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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贝宁发表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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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贝宁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贝宁


中国和贝宁发表联合公报


  2006年8月29日,中国与贝宁在北京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贝宁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贝宁共和国总统博尼·亚伊博士阁下2006年8月27日起率重要代表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同亚伊总统举行了会谈,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亚伊总统。两国领导人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一、双方对长期以来中贝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认为当前两国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两国互利合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发展机遇,一致同意进一步密切两国高层往来,加强政治互信,扩大各领域的合作,推进双边关系全面深入发展。

  二、双方承诺在涉及各自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贝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贝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中方对贝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三、双方表示愿进一步深化两国经贸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中方将鼓励更多有实力、有信誉的中国企业赴贝投资兴业,愿与贝方一道,积极探讨扩大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卫生和电信等领域的合作。双方还一致同意加强两国地方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两国经贸合作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中方表示将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贝方提供援助。

  四、双方同意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卫生等人文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加两国地方、社会团体和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五、双方决定继续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中保持沟通与配合,在发展与减贫、地区冲突、联合国改革和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协调立场,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六、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愿加强协调,共同努力,以确保2006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取得圆满成功。亚伊总统确认将应胡锦涛主席邀请出席峰会,胡锦涛主席表示期待着届时与亚伊总统再度会面。

  七、双方在亚伊总统此次访华期间签署了多项文化、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双方对此次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亚伊总统对中方给予其本人和代表团热情友好的接待表示感谢。他邀请胡锦涛主席对贝进行正式访问。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吉林市乡(镇)级国库代办处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乡(镇)级国库代办处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适应“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核定收支、收支挂钩”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发挥乡(镇)级财政的作用,保证乡(镇)国家预算的收入和支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吉林省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一级财政。各乡(镇)必须建立相适应的国库机构。
第三条 乡(镇)级国库为国家金库县支库设立在各乡(镇)的代办处,是乡(镇)级地方国库。
乡(镇)级国库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业务工作,由上级国库实行直接领导;代办处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代办处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代办处直接布置检查工作。
第四条 代办处的业务工作,由乡(镇)的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的基层办事处、营业所代办;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双设机构的地方,由工商银行代办。
第五条 代办处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
(二)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
(三)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四)协助财政、税务部门督促企业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及时向国家缴纳应缴款项,对于屡催不缴的,依照税法协助扣收入库。
第六条 代办处要及时、准确地收纳各项国家预算收入。并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和上级财政机关确定的分成留解比例,办理各级财政库款的划分和留解。属乡(镇)财政的收入,要列入乡(镇)财政库款有关帐户;属县级、市级、省级、中央级的预算收入要及时上划县支库。
第七条 代办处收纳的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原则上当日办理上划,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上午上划。
代办处收纳的乡(镇)级预算收入,要五日报解一次。但累计金额达三百元以上的,要随时办理报解。月底日收入必须扫数报解。
第八条 代办处经收的待报解国库款,不能作为自己的资金来源使用,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及时办理划解,保证库款及时入库。凡不按规定时间上划报解,拖延积压挪用的,从应上划日的次日起,根据积压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三处以罚款。
第九条 代办处要按照银行的开户管理办法,为乡(镇)财政开立帐户,办理(乡)镇级财政库款的支拨。
财政库款的支拨,必须根据乡(镇)财政所填制的拨款凭证,在其存款户内支拨,不得透支。
第十条 乡(镇)级地方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国库款,不得截留、坐支或自行保管。
代办处要严格审查预算收入的退库。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应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和退库的规定办理,在退库中如有挪用库款等现象,要由批准退库部门的领导和经办员承担经济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代办处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并做好对帐工作,每月要与组织收入的税务部门核稽税种和收入数,同时与乡(镇)财政所核对月末余款,年度对帐要在十二月二十三日前结束。
第十二条 为了有利于各代办处的经济核算,代办处办理国库业务的手续费,均由当地县财政局按规定的标准直接向代办处结算。
第十三条 国库业务用纸,由当地县财政局统一印制和分发。
第十四条 国库工作人员忠于职守、热爱本职工作,严格保守国家机密,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自觉地同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对代办处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现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7年3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李兆焯
                       2001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149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27件政府规章,具体如下: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日期及形式          说明1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三项   1983年3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2月14日财政   经费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1983)47号      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不相适应.2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   1983年5月9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1996年8月29日全国   阻挠地质普查勘探工作的通告 (1983)75号        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1年7月29                             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不相适应.3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气象   1984年7月28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10月31日全   台站观测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发(1984)108号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气象法》不相适应.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   1986年9月29日桂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 发(1986)126号       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2001年10   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施办法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   1987年1月3日桂政发     制定依据《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   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1987)1号         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                             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                             号)废止.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发行   1987年5月22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3年8月2日国务   电力建设债券实施办法    发(1987)50号       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121号)不相适应.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水利   1987年11月9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中共中央.国务院   劳动积累用工制度暂行规定  发(1987)108号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发[2000]7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方案》(桂                             发[2001]11号)等不相适应.8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科技   1987年12月9日桂政    已被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   单位.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  发(1987)122号      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承包的暂行规定                   农业技术推广法》.1997年12月4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                             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等法律.法                             规代替.9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深化   1987年12月26日桂政   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改革   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推行承包经 发(1987)131号      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   营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月6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319号)废止.主要内容与1997年11                            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                            适应.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   1988年1月11日桂政    已被1999年7月30日自治区人大   管理实施办法        发(1988)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代替.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电力   1988年1月30日桂政    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征收电力   建设基金暂行规定      发(1988)6号      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已被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                            务院令第319号)废止.12  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    1988年6月9日桂政发   已被2001年5月26日自治区人大   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     (1988)80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代替.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出口   1989年1月12日桂政   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已消失或变   管理暂行规定        发(1989)9号      更,已自行失效.14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电   1989年2月4日桂政发   主要内容与2000年9月25日国务   话管理办法         (1989)61号      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令第291号)不相适应.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房地产  1990年3月27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8年7月20日国务   综合开发和商品房经营管理暂 令第5号        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行办法                     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不相适                           应.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台湾   1990年8月29日政府   主要内容与1991年4月9日全国   同胞投资若干规定      令第10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                           护法实施细则》等不相适应.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   1991年3月18日政府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消防管理办法        令第3号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分别被1996年                           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10                           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                           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主要内容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                           自治区消防条例》代替.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   1991年10月4日政府   已被1996年9月25日自治区人大   规定            令第4号       常委会9月25日通过并公布的《广西                           征兵工作条例》代替.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   1992年9月22日政府   已被1999年5月29日自治区人大   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令第2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代替.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广   1992年11月18日政府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   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令第4号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                           11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条例》废止.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   1992年12月8日政府   已被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 令第5号        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                           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代替.制定依据之一《国务院关于加                           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已被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管理   1993年9月6日政府令  已被2001年7月29日自治区人大   处罚规定          第5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消防条例》代替.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   1993年12月15日政府  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令第6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被2001年                           6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废止.24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   1994年3月22日政府   已被2001年3月24日自治区人大   办法            令第3号       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                           区殡葬管理条例》代替.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   1994年3月25日桂政   主要内容与1999年8月30日全国   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发(1994)47号     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相适应.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   1995年3月20日政府   《行政复议条例》已被1999年4月   政复议条例》若干规定    令第2号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废止.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基   1995年5月18日政府   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   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令第5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被1998年12                           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                           条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