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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1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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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下发《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棋字(20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局、体育总局),各行业体协:
  现将《国际象棋棋手技术等级标准和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体育总局棋类中心国际象棋部。本《细则》自发 文之日起施行。
  地址:北京天坛东路80号(邮编:100061)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日


附:《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国际象棋棋手地方技术等级标准

  第一条 地方等级称号和等级标准:
  等级称号   等级标准
  棋协大师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各类全国性个人赛的前3名。
         2.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14岁以上的全国青少年个人赛的前3名;12岁以上组前2名;          

          10岁以上组冠军。
         3.国家等级分到2100以上者。
  地方棋协大师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3名。
         2.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以上青少年个人赛前3名;12岁以上组前3名;10岁以上组冠军。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冠军。
         4.地方等级分达到2000的棋手。
  棋协一级   1.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比赛的前18名;12岁组前12名;10岁组前8名棋士。
         2.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12名;12岁组前6名;
          10岁组前3名(包括少年宫 系统主办的)。
         3.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6名。
         4.地、市级个人赛前6名。
         5.地方等级分1900以上者。
  棋协二级棋士 1.省、自治区、直辖市个人赛前24名。   
         2.行业体协、计划单列市个人赛前12名。
         3.地、市级个人赛前12名。
         4.省、自治区、直辖市14岁青少年宫个人赛前18名;
          12岁以上组前13名,10岁以上组前6名。
         5.县个人赛前3名。
         6.地方等级分1700以上者。
  棋协三级棋士 1.地、市级个人赛前24名。
         2.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县个人赛前12名。
         4.地方等级分1500以上者。
  棋协四级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6名。
         2.县个人赛前24名。
         3.地方等级分1300以上者。
  棋协五组棋士 1.地、市级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县青少年比赛前3名。
         3.地方等级分1100以上者。
  棋协六组棋士 1.县青少年比赛前12名。
         2.地方等级分900以上者。
  第二条 评定地方技术等级称号的有关规定。
  一、凡达到等级标准中一条标准者即可获得申请该项技术等级称号的资格。
  二、以等级分为标准申请等级称号时允许女子的等级分标准下调50。
  第三条 批准权限。
  一、棋协大师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批准。
  二、地方棋协大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三、棋协一级和二级棋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
  四、棋协三级和四级棋士由地、市主管部门批准。
  五、棋协五级和六级棋士由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称号证书。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



  为适应国际象棋在我国普及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地方等级分制实施要点:
  (一)分级管理:按等级分高低,实行计算基数和批准权限的分级管理。
  (二)首次表现分:在无分棋手之间的比赛中,可计算地方等级分的首次表现分。
  二、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体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体协(或相应授权部门)、各行业体协、 可批准公布的棋手地方等级分标准为:2000以下,1601以上。
  三、地、市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600以下,1201以上。
  四、县级体委可批准公布的标准为:1200以下,801以上。
  五、各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组织的本部门范围内的比赛,均可计算等级分,但批准公布 的高限不能高于800分。
  六、在全国性比赛(包括各种类型的比赛)中,未达到国家等级分标准2001以上的棋手, 均可按有关规定获取首次表现分;这个首次表现分根据其分值在相应级别的地方比赛中有效 。首次表现分应在比赛成绩表中由裁判长负责标明并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七、首次等级分(表现分)的取得: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最新《国际象棋竞赛规则》以及《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 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有特殊规定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比赛应在九轮以上。
  (三)每局棋的最短赛时时限允许在2小时以上。
  (四)达到保"本"(即比赛9局取得4分半)的参赛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最低等级分,即:
  省级比赛: 1601分
  地市级比赛: 1201分
  县级比赛: 801分
  基层单位比赛: 401分
  (五)其他参赛者视其局分,按《国际象棋等级分制和技术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第八( 九)条]中关于表现分计算的精神算分,即:Rp=Cm+Dp和Rp=Cm+25(W-N/2)
Rp为首次表现分,Cm为最低限等级分,Dp为根据得分率换算的等级分差,由附表1查出 ,W为对有等级分棋手的实际得分,N为有等级分棋手的人数。
  (六)各比赛主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首次表现分标 准。
  (七)部分传统性全国性比赛的首次表现分标准见附件。
  八、有等级分棋手(包括已取得首次表现分的棋手)的等级分计算办法为:△P=K(W-We)
式中△R为等级分的变动值,正值为升,负值为降。W为实际局分,We为预期局分,K为 变换等数。K=25(前30局)或K=15。
  We=NPc
  N为对手人数,Pc为本人等级分与对手平均等级分之间的差值(高分对低分的差值超过35 0以上的按350计算)得出的预期得分率,由附表2中查出。
  九、地方等级分由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标准解释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表1:  由得分率P查等级分差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P DP
1.00 - .83 273 .66 117 .49 -7 .32 -133 .15 -296
.99 677 .82 262 .65 110 .48 -14 .31 -141 .14 -309
.98 589 .81 251 .64 102 .47 -21 .30 -149 .13 -322
.97 538 .80 240 .63 95 .46 -29 .29 -158 .12 -336
.96 501 .79 230 .62 87 .45 -36 .28 -166 .11 -351
.95 470 .78 220 .61 80 .44 -43 .27 175 .10 -366
.94 444 .77 211 .60 72 .43 -50 .26 -184 .09 -383
.93 422 .76 202 .59 65 .42 -57 .25 -193 .08 -401
.92 401 .75 193 .58 57 .41 -65 .24 -202 .07 -422
.91 383 .74 184 .57 50 .40 -72 .23 -211 .06 -444
.90 366 .73 175 .56 43 .39 -80 .22 -220 .05 -470
.89 351 .72 166 .55 36 .38 -87 .21 -230 .04 -501
.88 336 .71 158 .54 29 .37 -95 .20 -240 .03 -538
.87 322 .70 149 .53 21 .36 -102 .19 -251 .02 -589
.86 309 .69 141 .52 14 .35 -110 .18 -262 .01 -677
.85 296 .68 133 .51 7 .34 -117 .17 -273 .00 -
.84 284 .67 125 .50 0 .33 -125 .16 -284



