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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19 09:4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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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3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宜春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纳入工作安排范围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照“谁安置,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后,不再为其安排工作;转业士官在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后,也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章 自谋职业办理程序
第四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律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政府负责安置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五条 经安置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安置工作机构同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本人一份,安置部门一份,存档一份),并由安置工作机构向申请人填发《江西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申请人凭证一次性领取经济补助费,转业士官凭证同时领取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六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当地安置工作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办理户籍手续。
第三章 自谋职业补助费发放标准
第七条 市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义务服役期间,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6000元,两年共计补助人民币12000元。义务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继续服役的,每服役一年补助人民币1000元,直至退出现役。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5000元。
第八条 各县(市、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和转业士官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安置补助经费筹措
第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条 向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征收有偿转移安置费。
第十一条 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资金。
第五章 安置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给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四条 对退役士兵进行就业培训等业务开支。
第六章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免收首次注册登记、办证费,三年内免收管理费并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免收办证费。
第十六条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精神,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发[2002]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发[2003]1号)精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进行了城镇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他们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十八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伤残军人的,除享受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
第十九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市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档案一律转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保管,三年内减半收取档案管理费。劳动保障和退伍安置部门要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搞好中介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发放自谋职业补助费:
(一)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不应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工作机构按规定已为其安排工作,但本人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退役士兵;
(三)安置工作机构认为不得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2年退出现役的士兵开始施行。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5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严肃、规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观形式,是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格式分公文眉首、主体和版记3部分。
  第四条 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公文眉首。公文眉首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3个等级,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必须在公文版心左上角第1行,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份数序号。
  (二)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识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分“特急”、“急件”2个等级;电报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4个等级。公文紧急程度应当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电报按格式要求标识。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也可以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报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眉首横线长度与正文宽度相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眉首横线处不套五角星。发文机关标识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识及眉首横线用红色标识。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标识应当排列在前,“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眉首横线上居中排布;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练,尽量避免与其他机关代字混淆,一般以2至4字为宜;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年份应使用全称,用六角号“〔〕”括入;序号前不用“0”占位,不加“第”字。联合行文,只标识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必须标识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分别注明联合机关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的位置在发文字号同行,公文眉首横线上右侧。“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第五条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公文主体。公文主体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和附注。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公文的标题不能省去原公文的标题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标题应在版头红色反线下空2行,分1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二)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同类型机构的统称。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居左顶格标识,回行时仍顶格,在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命令(令)”、“通告”、“公告”等周知性公文,主送机关可改为发送机关,一般放在主题词之下,抄送的位置。“会议纪要”只标识发送机关。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三)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后回行左空2字起,正文排印应当行款格式恰当,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回行时不得将年份、数字分开;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规范性公文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如有序号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正文中已注明附件(表)的,不再标明附件名称。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应与公文中附件说明标识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五)成文日期,以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应用汉字标明年、月、日,“零”写为“○”;成文日期的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进4字。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对单一发文机关的公文,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加盖印章应距正文1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日期,印章用红色。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印章排列顺序应当与公文眉首发文机关排序一致;联合行文需加盖2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2个印章均应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联合行文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列在相应的位置上,并将印章加盖其上,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相切,最后一排如多一个印章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列,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联合行文印章用红色,应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美观。电报一般不在正文后加盖印章,应在成文日期之上落发文机关名称,并在首页电报头右侧适当位置空白处(不得超出版心边距)加盖发电专用章。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置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公文主体同处一面,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七)附注即公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包括公文的阅读和发放范围,请示性公文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公文如有附注,左空2字用圆括号括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第六条 版记位于公文末页底部,包括主题词、抄报机关、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一)公文应当按照公文制发机关发布的主题词词表标引主题词;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发布的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位置在公文末页下端、抄送栏横线之上,“主题词”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之间空1字。
  (二)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根据需要按党、政、军、群顺序分类排列。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用横线隔开,左右各空1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或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1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抄送机关下应贯以横线。如主送机关移至主题词之下,标识方法应同抄送机关。 
  (三)公文如有抄报机关,应在抄送机关之上排印,标识方法同抄送机关。
  (四)公文应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一般为发文机关的办公(秘书)部门,印发日期一般为公文的送印日期,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无抄送、抄报机关的在主题词之下)占1行位置。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上下应贯以文尾横线。翻印上级机关公文,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和翻印日期。
  第七条[HT]〖KG1〗公文规格及印制
  (一)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告”、“通告”等张贴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并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三)公文印制中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大标题、小标题、公文主体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选用。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小标题用3号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公文主体及未标明字体的用3号仿宋体或楷体字;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主题词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四)公文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八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0日印发的《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广东省中山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发〔2005〕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科技发展的需要,规范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山市科技三项经费(以下简称“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山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中山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要求,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三项经费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市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
  (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
  (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实验与产业化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
  (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三项经费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七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监管部门。
  第八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度市三项经费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经费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
  (五)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
  (六)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市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负责项目实施管理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九条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三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三项经费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点扶持企业认定和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五)核实企业投入资金情况。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绩效评估结果;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指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制定及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项目指南论证、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项目审计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其总额不得超过三项经费总额的2%,年度预算由财政局核定。
  第十四条市科技三项经费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具体项目类型、规模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应突出重点,向重点行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倾斜。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和重点支持项目。
  第四章资助条件与标准
  第十六条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的范围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对不同类型的营利性项目可分别采用小额资助和大额资助等两种形式:
  (一)对综合评定为引导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小额资助。研发经费总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研发经费总额50%的资助;研发经费总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档累进制计算,即研发经费总额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不超过50%资助,超过10万元部分按不超过20%给予资助。小额资助最高限额10万元。
  (二)综合评定为重点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大额资助,资助最低限额10万元。研发经费总额超过50万元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经费总额20%的资助。
  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批准立项后一次性给予资助额;资助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批准立项后给付50%的资助额,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付剩余50%的资助额。
  第十七条对经推荐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和市政府特别安排支持资金的项目,市科技三项经费资金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政策配套。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市科技三项经费以科技计划项目书的形式进行申请,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集中分批审批;招投标项目的申请将另行发布指南和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市科技三项经费,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明确提出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申请,并如实填报项目申报书及提供所要求的资料。
  第二十条对拟支持的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单位及项目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审批和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按《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执行。
  经批准立项资助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列示项目资助额,及项目验收后,根据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投资额及已确定的资助比例结算资助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多给付的资金予以收回等条款。项目承担单位对收回多给付资金事宜拒不配合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项目完成单位采取专用账户、封闭管理,市财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规定拨款,对分期支持的项目,待上一期按合同进度完成通过验收后方能安排下一期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必须与市科技三项经费一起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市科技三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使用,并按合同要求报送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市科技三项经费,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后核销。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三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剩余的市科技三项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三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科发〔2004〕84号)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管理,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依托企业可同时拥有两个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的在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市财政资助,依法追回项目的市财政资助款,并且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究和开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究和开发;
  (三)项目经费未能专户存储,专账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检查、审计、科技、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市科技三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市科技三项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搞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