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04年8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4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含草种子)是指用于农作物生产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主要农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棉花、稻、大豆、马铃薯、油菜和胡麻;其他农作物为非主要农作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审核、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种子质量;
(五)培训农作物种子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依法查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但不得委托管理与生产、经营未分离的种子管理机构。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制种区域的基础设施,鼓励科研机构、农业院校对种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扶持种子产业发展;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优良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种植其指定的品种。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种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第八条 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种子的地方标准,推进种子生产、加工标准化。
第九条 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农作物种子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种质资源;
(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从国内外引进的种质资源进行检疫、隔离试种,并将适量种子及有关资料报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鉴定、登记和保存。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选育、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与草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第十一条 推广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由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产量高于当地同类型主要推广品种百分之五以上;
(二)产量虽与当地主要推广品种相近,但品质、成熟期或者抗逆性等性状表现突出。
前款所列条件应当经过不少于五个固定试验点连续两年以上的品种比较试验和不少于五个试验点的生产试验。
第十二条 育成的草品种种子实行世代认证制度。对获得认证的草品种种子,由省草品种种子认证机构发放相应世代、相应数量的标签。
第十三条 进口的生产用草种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或者省草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的评估报告,或者由其统一安排的三个以上生育周期的引种试验报告;
(二)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及植物检疫证书;
(三)附有完整的中文标签。
第十四条 主要农作物种子与草种子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草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种子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由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相对集中,土、肥、水、气、光照、温度等条件适宜种子生产;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隔离条件达到标准,适宜制种。
第十七条 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符合条件的种子生产基地预约生产种子,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隔离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或者本省有关标准。
第十九条 种子生产企业确定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两个以上种子生产企业在同一区域内竞争种子生产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种子生产企业向区域内的村、组和村民公示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种子的条件、要求等,由村、组和村民自主选择后签订种子生产合同。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争抢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不得在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影响种子质量的农作物。
第二十条 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的绝大多数村民自愿生产种子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说服其他村民或者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共同生产种子或者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
对按种子生产企业要求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村民,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改种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隔离带内种植同类农作物,影响相邻大多数村民种子生产质量,仍种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当事人工作,促其改正;对仍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预约生产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生产种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合格的亲本或者原种种子,进行技术指导,按照约定收购种子,兑付种子款,承担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或者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对未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经种子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种子有权拒绝收购。
生产种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种子,接受技术指导,按照约定交售种子,并有权按照约定获得种子生产的收益和因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与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禁止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未经种子生产企业书面同意,禁止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
第二十三条 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的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种子,由县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改变用途。
