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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3:3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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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善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1998年度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已经结束。在审查的278家公司中,213家通过年检;19家不予通过年检,进行停业整顿(其中包括两家公司自动停业);46家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为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后的善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由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收缴汇总原许可证到证监会换取新的许可证。各派出机构要针对年检中发现的公司经营管理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要求,责令其限期解决问题,按时完成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工作。增资不能及时到位但愿意继续从事期货业务
的公司,在自主化解风险的前提下,可申请自动停业,保留资格,经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审核后报证监会批准。
二、对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公司,由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收缴原许可证上交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违规期货经纪公司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5号)的要求,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客户保证金及时清退,
化解风险。
三、对不予通过年检,进行停业整顿的期货经纪公司,应抓紧做好如下工作:
(一)认真核实公司财务情况,尤其要核实客户保证金的存放情况,确保客户保证金清退和平稳移仓;
(二)督促公司主要负责人制定整顿计划,并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三)对有隐患的公司,要在事先制定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取得公司股东的配合,妥善处理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一九九八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结果
一、通过年检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首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龙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永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京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京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方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五矿海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厦门开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润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市:
大连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万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
成都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天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大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南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兴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嘉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
银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玉林金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汉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楚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金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金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武汉华中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捷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粮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联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金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百万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市:
重庆泰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润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星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天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延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哈尔滨三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省:
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中鞍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鞍山五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沈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汇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五矿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省长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陕西华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南省:
日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滨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云南恒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安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华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安徽新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际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
新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璐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汇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疆新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和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湘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鑫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金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南先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鑫国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金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正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豫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郑州三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东汇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宝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珠海市天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海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海市南粤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泰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汕头亿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汕头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惠州华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佛山市集成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市华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莞宏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兆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华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佛山市鸿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南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珠海中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万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粤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华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寰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宝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实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金瑞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鹏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石化粤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平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新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丰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南中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光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深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海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口万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良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南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天马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大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咸亨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金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新世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金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弘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泉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海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三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齐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
常州建证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常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光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中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苏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金陵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东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无锡利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新纪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南通物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中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常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通宝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金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浦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实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大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宏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粮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普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南都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华超物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浙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永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茂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百事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东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久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高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浦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大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赛德联合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正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黄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金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
五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二、不予通过年检,停业整顿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中保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涌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吉林省:
长春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春金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高斯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黑龙江:
黑龙江省天昊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湖北丰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西:
广西桂林金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鑫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青岛市:
双飞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淄博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鑫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良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中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恒银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众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汇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大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三、不予通过年检,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公司名单
北京市:
新国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鑫恒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远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德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大连市:
三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四川华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乐山市银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永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湖北省:
武汉融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辽宁省:
广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
内蒙古金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内蒙古久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润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洛阳金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国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南鑫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金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中环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天津通联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海南省:
海南海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华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省:
广州华信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永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中山市银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万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顺德市万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金雄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湛江市湛财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州银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海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深圳宏昌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纵横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东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国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新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省:
南京东建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长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三山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江苏建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众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浙江锦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东省:
山东中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济南华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1999年7月1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的决定


(2002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鉴于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部分决定、决议时间比较长,其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2年4月3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组织全省人民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 (1982年5月12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决议 (1982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四、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 (198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六、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 (1984年1月17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七、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八、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 (1984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九、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 (1985年2月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十一、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决议 (1985年6月2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十二、关于加强录像管理的决定 (1985年9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十三、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和查处伪造假冒商品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四、关于切实做好收容审查工作的决议 (1985年11月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十五、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 (1989年1月28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批转国土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一日
宁政发[20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委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避拟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是经济建设进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贯彻江苏省政府154号令《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4号令《地质灾害防汉管理办法》,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1、 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的方针;实行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

2、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能,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城区未明确地矿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明确相关部门承担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职能。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环保、水利、交通、农林等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重点防治区和危险区指长江漫滩、古河道、古湖泊软基地面沉降区;斜坡失稳滑坡区;岩溶塌陷区;长江塌岸区和矿山崩塌、滑坡、塌陷区等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和明显可能发生的质灾害且将有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下列行为:
(1) 在滑坡危险区内削坡、堆放渣石和弃土;
(2) 在塌陷危险区采矿、取土;
(3) 在地面沉降危险区内取地下水;
(4) 在长江塌岸危险区内挖砂、取土;
(5) 在各类危险区内从事任何工程建设及其他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5、在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范围内的县、区建立县、乡(镇)、村和区、街道、居委会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体系和监测网络,对地质灾害危险点按轻重缓急分类监管,“对症”制定中,长期防治措施和治理规划,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6、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预测监管和防治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编制本行政区域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明确地质灾害类型、险区范围、防治措施、负责单位和负责人。实行逐级负责,层层把关,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责任制。

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用地条件的,不予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

8、建立专群结合,以专业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网络、充分发挥监测网络的作用,及时逐级反馈有关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开展地质灾害资料分析和趋势预测,实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的日常监测制度,向田土资源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

9、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监测资料,提出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10、对即将发生或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所在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国土资源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1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责任的界定。

主要由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治理工作,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治理。

经市土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属人为造成的地质灾害,由行为人负责治理。行为人无力治理的,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治理,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治理责任人拟定的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按规定报县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治理方案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应经方案的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1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地质灾害的行为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应如实反映情况。

13、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的单位和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须凭相关的资质证书,到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未经项目登记的不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评价、从事地质灾害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工作。江、河护坡和塌岸治理等防汛、防洪工程按水利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14、对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