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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时间:2024-05-18 15:1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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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卫办基妇函〔2003〕189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函

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82号)收悉。经研究并经领导同意, 现答复如下:
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如何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应既保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的严肃性,又方便群众。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二、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和样式见附件)。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三、 上述情况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
专此函复。
附件:亲子关系声明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厅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证件管理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2003年6月9日印发


附件
亲子关系声明

——————(婴儿姓名), ————(性别)是
————(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父亲姓名 出生年月 国籍 民族
现居住地 联系电话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出生地: 省 地 县(市) 乡 村
由 (接生人员姓名 接生,与婴儿关系-----------
因 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 1、好 2、一般 3、差
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父亲签名 身份证号 日期
(或监护人签名 日期 )
证明人签名 日期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





公文处理基础心得

闵涛


  公文处理基础一书,系统地介绍了有关公文处理基本原则与基本原理、公文处理程序与方法,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等三个方面知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从事行政管理实际工作人而言,都是必备的基本知识。通过学习《公文处理基础》,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对我有着很大的帮助,使我懂得,要想处理好公文,必须具备一定的公文处理基础和能力,深刻懂得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公文处理工作的意义有了一定的认识。
  公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有着广泛的用途和特定的功能效用,是公务活动中重要的工具之一。围绕公文形成并产生功效的过程,存在着以有关国家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即机关,中各类各级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公文处理活动,这基活动构成公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创造了公文并为基提供了产生实际效用的条件和基础。
  公文的处理就是对公文的创造、处置和管理,也就是在公文从形成、运转输传递、存贮到转换为档案或毁灭的完整生命周期中,以特定方式和原则对公文进行创制、加工、利用、保管料理,使其完善并获得必要功效的行为或过程。通过学习使我明白,公文处理是公务活动的组成部分之一,同时,它又具有区别于其它公务的特殊属性。

一是政治性

  公务即关于国家或集体的事务,公文就是为处理这些事务而存在的。这一点使以创制、加工、保管料理公文为内容,以使公文完善并获得必要功效为目的的公文处理活动,更主要和更直接地成为国家管理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因而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而公文处理的政治性要求我们,要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使参与公文处理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体系,确保各个工作环节严谨周密,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保密机制,确保公文中机密的安全。

二是辅助性

  公文处理是公务活动的组成部分,而且是以为解决各种公共事务问题(主要为国家管理工作)提供基础和条件的方式,存在于公务活动中的。这一点就使公文处理成为国家管理工作的辅助性活动,它自身并非是一项按理职能活动,但却能向各种管理职能活动(组织、指挥、决策、监督控制、协调等)提供所必须的信息,以这样一种特有的方式,为这些活动的有效进行创造条件,提供可能。因此,公文的辅助性要求我们,要确立系统管理的观念,从整体优化的角度处理好公文与业务活动的关系,要加强对公文处理技能水平,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公文处理过程的有效控制,克服一切各行其道的倾向。

三是技术性

  公文处理活动几乎有与人类文明史一样的悠久历史,反复的实践使人们对其中的客观规律性不断认识,并逐步形成和积累起系统而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应用性的知识、程序、方法和技巧,特别是在近代社会,随着各种科学原理和技术规律不断被发现、发明并投入实际使用,有关的管理技术、信息技术也不断被公文处理工作所采用,从而使这项工作逐渐形成为由多种具体门类技术构成的技术性活动。它的技术性,要求这些活动自身必须在能适合客观需要的前提下保持相对而言的稳定,包括在关的程序、制度、方法、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在内,均不宜频繁变更,以确保工作人员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术,并以此推动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高。这就是公文处理的稳定性。因此,公文的技术性要求我们,要认真遵行技术规律,不断学习和应用新技术,要注重专业化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要注意保持公文处理程序,制度、方法、机构设置、人员分工等方面必要的稳定性。
  由此可见,公文处理是一项有着特定功用、特定方法程序、特定内容与形式的活动,为保证这项活动有序有效,必须顺应其内在的特殊规律,遵行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既是对公文处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又是衡量公文处理活动优劣的质量标准。

