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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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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4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工业、交通、铁道、邮电、民航、物资、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所属国营工商企业(核工业部和航天工业部仍由财政部管理)。
第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职责是:
1.制定管理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的规章制度;
2.管理和调剂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监督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检查企业流动资金是否完整无缺;
3.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审核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和决算。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落实流动资金周转指标;
4.监督和检查企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和计划管好用好流动资金,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加强生产和流通的计划管理,搞好产供销平衡,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制,考核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章 流动资金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企业的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专用基金必须分口管理,分别使用。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和流通的需要。
第六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坚持资金与物资相结合。要准确、及时、全面核算和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变化情况。
第七条 流动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企业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
不准用流动资金支付摊派费用或以任何理由抽调、转移流动资金;
不准擅自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搞固定资产投资和参加集资;
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
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税利;
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
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
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
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
不准违反结算纪律,任意拖欠货款。
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第三章 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向开户银行和同级银行报送本单位或本部门的流动资金计划。新建、扩建企业投产要单独报送试生产备料和正式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以及资金来源计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照总行规定,按时向总行编报本地区分部门的年度流动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全国企业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经国家批准后,纳入国家计划,作为指令性指标下达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中央国营工商企业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由总行分别会同各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下达到企业。
地方国营工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由各级工商银行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结合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报开户银行审定。
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商业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根据核定的年度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和当年销售收入编制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
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购销计划,对经营商品核定年度商品周转库存限额(国家批准的专项储备商品除外)。

第四章 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原有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使用,由银行进行管理,实行有偿占用,收取占用费。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现有国拨流动资金,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剂。中央直属企业,由主管部门会同总行商定;地方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银行商定。
第十六条 原财政拨给企业的特准储备或专项储备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不收取占用费(在考核企业资金周转时扣除)。该项资金专款专用,银行要加强监督。

第五章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补充
第十七条 企业是独立经营的核算单位,其生产和流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除国拨流动资金外,应从自己的积累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在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中,国拨流动资金与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之和,工业生产企业不低于70%;物资供销企业不低于50%;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不低于20%;商业三级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不低于60%。不足部分由企业用生产发展基金逐步补充。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企业所需要的铺底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安排解决。具体办法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预算投资的新建、扩建企业试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燃料的采购资金,在当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可由银行给予临时贷款解决。贷款期限按试生产计划时间确定,到期不能归还的,按逾期贷款处理。试生产期间的损失,由国家预算拨款弥补,2个月内不能及时弥补的,按挤占挪用贷款处理。
国家预算投资的新建、扩建企业正式投产后最低需要的流动资金,除基建投资设计规定为生产准备的工卡模具和备品备件,转作流动资金外,要从正式投产期试产期间的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补充流动资金。不足部分银行先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后由企业从留利中逐步归还。
(二)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新建、扩建的企业投产,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自筹一定比例的流动资金,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零售商店,最低不得少于计划需要量的30%;商业批发企业不得少于10%,银行才给予贷款。
(三)合资联营企业(包括全民之间、全民和集体之间)的自有流动资金,应当由联营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和补充。
第十九条 对现有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
(一)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每年从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到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二)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每年从留给企业支配的资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原则上,每年从生产发展基金中至少拿出1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三)按八级超额累进税办法交纳所得税的小型企业和实行固定比例征税的饮食服务等企业,其流动资金的补充,可比照集体企业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有条件补充而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并由此而多占用贷款的企业,银行要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己补充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不收取占用费,任何部门不得抽调。

第六章 流动资金损失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流动资产每年要进行盘点核实。各项财产、资金损失要在当年决算中处理,不得挤占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从1981年1月1日起,企业库存积压物资和商品,因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资金损失,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件的规定,从企业损益或有关资金中处理,不得冲销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也不得挂帐。
第二十四条 关、停、并、转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损失,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并入单位负责,按国务院国发〔1981〕17号文件和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指导下,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严格掌握贷款投向与额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银行贷款。
第二十六条 银行贷款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实行差别利率。对鼓励发展的行业可降低贷款利率;对于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要提高贷款利率。
第二十七条 银行对下列情况不予贷款。
(一)盲目布点、重复建设和未经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建设的;
(二)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以及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
(三)超计划和计划外亏损企业,以及经营性亏损企业在限期内不能扭转亏损的;
(四)已经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国家限期改进,企业不予执行的;
(五)国家已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仍照旧生产,不执行上级决定的。
第二十八条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政策和企业借款计划,结合经银行审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商品周转库存限额掌握发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
生产周转较长的企业,可按产值资金率核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经银行审定的年(季)度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或生产进度掌握。
第二十九条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对企业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办法。
(一)加息办法。企业在流动资金周转计划以内的贷款,按统一利率计息;由于完不成资金周转计划而多占用的贷款,银行要在20%的幅度范围内加收利息。
(二)浮动利率办法。银行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范围内,对超额完成流动资金周转计划的企业,其相对节约的同额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少支的利息留给企业;完不成的,对其多占用的贷款,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
第三十条 企业暂时不用的专用基金、存入保证金或其它视同自有资金,凡参加流动资金周转的,要编入企业季度借款计划。

