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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7:00: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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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1993年12月25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各股份制试点单位: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市的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设有国家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资法规发〔1992〕87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国家股股利的缴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的国家股股利收入。
二、为简化国家股股利收缴手续,对有国家股股利收入的市、区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未成立经营公司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代收),分别在银行单独设立“国家股股利收缴”专户。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收益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按股东大会通过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填写“国家股股利收缴单”(见附件二),并附收益分配方案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会计报表,报送给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材料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股份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主要指标表
5.股份制企业收益分配方案及方案说明:
(1)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2)非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四、股份制企业在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单”后,在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填写“信汇凭证”,将款缴纳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设的银行帐户。
收款单位: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开户银行:市工商银行紫竹院分理处
银行帐号:144467-33
邮 编:100048
五、各试点企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联系。

附件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确保国家预算收入足额入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组织国家股股利收缴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责组织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也可以委托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行组织收缴中央级国家股股利的工作。
第三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在审议通过向股东派发现金股利的分配方案后,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要在7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送出反映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的报告,送请备案审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家股股利分配
是否符合同股同利原则及是否符合股份制企业的章程。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审查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提交的报告后,应及时向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发出“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
第五条 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在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家股股利收缴通知书”后,应在股份制试点企业发放股利之日起10日内,将国家股所分得的股利按规定缴入国库。
第六条 国家股股利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投入的股份,分别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国营企业利润类”第159款之二“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利收入”的“中央股利收入”和“地方股利收入”两个“项”级科目。
第七条 上缴国家股股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缴款书各栏的填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财政机关”栏内填写同级收款的财政机关名称。缴款书第四联回执联,由国库收款盖章后按日退征收机关即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回执联后,要认真将应收数同实收数进行核对,发现少交的,要立即查明原因,作出催缴处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国家股股利收入缴库凭证,建立帐簿,编制报表,并要定期与国库进行对帐,以确保数字准确一致。
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月、按季、按年编制国家股股利收入的汇总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汇总编制全国的国家股股利收入报表,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或其委派的股权代表违反本规定,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应缴国库国家股股利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收益不能足额、及时缴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经济的和行政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股股利的收缴入库,除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同意,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鉴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些特殊情况,其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国家股股利,目前仍由财政部门组织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国家股股利收缴单

收缴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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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名称| | 地址 |
-------|---------------|----|-------
| | | | |
开户银行 | |帐号| | 电话 |
| | | | |
-------|-------|-------|------------
|股权设置|股数额(万股)|收益额(万元)| 每股分红率
|----|-------|-------|
分 |国家股 | | |
配 |----|-------|-------|
方 |法人股 | | |
案 |----|-------|-------|
|个人股 | | |
|----|-------|-------|
|外资股 | | |
-------|---------------|------------
|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 股东大会通过应缴数 |
| | 数(万元)
国家股收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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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
管理部门 |
审定意见 |
|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审核人(签章)
|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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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问题的访谈——访全国著名人权专家徐显明

