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5 06:4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0/07/05

煤办字[2000]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煤炭企业:

  最近,江总书记就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重大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批示。为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的重要批示,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清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和发展的关系。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认真查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彻底消除不安全隐患,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7月份,在全国煤矿广泛开展以“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防治煤矿瓦斯煤尘重大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要搞好安全宣传教育,要以江总书记的重要批示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业务水平;二是要进行不间断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找安全生产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消除隐患;三是按照安全生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和虚报、瞒报、隐瞒伤亡事故责任者。各级领导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务求收到成效。

  三、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从通知下发之日起,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防治重大事故为目标,进行全面安全生产自查。各煤炭企业立即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带队进行全面自查;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事故多发、安全状况不好的重点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有关省(区、市)进行安全检查。安全大检查的重点:

  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机构改革中,煤矿安全管理职能的落实情况;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现场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煤矿是否做到依法办矿、合法生产; 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小煤矿是否依法关闭。

  二是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矿井生产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防尘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一通三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火工品厂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火工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是今年以来发生的死亡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是否得到改善。

  检查中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对查出的隐患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限期停产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拒不整顿的矿井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

  四、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吸取广东省江门市烟花厂爆炸事故以及本地区、本单位所发生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和不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摆正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对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大检查活动,务求实效。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安全大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根据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和推动本地区煤矿安全工作。并于7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月”总结材料,一并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上栗县在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县活动中,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市村民自治三年规划(1998—2000》,切实加强 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在全县推行“海选”民主选举村委会班子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紧紧抓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关键环节,高标准地开展村民自治工作,积极促进全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使全县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进步,为全市村民自治工作起了表率示范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上栗县为“全市村民自治示范县”。 全市各县(区)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稳定、改革和发展,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二OO二年四月五日

从麻旦旦到李旦旦:终结刑讯之路到底有多远

毛立新

2004年10月10日,甘肃省庄浪县姚河乡农民李旦旦因涉嫌强奸被该县南湖派出所民警带走,次日上午9时许,满身伤痕的李旦旦被接回家后突然死亡。日前,此案有了新进展,南湖派出所原所长贾某及该所民警朱某双双被检察院批捕。(《兰州晨报》9月16日)
看到李旦旦,不禁想起“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同样是被警察带走,同样遭受刑讯逼供,麻旦旦最终用“处女膜”自证清白,而李旦旦却已不明不白死去。不同的结局,一样的不幸,萦绕不散的仍是刑讯逼供的罪恶幽灵。从封建时代合法“拷囚”,到而今“法外”用刑,从10多年前的佘祥林,到5年前的麻旦旦,再到而今的李旦旦,人们不禁要问:终结刑讯之路,我们到底还要走多远?
刑讯非法,刑讯野蛮、不文明,刑讯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此道理可谓妇孺皆知。但为什么一些执法部门至今仍将其奉为破案法宝呢?学者们早有分析:执法机关破案压力太大,办案人员素质不高,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不完善,缺乏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和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以及执法机关办案经费严重不足等等。因而,必须保障执法警力和经费,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及律师讯问时在场权,排除刑讯获取的非法口供等等。
似乎病因已明,药方已出,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但笔者并不乐观。因为,在执法实务部门,上述理由并没有说服他们。比如,你说刑讯逼供会造成冤假错案,他会说:刑讯逼供并非必然导致冤假错案,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注意一下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避免用刑过度或者指供、诱供,就可以做到既有助于破案,又不出问题。因而,权衡利弊,对刑讯逼供不能一棍子打死,而应扬其长、避其短。
你说犯罪嫌疑人不一定都是坏蛋,应按“无罪推定”将其视为好人,并保障其诉讼权利。他会说:实践表明,绝大多数被抓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判了刑的,因而应当说被抓的绝大多数是坏人,被冤枉的只是极少数人,总不能因为极少数人而影响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吧。
看来,支撑刑讯的逻辑就是功利主义的逻辑。它打着“为最大多数人谋最大利益”的旗号,主张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至上,个人权利微不足道,必要时应牺牲个人权利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了实现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必要时可以不择手段、不论过程、不计代价。体现在刑事司法上,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实体结果,轻程序正义;重快速破案,轻依法办案。
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盛不衰。从功利主义出发,刑讯逼供自然有其有用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因为它确实有助于侦查破案的,从而也有助于实现国家、社会利益,即便会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牺牲的也不过是少数人的权利而已。
所以,我们不能单纯从杜绝冤假错案的角度来反对刑讯。否则,就会掉进功利主义者所谓“权衡利弊”的圈套,就批不倒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有用论、合理论、难免论。
必须指明,我们之所以要彻底反对刑讯,并非仅仅在于它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更为根本的理由是要保障人权。刑讯逼供的要害,就在于它侵犯了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把人不当人。在今年6月中国法学会组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曾指出:刑讯逼供是逼取人犯口供的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是把人不当作人看待的典型表现,是刑讯者假借公权力肆意虐待同类的动物性行为。可谓一针见血,击中要害。
  因而,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高举人权的旗帜,彻底反对极端功利主义思想,彻底反对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一切野蛮执法活动,用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来终结刑讯之恶。
必须承认,不管在任何地区、任何发展阶段,人之为人都应享有一些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如生存、财产、自由和尊严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如为了生存,他有吃饭、喝水和休息的权利;他的生命和人身自由可以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而剥夺,但其人格尊严依然不容侵犯,不容羞辱;在法院没有判处没收财产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时,其财产权和选举权仍受法律保护。
  人权原则为我们每个人划定了一块不受公权和其他个人无端干预的神圣领域,使人们免受专制和暴政的伤害。从保护人权出发,决不允许执法部门为了打击犯罪而不择手段,因为一旦公权膨胀,所侵犯的绝非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一个权力专横、执法野蛮的社会,所有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将无从保障。
要明白,反对刑讯,倡导人权,所捍卫的不仅仅是少数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所共有的基本尊严和权利。也许,只有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们才有可能彻底反对刑讯;也只有绝大多数人都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可能彻底终结刑讯。
也就是说,维护人权、实现法治之路有多长,终结刑讯之路也许就有多远。
恨“一万年太久”,惟有“只争朝夕”!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