第八章 流动资金的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和加速周转的要求,定期检查分析流动资金来源、运用和周转情况,并按季将检查分析情况报送开户银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要按季、按年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检查分析报告送同级银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商银行要按季、按年对所在地区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结合产销和市场变化,进行检查分析,并及时向上级银行和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包括地区主管局、公司)的月、季、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要报送开户银行。工业生产企业的产、供、销计划和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的购、销、存计划,以及这些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其开户银行。主管部门汇总的上述计划、报表,送其同级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总行的规定,定期上报所在地区企业的资金和经济指标统计资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的管理,对大型企业和重点企业,银行要逐步建立和健全驻厂(站)信贷员制度,有关企业要为信贷员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

办新闻发〔20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各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增强保护意识,拓展思路,创新方法,文化遗产保护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各地在坚持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对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开发,积极发挥文化遗产在提高地方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但是,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和不良的现象:一是打着传承名人文化的旗号争夺名人故里,表面看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实际上是竞相争抢经济利益,名人故里之争中对于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过度追求,已然将文化遗产商品化。二是兴建假文物,对文化遗产进行不恰当的商业利用和运营,过度的商业炒作和破坏性开发,使文化遗产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盲目举办祭拜活动,缺乏严肃性,造成传统文化内涵被严重扭曲。四是有的地方肆意炒作一些负面的文化现象、历史人物和文艺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针对文化遗产保护开发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和倾向,为正确把握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方向,防止文化遗产被滥用、歪曲,造成文化遗产庸俗化、功利化,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各地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保护、开发文化遗产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先进文化相结合,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通过形式多样的展示和传播,使群众增长知识、陶冶情操,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事业健康发展。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发展的关系。各地在对名人故里、故居或文化遗址等进行合理适度的开发利用时,要加强监管,防止过度的商业开发和对文化遗产内涵的肆意歪曲和滥用。

  三、科学甄别认定,确保文化遗产的权威性、严肃性。对历史文化遗产要进行科学甄别,对历史文化名人的故里、故居、重要文物所在地的认定,要本着积极有益、少而精的原则,由权威的学术机构和专家参与进行认定。对于有争议的、未经认定的,不宜命名或宣传。

  四、严禁损害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对中华传统文化,在传承发展中要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发挥其积极有益的教育功能。严禁利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反面或负面的人物形象建设主题文化公园、举办主题文化活动等。为保证命名的严肃性,各地不宜对文艺作品中虚构的人物进行命名故里等活动。

  五、把握方向,积极引导。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对于恶俗的名人故里命名炒作,各地文化文物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旗帜鲜明地进行正确引导。同时,要积极宣传和倡导正确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努力传播科学的文化遗产知识,更好地发挥文化遗产对于提高人文素质、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3]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民航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民航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航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民航企业执行。民航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民航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一、 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民航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民航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即“航空公司”)、民用机场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民航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三、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临时机场的会计核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 本办法中的票证是指运输凭证。即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电子票证结算办法另行规定。

五、航空公司为生产运营储备的航空器材作为流动资产管理。航空公司应加强航空器材的实物管理,逐步形成以计算机系统为主要手段的管理模式。

本办法不涉及航空公司内部航空器材的调拨、移库、核算等。有关办法可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

六、 民航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征收期限内计算提取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二、补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1.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国内票证结算”、“国际票证结算”、“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航材消耗件”、“高价周转件”科目,并对“材料成本差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2.民航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内部往来”、“特准储备物资”等科目。

3.民航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支出,应当据实列支,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进行计提,如果原“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可以结转到以后年

度使用。

民航系统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本办法,按规定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并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当前发生的福利费在当期损益中据实列支。

4.对于实行本办法以前发生的尚未摊销完的高价周转件修理费用的余额,仍然可以继续摊销,实行本办法以后新发生的高价周转件修理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215航材消耗件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库存航材消耗件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航材消耗件是指领用后一次性消耗、通常不能反复修理使用或可反复修理但价值较低的航空器材。

二、本科目的财务处理如下:

(一) 航材消耗件增加的财务处理:

1.购入航材消耗件时,根据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和运杂费、关税、增值税等,按应计入航材消耗件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如采用实际成本核算航材消耗件,则借记“1201在途物资”科目,下同),按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2.航材消耗件验收入库时,根据入库单,借记本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并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月末时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3.供应商对航空公司购买航材消耗件给予的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或记账回扣,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处理;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确认为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也可分年摊销。确认回扣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等科目。收到作为回扣的实物时,借记本科目或其他存货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因航材消耗件质量等原因索赔,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如能准确对应已入账航材消耗件价值,则冲减航材消耗件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领用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如无法准确对应已入账的航材消耗件价值;则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确认为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也可分年摊销。