张 晶

2003年9月10日——12日,全国监狱人权保障理论研讨会在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全国著名人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参加了这次大会。在会下,笔者有幸两次与徐显明教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交谈。深感收益匪浅。现整理如下,以享读者。
☆张晶(以下简称☆):欢迎徐校长在百忙中抽时间参加这次有关罪犯人权方面的理论研讨会。我知道您很早就进行了人权理论方面的系统研究,您的人权理论倍受关注。我也读过您在山东大学任职期间编写的有关“法理文库”中的不少专著,以及由您主编的《人权研究》刊物,尤其是前些日子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对您的采访。您是人权方面的权威,有您的参加,这次会议一定会开得非常成功。
★徐显明校长(以下简称★):过奖了。我的确在人权的系统研究方面起步较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写的《论权利》的其中许多观点,现在还在被广泛引用。权利是法治的核心理念。我们倡导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人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其基本点在于保障人权,在此基础上,还要发展人权,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与幸福得到全面的发展。
☆:人权问题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特别是罪犯的权利、或者说是人权,受到广泛的社会关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罪犯的人权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尺。请问徐校长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你说的有道理。的确是这样,罪犯人权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我们国家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初发表了《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对罪犯的人权进行了全面、具体的概括,向国际社会展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是非常必要的。
罪犯是公民,他们在监狱服刑,他们的权利受到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体现。同时,他们的权利也受到了特别的保护。考察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人权保障的状况,人们不是去看高层人士的人权如何,而是恰恰相反,人们要去考察处在社会底层的人士、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程度。社会底层、社会弱势的人权得到保障了,整个社会的人权水平就提高了。罪犯正是处在社会特殊状态中的人,是弱者,需要受到特别的关照。
对一个社会来说,每一个人的人权都需要保护,社会为什么要特别保护妇女、儿童,为什么要保护残疾人,就是这个道理。正的因为如此,联合国才制定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规则》。
☆ 徐校长,我们对罪犯人权的认识到目前为止,还不
是很统一的,在广大基层监狱警察中,不少人还难以理解为什么要特别强调保障罪犯的人权?他们认为,监狱警察的人权还没有保障呢,我们又如何保障罪犯的人权?我认为,这样的认识是偏颇的,我感觉这于长期以来的我们强调监狱是国家的专政工具,与我们对法的本质的理解有密切关系。如,我们对法的本质的理解实际是马克思针对英国资产阶级法所写的的一段话。我们具体表述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以为我们的这种理解扩大了马克思的原意,因而是不准确的,有片面性。
★:这是马克思写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原话是这么说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的这句话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说是,是针对资产阶级的,我们在理解这句话时,必须注意到特定的语境下的具体条件。如果我们将其无限放大,放到任何社会形态去理解,那就缺乏了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的科学化,甚至是曲解了。问题就在于,我们的这种理解是普遍的,是长期以来支配我们思考和研究法律的核心思想。这表现在监狱工作实际中,就表征为监狱是专政工具。大家认为,对人民讲民主,对敌人讲专政,因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就成为了专政对象。对专政对象,当然就不能讲人权。(张晶: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这是长期以来,制约我们思想的精神枷锁。人民的概念与敌人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判断,而非法律上的判断。法律上,在理解“人”的时候,首先要承认所有的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主体问题上,必须承认“普遍性”原则,即权利的主体是普遍的,亦即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不管是“敌人”,还是“人民”,只要他是人,他就享有人权。显然,对罪犯也要讲人权。这是建立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这次研讨会,我注意到,我们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还是倾向于探讨罪犯人权的受限制性,以区别于普通人的人权。我理解,这反映了实际部门的同志其深层次、或潜意识的表现出的对罪犯人权的一种不情愿,意思是说,罪犯的人权与普通人是不同的,不要老是强调罪犯的人权。言下之意是罪犯的人权是受到方方面面制约的人权。
★:对这个问题要全面、具体的分析。我不否认,有这种因素,但罪犯的人权的确不同于普通人。不同在于,他们是在服刑的前提下的人权。在人权理论上,这类人权被称为“特殊公权力的人权”,这类人权的主体如军人、外交官、受刑人等,他们的共同的特征是处在一种特别强制的法律关系中。
我们习惯于称呼的罪犯,这本身就是带有歧视的意思,有人格差别的成分。在欧美国家,对罪犯一般称呼为服刑人员;在日本、德国,他们被称为“受刑人”。这个概念表达的是一种状态,不带任何歧视性。
☆:在香港,称呼罪犯为在囚人士。
罪犯的人权,有赖于监狱、监狱警察的积极的作为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罪犯的权利是特别的人权。但这不是罪犯人权的“限制性”。限制性,更多理解为人权的消极意义的特点,如罪犯的人权是受到限制的人权。
★:是这样。
☆:在人权的意义上,罪犯的权利是多方面的。监狱警察习以为常的教育罪犯认罪服法问题,其实从权利的意义上说,是需要再探讨的。监狱有什么权力让罪犯认罪服法?监狱警察你如何知道罪犯有没有罪?因为所谓罪犯的罪,是由法院认定和判决的。对判决的态度,是受刑人意志自由的部分。强迫认罪,一旦判决是错的,这个强迫本身该如何认定呢?在受刑人的特有权利中,拒绝认罪应是一种权利。无这种权利,其控告、申诉及请求司法公正的权利又以什么为依据呢?
★:罪犯有不认罪的权利。监狱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这里,罪犯认罪了,并且表现很好,突然,法院一纸裁定,改判为较轻的刑罚了。这就是法律上的笑话了。有错必纠是对的。但这和罪犯认罪服法不认罪服法是两回事。监狱警察,仅凭法院的判决书,很难认定罪犯是否有罪。有些案子是非常复杂的。在监狱,罪犯屈服于压力和自己的现实需要,表面上认罪服法了,其实内心深处并不服气,这样的认罪服法不过是自欺欺人,做给监狱警察看罢了。
☆:认罪服法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罪犯还是有实际意义的:法律规定,认罪服法是罪犯减刑、假释的第一个条件。我们的理论一直认为,认罪服法是接受改造的前提和基础;我们的逻辑是,不认罪服法,何来改造?不改造,何来减刑?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正在努力改变监狱警察的僵化观念,确立罪犯是公民的现代理念,尊重罪犯的人权。使广大监狱警察明白,罪犯是公民,罪犯的人权,是和公民一样的神圣;形式一样的必需;救济一样的重要。
★:我注意到了你们的《江苏警视》杂志。上面有一页“论权利”的文字(张晶:其中,有您的一段,是《学习时报》上刊登的)。我也注意到了江苏介绍的经验。在法治的语境里去保障罪犯的人权,起点是高的。不过,要转变人们几千年来积淀的对人权的偏见是困难的。这次会议上,还有的同志把敌人和人民的概念拿出来去套服刑人员,说服刑人员中,有敌人,也有人民。这种表述没有意义。
☆:敌人、人民是政治概念;罪犯、守法公民是法律概念,二者是搅不到一起去的。
★ :这些概念,很早就解决了。我们讲人权,首先
搞清楚人权的主体。不要老是批判抽象的人权;也不要只讲“类”人权。服刑人员,作为一类是有区别于其他“类”的人权,但是,服刑人员作为个体也是有人权的。不然,仅仅是作为“类”,仍然是抽象的,也是不合逻辑的。不要搞的连我们自己也都绕不清楚了。服刑人员的人权,我们在法律的范围内讨论,不要政治化,不要争论是敌人的人权,还是人民的人权。我们正在由政治社会走向公民社会,这是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必然趋势。服刑人员的人权也必定得到更快、更高的发展,这是我们所期待的,也是阻挡不了的。
《学习时报》的记者采访我时,我曾经说过,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执政为民,为民之何?我的判断就是为了人民(公民)的权利。人民的根本利益,要靠法律上的权利来实现。要以公民权利为中心重新构筑国家制度,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来建立法律制度,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的政治,也就是我们讲的民主政治。
我的意思是说,保障罪犯的人权,我们重要的是在思想观念上,或者说在理念上搞清楚人权所蕴涵的价值,这样,无论是保障公民的人权,还是保障罪犯——服刑人员的人权,我们都不会发生偏差,都会成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您的见解很重要,对我们监狱机关的实际工作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谢谢您的指教。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州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州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6年11月28日凉山州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了加强同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人民代表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明确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州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二)密切联系选民,及时了解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一府两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意见和资料,起到人大常委会联系选民的桥梁作用。