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种子生产季节对种子生产田进行质量检验,并通报田间检验结果。任何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种子质量检验证明。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草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的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种子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有效区域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应当由购销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各自保留样品。封存样品的数量、保存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与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州)、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
负责审核的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经省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不得对同一批种子重复抽样检查。
第三十条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生产、经营、加工、贮运种子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摘录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帐册等相关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或者灭失的种子,依法进行登记保存;
(四)依法查封、扣押假劣种子,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种子生产企业书面同意,收购其合同约定生产的种子或者到他人已签订合同的生产基地内争抢基地,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推广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具备规定条件且未经省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的;
(二)向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商品种子生产的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和原种种子的。
第三十三条 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自主权的;
(三)侵害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不予处理的;
(五)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评议细则的函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91]国科发高字565号
国家教委、农业部、卫生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稳定发展基础性研究的方针,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这一工作对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科委决定,今年受理(1991一1993年度)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择优支持的原则,对评议通过的开放实验室发给运行补助费。
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书面材料(填报材料的时间范围为1989年1月至1990年12月),报主管部门审核。8月15日前,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名单报国家科委进行资格审查;9月20日前,请各有关部委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开放实验室申报材料汇总后,送国家科委(1份)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开放实验室评议办公室(14份)。
现将“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本部门开放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附件一: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国家科委决定设立“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发放要贯彻改革、开放的精神,依靠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和发放,应有利于推动开放实验室在以下几方面健康发展: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
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
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
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
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
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
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
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二)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四)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2年起,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二: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
一、总则
(一)根据《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二)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正合理,择优支持。
2.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以定性评议为主。
(三)本细则中评议指标体系的制定和数据统计计分权重的设计,考虑了基础研究工作的长期性、连续性的特点和不同学科实验室的差异性,以使其具有更大的适用性。
(四)评议结果将作为择优支持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程序和材料的申报
(一)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实验室首先应向其主管部委提出申请,并附一份2000字左右的实验室简介,内容包括:
·实验室名称
·隶属单位
·批准开放时间
·学科类别
·实验室正、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主要研究内容
·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附:批准开放文件
固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
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单位)
(二)各主管部委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中规定的申请条件,对本系统提出申请的实验室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实验室名单连同简介报送国家科委核准。国家科委将核准的各部委实验室名单通知各有关部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三)经国家科委核准参加评议的实验室须提供《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申请报告》一式十六份,报送主管部委。申请报告内容如下:
(1)实验室在有关评议年度内的工作情况:
1)研究工作及其主要成果简介;(每项成果简介限1000字)
2)培养人才的措施及优秀中青年简介;
3)实验室的开放情况;
4)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5)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与作用;
6)主要的科研管理与规章制度;
7)实验室的未来发展方向及今后三年的研究重点;
(2)代表实验室近三年研究水平的论文或综述报告3一5篇(全文和摘要,不论是否发表)。
(3)申请报告附表。
(四)各主管部委将各实验室的材料审阅核实后,报送国家科委一份,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十四份,主管部委存档一份。
注:
1)各实验室报送的材料必须是反映本实验室在规定评议年限内的真实情况,填报数据不得扩大范围兼收并纳,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将视为学风不正,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参加评议的资格。
2)实验室简介中所填学科类别是学科评议时分组的重要依据,各实验室要认真填报。
三、专家评议
(一)专家评议指标体系