                表2: 由等级分差D(P)查预期得分率P
                   (H:高分棋手 L:低分棋手)

P DP P DP P DP P DP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等级分差 H L
0-3 .50 .50 92-98 .63 .37 198-206 .76 .24 345-357 .89 .11
4-10 .51 .49 99-106 .64 .36 207-215 .77 .23 358-374 .90 .10
11-17 .52 .48 107-113 .65 .35 216-225 .78 .22 375-391 .91 .09
18-25 .53 .47 114-121 .66 .34 226-235 .79 .21 392-411 .92 .08
26-32 .54 .46 122-129 .67 .33 236-245 .80 .20 412-432 .93 .07
33-39 .55 .45 130-137 .68 .32 246-256 .81 .19 433-456 .94 .06
40-46 .56 .44 138-145 .69 .31 257-267 .82 .18 457-484 .95 .05
47-53 .57 .43 146-153 .70 .30 268-278 .83 .17 485-517 .96 .04
54-61 .58 .42 154-162 .71 .29 279-290 .84 .16 518-559 .97 .03
62-68 .59 .41 163-170 .72 .28 291-302 .85 .15 560-619 .98 .02
69-76 .60 .40 171-179 .73 .27 303-315 .86 .14 620-735 .99 .01
77-83 .61 .39 180-188 .74 .26 316-328 .87 .13 超过735 1.00 .00
84-91 .62 .38 189-197 .75 .25 329-344 .88 .12



国际象棋地方等级分制实施细则附件
--部分全国性比赛首次表现分标准

  一、全国少儿冠军赛,等级分计算标准为,"保本"1601分。
  二、全国分龄组少儿比赛(李成智杯):
  10岁以下组: 1201分
  11-12岁以下组: 1401分
  13-14岁以下组: 1601分
  15-18岁以下组: 1801分
  三、全国中学生冠军赛:1801分
  四、全国棋校冠军赛: 1801分
  五、全国棋协大师赛: 1801分
  六、全国希望杯赛: 1601分
  七、全国传统校比赛: 1601分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6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组建的住房合作社,市房改办有权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二、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补交减免的税费。

四、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个人补交出资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大多数高等学校已按“缴费上学,自主择业”的新制度运作。在高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注意做好“并轨生”的自主择业工作。针对今年毕业生数量多,供求矛盾大,就业困难的实
际情况,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毕业生接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中央国家行政机关面临机构改革,要严格控制毕业生的接收数量,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要认真落实中央组织工作会议精神,
继续做好从高等院校选调部分优秀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管理措施,逐步使这项工作制度化。
二、事业单位要把好毕业生接收关。对不同性质和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要采取不同的接收措施,分类指导,加强管理。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接收的毕业生可以实行聘任制,试行职员制。
三、重点保证关系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大型国有企业对毕业生的需求。这些国有企业要加强用人制度改革,强化人才意识,改善用人环境,增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力。
四、适应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积极疏通毕业生到具有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各类用人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的渠道。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解除毕业生到这些单位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边远贫困地区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对毕业生的吸引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人才专项资金,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和倾斜政策为本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
六、积极开展面向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有效地帮助毕业生解决档案管理、户粮关系接转等实际问题。已开展这方面工作的,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尚未开展的,要尽快启动。
七、认真做好委培生、定向生和自费生的接收工作。严格执行委培生到委培单位就业,定向生到定向地区就业的政策。自费生就业要进入人才市场,按照有关政策,做好接收管理工作。
八、毕业生就业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人事部和国家教委确定的国家重点保证单位及其接收的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法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九、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条件艰苦的地方去工作。要指导用人单位做好人才的规划、储备和使用工作,为今年毕业生接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毕业生接收工作社会影响大,时间紧,任务重,毕业生情况复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突出位置,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并在年底前将今年的毕业生接收工作总结报我部流动调配司。



19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