(五)经常征求选民的意见,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二、建立代表联络组和代表小组,认真开展活动。

由各县选出的州人大代表以县建立代表联络组;由军队选出的州人大代表由军队建立代表联络组。各个代表联络组根据代表的人数多少,本着就地就近、条块结合便于活动的原则,分编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人数少的县也可以不建立代表联络组,只建一个代表小组。在省、州属单位的州人大代表,可单独编组,但应与选举单位保持联系,接受选民监督。

每个代表联络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各一人。

在一般情况下,代表小组每季度活动一次,代表联络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每个代表一般每一个月应主动与代表组长联系一次。州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联络组或者代表小组组长会议。

代表小组的主要职责和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代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提高代表的法律和政策水平。

(二)听取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反映。

(三)交流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和经验。

(四)组织代表视察。督促对代表所提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办理。

(五)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汇报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发挥作用的情况。

三、加强州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一)改进视察办法,把过去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改为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视察办法。为了便于代表分散的经常性的视察,代表可持代表证(代表视察证制发后持代表视察证),单独或约集几个代表一起就地或到选举单位进行视察。视察的单位、内容和时间自行确定,如有必要可告诉当地人大常委会,以便安排,州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组织代表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视察。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并提供必要的方便。被视察单位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

(二)委托县、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和协调代表联络组和代表的视察活动,经常保持同州人大代表的联系。州人大代表也可以与县人大代表一起活动。

(三)认真处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人代会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大会的有关规定办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需要当地处理的,转交当地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代表。需要州级机关处理的,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别交有关部门处理并直接答复代表。

(四)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例会会议的议题,委托代表进行专题调查或者邀请某些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五)州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草拟和制订过程中,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六)加强与代表的信函联系。州人大常委会印发代表专用信封,代表可随时将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以及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写信反映。

(七)建立州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同代表组和代表的联系制度。州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定期和不定期地与代表组联系,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处理代表反映的重大问题。

州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到县、市调查研究时,走访代表或邀请代表座谈、征询意见。

(八)及时向州人大代表发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编印的有关资料,使代表了解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州人大代表视察和代表组活动的经费,由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另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