┌─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
┌─科学研究───┼─研究成果水平
│ 水平 │
│ └─技术支撑能力
│
│ ┌─研究队伍和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队伍建设 │
│ 与人才培───┼─学风
│ 养水平 │
│ └─培养和吸收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
综合指标─┤
│ ┌─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 │
├─对外开放───┤
│ 水平 │
│ └─开放程度
│
│ ┌─科学组织与管理
│ │
└─科研管理───┼─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
└─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专家评议指标体系说明
1.研究方向,选题的意义,创新性和难度
研究方向:指实验室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本学科的前沿、交叉学科的新兴生长点或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优先发展的领域。
选题的意义:指开设课题(包括国家攻关、“863”、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和部委级的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的学科意义、起点水平、应用前景。
创新性:指选题立意、学术思想及研究方法上是否有新颖独创之处。
难度:指开展本领域研究所需的设备条件、知识水准以及探索性和开创性程度。
2.研究成果水平
指在本室开题并在限定的评审年度内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获奖成果、鉴定成果和发明专利)对推动本学科发展的学术价值,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应用价值或社会效益(同当前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
3.技术支撑力量
指实验室结合本领域研究工作自选设计研制设备和对现有设备的维修、改造与功能开发的能力与水平。
4.研究队伍的整体素质及结构的合理性
整体素质:指学术带头人(可能是一批人)和整体队伍的学术水平,为科学事业的献身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结构合理性:指研究队伍的年龄、知识结构是否适应当前的研究工作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5.学风
指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6.培训和吸引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指为青年学者(包括研究生)的迅速生长、脱颖而出所制定的培养计划,采取的措施,提供的条件以及近年涌现的优秀人才;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稳定措施;为吸引归国学者和外单位优秀人才来室工作所创造的条件及近年的效果。
7.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指由实验室主持或参与主持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规模和水平,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广度。
8.开放程度
指实验室是否真正面向国内外开放;是否有对外公布的课题指南;接纳客座研究人员的数量和他们所从事的研究课题的水平;科研设施是否为外单位科技人员使用提供优惠和方便。
9.科研组织与管理
指实验室的科研计划、学术活动、课题管理、科研档案资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是否井然有序,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正常运行。
10.领导班子及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领导班子的作用:指是否能处理好实验室内部的团结协作、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良好合作以及在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上与学术委员会的相互配合。
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对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工作和学术方向及开放课题从开题、执行到完成终止是否真正发挥了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特别是为客座人员和年轻人的培养发挥了指导作用。
11.规章制度与室容环境
指实验室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实验室是否整齐清洁并具有宽松民主的学术环境和学术气氛。
(二)评议程序
专家评议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按学科分组评议
将获准申请的实验室分成若干学科组,每个组由若干同行科学家组成评议组,负责对该组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评议程序如下:
1.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书面材料;
2.听取实验室代表的口头汇报和答辩;
3.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并对每个实验室给出书面评议意见;
4.各个专家对每个实验室评议计分(学科专家评议计分表见附件二);
5.根据定性评分和定量计分以及资助比率初定拟补助的实验室名单;
6.在拟补助的实验室中推荐一定比率的甲类候选实验室;
7.对个别确属难以作出准确评价的实验室提交第二阶段复议。
第二阶段:综合评议
本阶段的评议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实地考查
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查组,对第一阶段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和待复议的实验室做实地考查,提出书面考查评议意见,考查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2.视察实验室的工作
3.与实验室固定人员、客座人员和研究生座谈
4.听取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5.听取依托单位领导的意见
第二步:综合评议
由若干学术专家和适当数量的管理专家组成评议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
1.审议并确认经第一阶段初定的补助实验室名单;
2.根据第一阶段评议结果和第二阶段实地考察评议意见对照甲类实验室的必备条件,对各学科推荐的甲类候选实验室进行学科之间的综合评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甲类补助实验室名单。
3.对个别提交复议的实验室,确定是否给予资助。
评为优秀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成果;
2.有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和业绩;
3.有良好的学风;
4.有良好的管理工作。
四、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
(一)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获奖成果数
│ 鉴定成果数
┌─研究成果──┼─发表论文数
│ │ 出版专著数
│ │ 批准专利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学术水平──┤
│ │
│ │ ┌─各类国家科研项目
│ │ │
│ └─承担重大──┼─省部委重大项目
│ 科研项目 │
│ └─国际合作项目
│
│
│ ┌─博士后人数
│ │
│ ┌─培养研究生─┼─博士生人数
│ │ │
│ │ └─硕士生人数
统计指标─┼─人才培养──┤
│ │ ┌─获重大成果奖的青年人数
│ │ │
│ └─培养优秀──┼─青年基金项数及人数
│ 青年 │
│ └─获青年科学奖人数
│
│
│ ┌─人数开放程度
│ │
├─开放度───┤ 课题开放程度
│ │
│ └─学术交流情况
│
│ ┌─研究工作总机时
│ │
└─大型仪器设备有效利用率────┤
│
└─服务工作总机时
(二)数据统计汇总表