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是指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对公文处理活动加以齐整和规范,将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方式与准则法规化、制度化,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处处依法、守法、根绝违法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具体要求是:

  首先,要充分立法,使公文处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
  其次,要坚持依法办事,在公文处理中应处处事事严格依法守法,不管公文内容还是形式,不管办事的准则还是方法程序,决不与法律和制度规律相抵触。
  再次,要严格执法,就坚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效抵制一切违法行为。
  最后,要坚决纠正并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就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务使各种违法行为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或制裁。
  在公文处理活动中,坚持遵行法制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认识问题处理问题的重要准则,同样也是公文处理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就是一切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公文的处理活动必须有明确而实际的目的,要充分了解客观实际,积极解决实际问题,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是对上还是对下,公文处理中决不能虚构事物、不能掩示事物的本来面目,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公文,这是由我国公务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全面质量的原则

  质量是指公文处理活动优劣的程度,全面质量原则是指必须追求公文处理全部构成因素、全过程、全部质量的优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文处理中必须追求全面质量,杜绝一切错漏。

时效原则

  在公文处理中,必须有高度的时间观念,要及时而适时地处置各种事务,迅速有效办事,不积压公文,不延误事情的办理,要适时把握时机,保证公文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集中统一原则

  必须接受统一的领导,遵行统一的公文处理制度,统一承担公文处理作业,发挥作用,尽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统一,达到处理好公文的目的。

党政分工原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4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操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操作办法


  为推进放权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行使下放权限,确保下放的权限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布目录

  在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省直部门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项目目录》以及本办法。同时,由省扩权领导小组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放权工作情况;并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吉林日报等媒体和公众网络上对放权工作进行宣传。


  二、放权时限

  省直部门在放权决定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下发本部门放权工作实施细则。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县(市)的业务对接及培训工作;县(市)政府在放权决定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形成承接下放管理权限实施指导意见,35个工作日内形成具体的操作细则。所有下放权限进入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没有建立政务大厅的县(市)也要设立临时集中办公场所。


  三、放权形式

  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区分不同权属和设定文件层级,采取取消、暂停执行、下放、授权、委托、分级管理、改变管理方式等形式进行放权。

  (一)取消是指省直部门不再行使该项行政审批,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取消收费项目是指任何部门不再收取该项费用。

  (二)暂停执行是指国家规定实施管理的权限,在我省从未发生过或者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继续执行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暂时不宜取消,这样的权限暂不实施管理。

  (三)下放是指原由省直部门行使的某项权限全部下放给县(市),县(市)依法自主行使权限,独立承担行使该项权限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授权是指将规定应由省直部门行使的权限授予县(市)行使,被授权的县(市)部门独立承担行使该项权限引起的法律责任,但其权属仍归省直部门。县(市)行使权限需向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委托是指将规定原由省直部门行使的权限委托县(市)以省直部门的名义行使。省直部门对县(市)行使委托权限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县(市)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被委托权限引起的法律责任。省直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县(市)被委托权限的行使进行监管。

  (六)分级管理是指原由省直部门全部直接行使的权限,按照不同数量、等级或范围由省与市(州)、县(市)分别行使,双方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权限,并分别独立承担行使权限引起的法律责任。

  (七)改变管理方式是指原由省直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交由社会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进行自主管理;原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转变为按经营性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指导监督

  省扩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下放权限的指导协调工作。在放权决定实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协调省法制办完成并发放《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授权书》和《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委托书》样本;15个工作日内协调省直部门和县(市)政府,完成《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授权书》和《行政审批管理权限委托书》的下发工作;30个工作日内指导相关机构完成放权工作的公示、对接和培训工作,并对放权进展情况进行调研,反馈放权工作落实情况。

  省软环境办负责对放权过程中省直部门和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作为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务公开协调办负责对县(市)承接的审批权力进入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办公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省法制办负责对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否违法、违规进行监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放权工作的对接、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扩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省级行政机关对下级机关执行下放的管理权限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省直部门及县(市)政府部门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省扩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本操作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第一次放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