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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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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
财工[1998]24号

1998-02-09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解决税制改革中遗留的对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的还贷问题,帮助外汇借款项目企业按期归还外债,经国务院第170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对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合同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范围。凡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题通知》[财税字(86)273号]精神,并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114号、财工字[1997]381号关于进行外汇借款项目调查和补充调查的通知精神,参加外汇借款项目调查,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合格的项目,除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及中央烟草、邮电企业外,企业均可申请执行以税还贷政策。
  二、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条件。
  1.外汇借款项目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问题通知》[财税字(86)273号]文件规定;
  2.必须是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外汇借款项目;
  3.必须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
  4.符合以税还贷政策条件的企业必须将当年应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及时、足额地入库;有陈欠税款的企业,必须制定以税还贷期间的分年度补税计划,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按计划的时间和补税额及时足额补缴。
  5.以税还贷应用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税款归还;
  6.以税还贷政策仅限于工业企业,符合以税还贷条件但外汇借款项目已以投资、入股等形式投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项目所在企业已改为股份上市公司的,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7.已破产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被兼并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并入兼并企业后,由兼并企业按规定提出以税还贷申请。
  8.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资金来源共同归还借款,配套还贷资金不落实的,原则上不实行以税还贷政策。
  三、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当年的以税还贷金额原则上按企业外汇借款项目借款合同规定的当年应还外债本息总额(按当年1月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的12%确定。
  四、在归还外汇借款期间,企业应按规定用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财务费用(外汇借款当年付的利息及当年应摊销的汇兑损益)、外汇借款项目形成的税后利润及借款时规定的其他还贷资金(不含按现行政策已停止的筹资办法)进行还款,凡以上资金不能满足当年应还贷款时,可申请享受以税还贷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以上资金已满足当年还款计划的,则不再享受以税还贷政策。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企业外汇借款项目的以税还贷额为最高限额,如企业的外汇借款项目新增的增值税、消费税小于应退税额,则按企业实际实现的项目新增增值税、消费税办理退税手续。如外汇借款项目不能独立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原则上可按外汇借款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占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总值的比重与企业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乘积确定。
  六、实行以税还贷的项目、企业名单以及当年以税还贷金额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下达的分户企业当年的退税金额不得在本地区企业间调剂使用。
  七、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项目名单各地已上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中,如发现确有漏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未上报合格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专员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汇借款项目调查资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八、申报程序。
  1.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审核同意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申请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名单和退税还贷限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同意后按年下达享受以税还贷企业名单及退税还贷限额。
  3.凡列入名单的外汇借款项目企业,由企业在当年10月底以前向所在地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专员办提出退税还贷申请(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附后),各省级专员办负责牵头,并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对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条件及退税额进行核查后,由省级专员办具体办理退税手续。
  4.具体退税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4]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申请以税还贷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其是否依法准确、及时地纳税,凡还贷当年发生新欠,或未能按以税还贷期间分年度补税计划及时足额补缴陈欠税款的,一律不得实行退税。
  6.各省级专员办、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对核实中查出的不符合以税还贷条件的企业,应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并不得实行退税。
  九、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实行先征后返政策,实际退税额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专员办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增值税的75%部分退中央库,25%部分退地方库,消费税全部退中央库(应退消费税按上年应交消费税占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与应退税额的乘积计算)。
  十、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将退税额及其他还贷资金一起归还到期外汇借款,如发现挪用退税额或不按配套的资金相应归还外汇借款,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的资格,对挪用的退税额要追回上交财政。
  十一、国家企业收到的退税款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按现行财务规定办。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收到的退税款的账务处理由各地财政厅(局)会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二、外汇借款项目的退税手续于每年的12月25日前办理完毕。专员办、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当年的退税执行情况、退税中发现的问题及下年度退税政策的改革建议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十三、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由专员办会同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对本地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四、执行时间。辽宁省(含大连市)外汇借款项目(含中央、地方企业)、上海“94”专项及机床项目、天津“实宜”项目及大无缝专项从1997年起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上海“94”专项1997年可仍按原定的办法执行,1998年起统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从1998年起至2000年止,对全国符合规定的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
  十五、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六、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附件:
  


外汇借款项目企业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年度: 年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   目
行次 申请数 审核数


