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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1:5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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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5]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
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
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鄂政办发[1995]49号文件精神, 对十堰市城区调整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范围:驻城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包括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
1995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 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但实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由于已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计发离退休金,故不列
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待遇的标准:城区省属、市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1994年度城区企业平均
工资增长额1416元的40%即每人每月47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 经劳动部
分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开支渠道:这次增发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企
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予适应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
  五、张湾、茅箭两区的区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由两区根据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历史上遗留的
一些问题又难以通过这次调整全部解决,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
治工作,把工作作细、作好。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
的规定,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基金拨付工作,力争尽快将增发的离退休金和生活费发到每
个离退休人员手中。



北安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经验

李娜


  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力求实效,就应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坚持使科学发展观,持续长期、全面具体、细致透彻地进入我们的头脑思想、职责义务、单位建设、工作岗位、个体发展、评价体系等具体实在的有机板块;注重并通过我们这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主体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不断有效推动“有机板块”建设发展,不断有效发展我们的建设观、事业观、政绩观、工作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以不断科学发展着的“六观”,持续引导我们创造性再实践,进而有效推动整体的科学发展。
  第一,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更新工作思路。这不仅是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法院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准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自觉更新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科学发展观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指导工作。
  第二,法院要把统筹发展确立为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调整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心。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法院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必须全面把握和深刻领会这一变化,主动更新为大局服务的价值取向。在服务方向上,要强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发展服务二者并重;在服务对象上,要做到对各类当事人依法平等保护;在服务手段上,要看是否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造了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做到“立足本职搞服务,服务到位不越位”。
  第三,法院要把以人为本确立为法院各项工作的最终目的,进一步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就要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高度重视人权的司法保护;要依法审理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把司法为民实实在在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保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进一步提高自身工作的水平。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最重要的是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评价法院工作的重要标准,坚持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司法保障工作整体推进,促进法院整体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领会,我认为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一、坚持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强化审判职能,践行和谐司法。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评查机制。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更加注重案件质量,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二、坚持正确的群众利益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质量。积极推动诉讼和执行救助机制的落实,解决涉及特困群体案件诉讼和执行问题。完善便民工作机制,推行网上立案、巡回开庭等做法,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进社区。依法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在畅通涉诉信访渠道的同时,努力把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加强对新形势下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分析研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司法能力建设,以廉洁勤政的班子带出公正高效的法官队伍。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适用法律、驾驭庭审、撰写文书等能力。继续把廉政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惩防并举的廉政建设机制,着力培养一支品德好、作风正、能力强、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四、坚持正确的文化建设观,积极弘扬法院司法文明。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所具有的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以优秀法官典型为榜样,以先进的信息网络为平台,以教育、研讨、学习为手段,营造公正、博学、清廉、文明的和谐法院文化,争取取得文化建设和审判互动,法官素质与办案能力齐飞的效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政府令〔2008〕13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三月三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

  一、合肥市灯饰建设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邮政通信管理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客运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

  四、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五、合肥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