6、对由于临时性原因造成产品积压的企业,如有切实可行的压缩产成品资金计划,并保证付诸实施,对其正常生产进料,银行可给予临时贷款支持。
7、对专用基金有结余而被生产周转资金占用的企业,因进行技术改造,抽出专用资金,造成流动资金不足,银行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贷款支持。
8、对前期无亏损,本年因季节性生产发生临时性亏损,但只要产品有销路、效益好,能确保全年不亏损的企业,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对遗留问题较多,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如企业经营管理好转,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短期内能扭转亏损,并经有承付能力的经济实体单位担保
,银行可发放临时性贷款,一次周转,到期收回。
9、为督促企业压缩产成品库存,最大限度地活化资金,对重点企业积压产品,在核定产成品占用最高限额基础上,实行浮动利率。对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利率上浮20%;对低于最高限额部分,利率下浮20%。少支出的利息可用于弥补处理产品削价损失,也可适当用于销售承包奖
励。

三、计划与物资供应
1、凡集体企业生产的优质名牌、传统独特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市场缺门短线产品,要切实纳入计划。凡纳入计划的产品,地方可留成30%,做为地方使用和调剂原材料。
2、市、县(区)计划和物资部门,要按各自管理的原材料计划品种范围,积极协助集体企业调剂原材料。计划外的物资要按一定比例优先供给集体企业。
3、对国营厂矿企业的废旧物资和边角余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原则优先供给集体企业。
4、对集体企业纳入各级计划的产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要视同全民企业一样供应原料、燃料,不准串项、挪用或削减。对尚未纳入计划的集体企业生产的民族和传统用品,市场急需的小商品,各级计划和物资部门要优先纳入物资分配计划,并按市计划内价格优先供应。

四、物价和工商管理
1、城镇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企业生产国家统一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凡产品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供应原材料,原则上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因无利或亏损等客观原因执行统一定价确有困难的,可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制定临时价格。
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凡产品没纳入计划,原材料由企业自采的,其产品价格由企业自定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允许高来高走,低来低去。
2、企业生产的国家统一定价以外的日用工业品,企业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有权自行定价,或工商双方协商定价。季节性较强的产品,允许有季节性差价。
3、为了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对获得国家各部门及省、市政府正式命名的优质产品,可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实行优质优价。
4、新产品试销期间,允许企业自行制定临时价格,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试销期满后,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执行正式价格。
5、专业化协作或横向联合企业,其最终产品价格,要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内部协作件或来料加工的产品价格,可由企业与需方协商定价。
6、生产企业之间的物资协作,允许议价对议价,平价对平价,也可以平价对议价,但必须以保本对等为原则,严禁以协作为名,加价倒卖。
7、城镇集体企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它(不包括重要生产资料)。对同时生产两个行业产品的工业企业,为方便生产和销售,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一个单位挂两块牌子。
8、对因亏损放长假的集体企业,职工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根据本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可发给个体临时营业执照(期限为一年),从事个体经营,以减轻集体企业的负担。
9、对新办、调整、合并、划开的城镇集体企业,其企业名称凡冠市名的,由企业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城镇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凡冠县(区)名的,也由企业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县(
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10、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租赁者也可以委托经营。但租赁后原单位不能如实反映租赁人全部经营活动,又不能承担租赁人纳税义务的,租赁者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按个体工商业者认定纳税、缴费。

五、收益分配和劳动人事管理
1、企业可以根据自有资金和税务部门允许税前摊入成本的比例,自行确定工资分配和工资等级。集体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金,可由企业灵活使用,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2、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但必须是产品销路好,效益高,达到国家和省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3、集体企业副厂级以上的干部,在工作中确有成绩的,奖金可适当高于职工平均奖。对有特殊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厂职代会评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的晋级面,经本企业职代会研究同意并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高于3%的晋级比例,其
超过部分单独计算,不占全厂3%的晋级指标。
4、各级计划和人事部门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时,应根据城镇集体企业的需求情况,予以优先选派。对分配到集体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报到之日起,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但要与企业签订合同,五年内不准调转。
5、对集体企业急需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凡从外地招用的,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调转和落户手续,对随迁家属及子女的就业给予优先安排。凡调入、招聘到集体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工作确有成绩、贡献的,工资可向上浮动1~2级,调出
时取消浮动工资待遇。
6、为解决集体企业技术力量不足,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部门和国、省、市营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帮助集体企业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企业可以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报酬,其报酬允许进入成本,税前列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10月30日

白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调查、审核、审批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等具体管理工作。管理审批机关应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集和核拨工作;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的办法,辅之以必要的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救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原则;



(四)公开、公平、真实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持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的(一般为家庭成员六个月全额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六)家庭拥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超过20平方米的;



(七)家庭月通话费(固定电话费)超过低保标准15%的;



(八)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九)外地在银就读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十)连续两次不领取保障金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两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介绍拒绝就业或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十二)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低保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人员)的城市居民,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总额(计算到元)。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同一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五)经商、办厂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扣除成本的收入。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



(二)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



(三)丧葬费、抚恤金;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一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应当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的,视为无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抚(扶)养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和非本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其家庭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户口人员按差额补助。



(二)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职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障金或养老金的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扣除职工本人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对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补偿金或安置费提前用完的,经严格审查,可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自谋职业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对低保家庭有重病、大病对象;对严重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对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且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上学学生且父母均为下岗职工或失业的。以上危重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学生本人,享受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



(七)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八)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计算家庭收入时,与父母合并计算。



(九)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家庭收入。



(十)户口迁出本市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十一)家庭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为基数,按照上六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十二)社区居委会、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要准确掌握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登记造册,做好动态管理。对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对农转非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如该家庭成员已缴纳社会保险(以缴纳凭证为依据),计算其家庭收入时,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已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扣除后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核实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办法:



(一)入户调查法。就是直接深入到申请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单位、邻里走访法。通过走访申请低保对象所在单位、社区和邻居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信函索证法。对不便走访的低保对象单位和有关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部门联动法。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五)跟踪调查法。由社区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其实际消费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则不予保障;



(六)居民代表评议法。对有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家庭,可采取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保障。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二)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待遇,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2、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退休人员,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4、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6、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劳资部门或工会组织出具的证明;



7、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8、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



9、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10、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11、使用固定电话的家庭,应提供申请前三个月家庭电话费交费单据;



12、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



(一)社区居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受理申请后,要在十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企业工会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对企业特困职工进行入户调查。



社区居委会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辖区或企业生活区内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复核。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其它有效形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逐户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社区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发给低保金。



居民对张榜公布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重新审核,情况属实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补助金额。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金的发放和领取:



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对象凭保障金领取证和居民身份证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领取。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保障金发放的登记备案工作。经银行发放的,保障对象凭有关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无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保障金的领取,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采取协议委托、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第五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



第十八条 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低保对象备案制度。应有低保对象名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都应建立并保存低保对象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低保对象档案内容包括保障金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等。社区居民委员会适应建立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登记表等。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申请制度。凡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在领取保障金的同时,应通过社区居委会向审批管理机关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提出续保申请。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都应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对辖区内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定期重点对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人员家庭收入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县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对辖区内城市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低保待遇的落实、保障金管理发放、规范化管理情况;市民政部门应在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对全市的低保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可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联系,对其进行就业培训,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安置其就业,使其尽快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参加本社区的公益性劳动。



第二十三条 对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收回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应加强低保信息网络建设,社区居委会应建立网络终端,市、县区、镇(街道)、社区实行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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