1.项目投资总额
1    


 其中:外汇借款(折人民币)
2    


国内银行人民币借款
3    


2.项目完成形成固定资产
4    


 其中: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
5    


3.外汇借款形成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率为 )
6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
7    


 其中:外汇借款利息
8    


应摊销的汇兑损益
9    


5.当年利润预计
10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1    


 其中:项目形成的税后利润
12    


6.其他规定的还款资金
13    


7.当年应交增值税
14    


 其中:项目新增增值税
15    


 当年应交消费税
16    


 其中:项目新增消费税
17    


8.1995年末外汇借款余额(美元)
18    


1995年末外汇借款余额(折人民币)
19    


 其中:逾期贷款
20    


9.年初外汇借款余额(折人民币)
21    


10.合同规定当年应还外汇借款(折人民币)
22    


11.当年计划归还外汇借款(人民币)
23    


其中:折旧
24    


财务费用
25    


利润
26    


其他
28    


12.申请以税还贷款金额
28    


 补充资料:
     


下年合同规定应还外汇借款(折人民币)
29    

申请企业(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财政厅(局)审核意见:  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   专员办审核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借、贷、赠款,国债建设资金,国内银行贷款,转让、出售、拍卖资产和经营权所得等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具体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生态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商饮、交通、旅游、物流等第三产业领域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领域的设施建设;
  (六)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办公、会议、接待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所需要的设施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应当在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严格管理;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的,应当对资金申请、拨付环节加强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综合平衡、协调使用,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减负卸债、不留包袱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三)坚持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项基本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资金计划的下达等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和监察。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应当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步骤。
  第八条 项目建议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
  项目建议书经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初步审查确认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明确建设单位,重大项目应当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定,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审定结果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即为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申报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有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单体立面方案设计。组织建筑单体立面方案设计需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立面方案设计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确定的项目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估算投资,差额不得大于10%;大于10%的,需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初审后,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依据国家、省、市财政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如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异议,由审计部门进行复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最终评审结果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急需建设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方案应当含有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内容,工程建设方案批复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施工图预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和评审报告进行批复。

  第三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应当实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对不具备实行法人(业主)责任制条件或急需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审定,可由政府项目建设机构或指定相关单位组成的专门机构作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单项合同估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可研、监理、咨询等服务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上述范围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队伍选择和服务采购,应当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供货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已经批准;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四)招标文件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审查组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行无标底评标办法,评标可以采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比较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做出必要的价格比较。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不低于企业成本,经评审最低报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综合评估法。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评审打分。商务部分评审,应当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最高分。综合评分最高的,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三)对于30层以上高层建筑、设有3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跨度30米以上或沿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沿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高架桥、特大桥、水底隧道、顶管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大型水库;其他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工程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八条 招投标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原则上应当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如设计单位不具备编制资质,应当由设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对工程量清单予以审核并出据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依据审核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中必须澄清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当将可能发生的风险因素考虑进去。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复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对未经批复或未按批复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可研、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施工合同中应当对风险因素等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并实行履约担保。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增加投资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5%;低于5%的,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超过5%的,应当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工程设计变更结算应当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文件及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审结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市财政审核批复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由项目法人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六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状况,于每年11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可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政府投资领域的预算额度。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底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额度,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落实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予以下达。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节余资金和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超收资金安排,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使用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九条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已批准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按照工程进度,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依法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法人。需通过政府采购专户支付的资金,拨入政府采购专户支付。

  第七章 监督稽查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环节进行稽查。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结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的全程监察,对招投标、设计变更、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等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察。对于工程的设计变更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建立奖励制度。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优质工程标准,且工程节余资金超过批复概算15%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对建设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勘察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咨询评估弄虚作假的;
  (四)有意扰乱建筑市场、恶意压低工程报价的;
  (五)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的;
  (六)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七)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办结项目实施相关手续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关于加强轻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轻工业




中国轻工行业协会联合会:
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标准化管理工作也要相应改革,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由你联合会负责轻工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在轻工行业的传达和组织实施。
2.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轻工国家标准,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及报批稿的审查和报批。
3.负责轻工行业标准的组织管理,包括项目的计划、编号、审批、发布和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协助管理有关轻工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5.负责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日常标准化工作的联系,并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的有关标准化方面的其他工作。



20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