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1年8月24日,国家海洋局
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待遇作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执行,今后战士探亲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局,便于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国家海洋局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暂作如下规定:
一、船员
1、船员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2天。
2、船员配偶在本地,因出海执行任务或值班等原因,不能在公休假日休息的,每年给予假期15天。
3、已婚且配偶在当地的船员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4、船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且配偶也不能来探望的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4天。
5、船员因病休息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内与配偶(含未婚船员与父母)团聚时间超过探亲假期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不足的天数可继续享受。
6、船员探亲路费报销,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执行。
7、已婚船员当年不能探亲的,其配偶(非国家职工)探亲来往路费给予报销。
8、船员自愿放弃每年一次探亲假(配偶也未报销当年探亲路费)的,经领导批准,可奖励探亲所需的单程路费。
9、船员在探亲期间,工资津贴按在港发给。伙食费一律不退。
二、陆地职工一律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
一、将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一)《福建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政〔1991〕综119号)第五条
(二)《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7号令)第十条
(三)《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将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14号)第七条
(五)《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闽政〔1989〕55号)第三十条
(六)《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七)《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第二十三条
(八)《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第二十九条
(九)《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