4.随同购租飞机、发动机等获得的航材消耗件回扣,直接冲减飞机、发动机等资产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厂商对飞机、发动机维修给予的回扣,应冲减维修成本。

5.航材消耗件由保税库移至完税库,根据保税库出库单和完税库入库单,借记本科目,贷记“航材消耗件-保税”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二) 航材消耗件减少的财务处理:

1.领用的财务处理

(1)领用航材消耗件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维修部门退回未用的航材消耗件,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记录。

(2)采用计划成本进行航材消耗件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发出航材消耗件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度终了,按照发出各种航材消耗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航材消耗件日常核算的企业,发出航材消耗件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航材消耗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航材消耗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是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航材消耗件的修理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料、工、费等支出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月末还应结转维修所用航材消耗件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2.其他减少的账务处理

(1)航空公司按照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回购协议,向供应商退回不需要航材消耗件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航材消耗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按实际成本核算的,将其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航空公司对外销售航材消耗件,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销售航材消耗件应负担的税金按有关规定处理;月度终了按出售航材消耗件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航材消耗件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用红字登记)。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还应冲减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航材消耗件的报废

①在用报废,是指已领用的航材消耗件报废。其残料收入冲减当月主营业务成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②在库报废,是指未领用的航材消耗件因机型退役或其他技术方面原因,导致无法使用而形成的报废。根据航材消耗件报废清单,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有残科收入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残科收入应交纳的税金,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报废损失应于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4)库存航材消耗件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应及时进行处理。盘盈的航材消耗件,按照同类或类似航材消耗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盘亏、毁损的航材消耗件,按照航材消耗件的账面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航材消耗件日常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计提存贷跌价准备的,还应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盘盈的航材消耗件,应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航材消耗件,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及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出租、出借的航材消耗件在备查薄登记,按协议确认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租入航材消耗件应支付的租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航材消耗件应按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机型)、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账(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确账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账。这套明细账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账,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用航材消耗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1216高价周转件

一、 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库存的高价周转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高价周转件的领用和摊销。

高价周转件是指可反复修理使用、价值较高、具有单独序号的航空器材。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分机型高价周转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本科目应设置“在库高价件”和“高价件摊销”两个明细科目,“在库高价件”明细科目核算库存高价周转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高价件摊销”明细科目核算高价周转件的领用及摊销。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在用高价件”等明细科目,核算已领用高价周转件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高价周转件在企业内部的流动、送修等。

三、本科目的财务处理如下:

(一)高价周转件的增加的财务处理:

1.购入高价周转件时,根据发票账单支付物资价款和运杂费、关税、增值税时,按应计入高价周转件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如采用实际成本核算,则借记“1201在途物资”科目,下同),按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2.高价周转件验收入库时,根据入库单,借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并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会计分录。

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月末时暂估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3.供应商对航空公司购买高价周转给予的现金回扣、实物回扣或记账回扣,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作为材料成本差异处理;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确认为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也可分年摊销。确认回扣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等科目。收到作为回扣的实物时,借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或“航材消耗件”科目或其他存货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因高价周转件质量等原因索赔,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如能准确对应已入账高价周转件价值,则冲减高价周转件账面价值,借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如无法准确对应已入账的高价周转价价值,则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确认为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也可分年摊销。

4.随同购租飞机、发动机获得的高价周转件回扣,直接冲减飞机、发动机等资产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贷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厂商对飞机、发动机维修给予的回扣,应冲减维修成本。

5.高价周转件由保税库移至完税库,根据保税库出库单和完税入库单,借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贷记本科目(保税),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二)高价周转件减少的财务处理:

1.领用的财务处理

(1)领用高价周转件时,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高价件摊销),贷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机务维修部门退回已领未用的高价周转件,用红字作相同的会计分录。

(2)采用计划成本进行高价周转件日常核算的企业,日常领用高价周转件均按计划成本记账,月度终了,按照本月摊销各种高价周转件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高价周转件日常核算的企业,领用高价周转件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计算确定。对不同的高价周转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高价周转件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4)飞机、发动机大修领用高价周转件,按高价周转件未摊销部分计入维修成本。领用时,按高价周转件全价,借记本科目(高价件摊销),贷记本科目(在库高价件),按未摊销部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高价件摊销)。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5)高价周转件维修时,发生料、工、费支出,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航材消耗件”、“银行存款”等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月末还应结转维修所用器材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因适航及服务通告、取消合格证等原因对高价周转件进行加工、改装,如高价周转件功能提高,应增加其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高价周转件功能没有变化,则视同修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