┌─────────┬────────────────────────────────┬────────┬───────┐│ 实验室名称 │ │ 学科类别 │ │├─┬───────┼─────┬───────┬────────┬─────────┼────────┼───┬───┤│ │获奖成果 │ 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国际奖│其他奖││ ├───────┼─────┼───────┼────────┼─────────┼────────┼───┼───┤│研│国家级奖 │ │ │ │ │ │ │ ││ ├───────┼─────┼───────┼────────┼─────────┼────────┼───┼───┤│究│部委级奖 │ │ │ │ │ │ │ ││ ├─┬─────┴─────┴─┬─────┴────────┼─────────┴────────┴───┴───┤│成│发│ 国际会议 │ 全国性会议 │ 刊物发表 ││ │表├───────┬─────┼──────┬───────┼───────┬──────────┬───────┤│果│论│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特邀报告 │ 分组报告 │ 国际刊物 │ 国内核心刊物 │国内一般刊物 ││ │文├───────┼─────┼──────┼───────┼───────┼──────────┼───────┤│ │ │ │ │ │ │ │ │ ││ ├─┴─┬─────┼───┬─┴──────┴─────┬─┴───────┴────┬─────┴───────┤│ │出版 │ 中文 │ │ 批准发明专利 │ 已鉴定成果项数 │ 技术转让项数 ││ │专著 ├─────┼───┼──────────────┼──────────────┼─────────────┤│ │ │ 外文 │ │ │ │ │├─┴───┴─┬───┼───┼─────┬──┬─────┼───┬───┬─────┬┴─────────────┤│ 课题与经费 │国家 │八六三│国家重大 │科学│部委 │国际 │横向 │其他 │ 学委会审批课题 ││ │攻关 │ │基础项目 │基金│课题 │合作 │委托 │ ├────┬───┬─────┤│ │ │ │ │ │ │ │ │ │ 固定 │ 客座 │ 固定客座 ││ │ │ │ │ │ │ │ │ │ 人员 │ 人员 │ 合 作 │├───────┼───┼───┼─────┼──┼─────┼───┼───┼─────┼────┼───┼─────┤│ 课题数 │ │ │ │ │ │ │ │ │ │ │ │├───────┼───┼───┼─────┼──┼─────┼───┼───┼─────┼────┼───┼─────┤│ 经费(万) │ │ │ │ │ │ │ │ │ │ │ │├───────┼───┼───┴───┬─┴──┴─────┼───┴───┴─────┴────┴───┴─────┤│ 培养研究生 │合计 │ 本实验室 │ 代培 │ 培养优秀青年 ││ 人 数 │ ├───┬───┼────┬─────┤ (35岁以下) ││ │ │在 读│已毕业│在 读 │已毕业 │ │├───────┼───┼───┼───┼────┼─────┼──────────────┬─────────────┤│ 博士后 │ │ │ │ │ │ 青年基金 │ 获重大成果奖人数 │├───────┼───┼───┼───┼────┼─────┼───────┬──────┤ ││ 博士生 │ │ │ │ │ │ 项 数 │ 人 数 │ │├───────┼───┼───┼───┼────┼─────┼───────┼──────┼─────────────┤│ 博士生 │ │ │ │ │ │ │ │ │├───────┼───┴───┴───┴─┬──┴─────┴───────┴──────┴─┬───────────┤│ 人 │ 固定人员 │ 客座研究人员 │ 经费支出 ││ 员 ├───┬───┬─────┼──────┬─────────┬────────┼─────┬─────┤│ 结 │ 研究│ 技术│ 管理 │ 校(所)内 │ 校(所)外 │ 累计到室 │ 课 题 │ ││ 构 │ 人员│ 人员│ 人员 │ │ │ 时间(月) │ 消 耗 │ │├───────┼───┼───┼─────┼──────┼─────────┼────────┼─────┼─────┤│ 高级 │ │ │ │ │ │ │ 设 备 │ │├───────┼───┼───┼─────┼──────┼─────────┼────────┤ 维 护 │ ││ 中级 │ │ │ │ │ │ ├─────┼─────┤├───────┼───┼───┼─────┼──────┼─────────┼────────┤ 学 术 │ ││ 初级 │ │ │ │ │ │ │ 活 动 │ │├───────┼───┼───┼─────┼──────┼─────────┼────────┼─────┼─────┤│ 合计 │ │ │ │ │ │ │ 其 他 │ │├───────┴───┼───┴┬────┴─┬────┴───┬─────┴─┬──────┼─────┼─────┤│ 主办学术 │主办国际│ 参加国际 │ 来室讲学 │ 应邀派出 │ 大型仪器 │ 科研工作│服务性用 ││ 会议次数 │双边会议│ 会议人次 │ 专家人次 │ 讲学人次 │ 设备台数 │ 总机时 │ 总机时 │├─────┬─────┤ │ ├────┬───┼───┬───┤ │ │ ││ 国际 │ 国内 │ │ │ 国外 │ 国内 │国外 │国内 │ │ │ │├─────┼─────┼────┼──────┼────┼───┼───┼───┼──────┼─────┼─────┤│ │ │ │ │ │ │ │ │ │ │ │└─────┴─────┴────┴──────┴────┴───┴───┴───┴──────┴─────┴─────┘
填写《数据统计汇总表》说明:
一、研究成果
开放实验室科研工作的结果,包括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发表的论文、专著、鉴定的工作、批准的专利等。
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三种国家奖励。
2.部委级奖: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
3.国际奖:国际上颁发的比较知名的学术奖。国际奖的颁发范围至少要面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由国外人士(社会团体)颁发、仅面向中国的奖励不作国际奖。
4.其他奖:指除1、2两种奖励之外国内其他比较重要的学术奖励。
5.国际奖、其他奖应有附加材料简要说明获奖名称、获奖内容和人员。
6.获奖成果(国家级奖、部委级奖、国际奖、其他奖)分四种情况填报,在项数后括号内加脚注:
A.完全由实验室为主完成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
C.实验室为主要合作者之一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
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完全由实验室完成,则在国家一等奖一栏内填“(A)”;若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两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请注意:若填报数字不加脚符,则一律视为(D)类。
7.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成果、技术转让等研究成果分两种情况填报:
A.完全由实验室完成
B.与其他研究机构共同承担完成
填报方式同获奖相同。
8.一个成果受两级奖,只报高一级奖;论文、专著和专利也不得重报。
9.凡未正式批准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一概不统计。
10.国际会议特邀报告:在国际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1.国际会议分组报告:在国际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2.全国性会议特邀报告:在全国性会议上受特别邀请所做的学术报告。
13.全国性会议分组报告:在全国性会议分组会议上所做的学术报告。
14.刊物发表:指在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15.国际刊物:面向国际发行、有一定影响的学术刊物。(此处不包括国内出版发行的刊物)
16.国内核心刊物:指全国性的一级学会或中央单位主办的学术刊物。
17.国内一般刊物:除去核心刊物之外其他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
18.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和研究生专业教材,但不包括译著、实验室的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
二、课题与经费
1.课题数:所填数据为相关统计年度中实际开设课题数。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则对应于统计的“课题数”为1(课题)。
2.经费:承担课题在相关统计年度中所获得经费,此项数据的统计与相应的课题统计对应起来。若一项研究课题在统计的三年中都一直在进行,其“课题数”为1,而其“经费”数应是该课题在这三年中获得经费累计之和。
3.国家攻关按四级课题计算;“863”按三级课题计算;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和基金重点课题、部委重大项目按二级课题计算;其他课题(包括国际合作)均按一级课题计算。
4.科学基金课题指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基金课题,行业(部门)基金列入部委课题(或其他课题)。
5.部委课题:国务院各部委设立的重大项目或专项研究课题。
6.国际合作课题:与国外研究机构共同合作、已有协议并获批准的课题。
7.横向委托:开放实验室从非政府机构(不包括主管部门)获得的研究课题。
8.其他课题:在已列的课题来源中尚不能包括的其他课题。
9.开题一年后未进行的课题不予统计。
10.学委会审批课题: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用开放经费支持的课题。固定客座合作课题指由开放实验室固定、客座人员合作共同承担的学委会审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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