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00:3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定失业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含驻市区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第二条所述有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人员: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编需要调整工作,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第四条 失业保险应遵循保险为主的方针,并与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失业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筹集。
  第五条 绍兴市人事局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绍兴市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具体业务经办机构。
  第六第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上款所述的滞纳金;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上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其中,市级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财政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均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第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开户银行按季直接代为扣缴,划转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任何单位不得拒付,欠缴。逾期不缴,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救济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按规定可享受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费、计划生育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三)生活困难补助金;
  (四)促进再就业经费;
  (五)失业保险管理费。
  第十条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标准,按失业前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70%确定。领取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本市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其本人失业前累计工作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救济金;
  (二)一年以上不满五年的,根据其超过一年部分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四个月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短不少一于三个月;
  (三)五年以上的,对超过五年部分的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救济金,但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前款规定减半确定。
  再就业满一年后重新失业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按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除每月发给定额包干10元的医疗补助费外,因患重病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由本人或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可按其住院医疗总额的50%予以补助,但一年中最多不超过2000元。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生活确有困难的女性失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500元。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由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机构可以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升学、出境、出国定居或死亡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管理费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7%以内提取使用,具体比例由人事部门提出,财政部门核定。失业保险管理费用于以下开支项目:
  (一)失业保险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集体福利费;
  (二)办公费、业务费、宣传费、统计费;
  (三)设备购置费、修缮费。
  第十七条 促进再就业经费按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20%的比例提取,其中:职业介绍费10%,转业训练费50%,生产自救费40%,主要用于开展失业人员转岗、转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和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十九条 参加失业保险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侵害。
  第二十条 以非法手段领取或享受失业保险金和获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保险机构有权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现已列入企业失业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统筹工作,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由市劳动局划转市人事局。原已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积累部分的划转,由市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三部分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2]14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二年九月三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规定和市政府关于从严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综合楼及其他需要市级财政拨款及补贴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审批。
  第三条 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须包括项目提出的依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资金筹措、安全环境评价及使用功能等内容。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书填写项目申报表,市监察部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市计划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 经市计划部门初审通过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50万)以上的项目,报政府常务会通过;凡总投资在100万以下,申请财政补助50万以下的项目,报经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计划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意见下达计划任务书,项目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第八条 对建设规模及投资较大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初步设计,由市计划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建设资金落实之后,由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工计划。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湛江市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1〕122号)和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普通公路路桥收费站,对机动车辆由原来的按次征收通行费改为分别按年和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局是年票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年票征收管理的全面工作。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物价、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协同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年票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市籍(湛江籍)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的路桥通行费采用年票制,按年一次性统缴。

  本市籍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的路桥通行费采用次票制,按次缴交。

  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进入本市和通过本市普通公路收费站的路桥通行费采用次票制,按次缴交。

  第六条经省政府批准整合后设立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对应当缴纳路桥通行费次票的车辆实行双向收费。

  茂湛、渝湛、湛徐高速公路在本市境内的各出口收费站受市政府委托单向代收非本市籍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

  茂湛高速公路浅水收费站对茂名籍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次票。

  第七条年票制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试行标准为粤价函[2011]214号文批准的标准:《湛江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表》、《湛江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表》、《湛江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湛江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第八条新购机动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当年剩余月份的年票费。

  第九条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抢)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凭证到原年票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条被盗(抢)、报废等符合退费条件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凭相关手续向车籍地年票征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一条年票免费车辆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年票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全市路桥收费项目的债务和相关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各征收管理机构征收年票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征收通行费的票据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向省领取并负责发放管理,各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局领用。

  第十四条年票征收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及时做好年票收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本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不按规定缴纳年票费或逾期缴交年票费的机动车辆,自逾期之日起,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按日一并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2011年试行期内暂不收取滞纳金)。

  第十六条对转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从应缴年票费之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次票车辆应当按规定缴费,对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收费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年票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