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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10月28日)

时间:2024-07-13 01:4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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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10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10月28日)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王桂芳(女)、任玉玲(女)、臧玉荣(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二、任命王立文、王洪光、朱海年、张玉娟(女)、侯建军、董世宏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10月28日)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梁国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任命张耕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征汽油、柴油(以下统称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料油的加油站(以下统称代收代缴义务人),均应当依照本规定代收代缴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三条 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客户收取燃料油销售款时,均应当代收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其计收标准为每公升0.02元(不足1公升按1公升计收),并在发票上予以单列注明。
第四条 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负责征收。
代收代缴义务人在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分局)缴纳增值税时,应当一并缴纳代收的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
第五条 各市、县(区)征收的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其中,60%划拨同级教育部门,用于当地实施义务教育,40%上缴自治区财政,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划拨同级教育部门,用于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和
覆盖全区的义务教育重点项目,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挪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抵顶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部门使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拟定使用计划及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年终,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客户缴纳的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成本和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可以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总额中,提取5%的征收手续费。所提征收手续费,必须先征入库,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支出中拨付。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分局)应当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征收手续费中提取30%,向代收代缴义务人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挪用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制定。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向自治区财政上缴燃料油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具体办法,比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6日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固原市学科带头人评选实施办法



为了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供人才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类事业、企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农村乡土人才。主要选拔在科研、教育、卫生、工业、农业生产及科技推广等领域第一线工作岗位上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科研组织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起先导作用的人员。

(二)学术理论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本学科和相关专业的区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提供学术观点新颖的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有一定深度,并经过同行专家评议,公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技术价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著作。

(三)工作经历和能力

工作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业、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造诣深、技术精,有一定实践经验、创新能力的人员,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以下一项工作,并提供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

1、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重点项目或系列新产品主要部分的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工作。

2、完成(主持)过一项以上对本市相应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重点项目或在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其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创新意识或新颖性。

3、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科技和经济管理中,有创造性或新颖性。在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产品设计以及开发具有良好的技术性能,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4、在我区、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资源开发、重大建设项目及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采纳,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价值。

(四)业绩与成果

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科研、推广、工程项目设计等方面,近5年内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的(以荣誉证书为准)。

3、在教育方面,国家或自治区特等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获省部级授予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

4、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者。

5、在医疗卫生岗位上,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外、区内外先进水平,有良好的医德、医技,特别在诊断治疗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有独到的医术、见解,在区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者。

三、选拔原则、办法和程序

选拔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推荐选拔。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选拔100名,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不得低于80%,实行滚动式发展。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

(二)组织审核。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已确定的人选,要按规定填写《学科带头人人选申报表》(一式三份),及本人学历证、资格证、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件、业绩材料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将退还),报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将推荐人选材料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

(三)考察评审。根据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件和要求,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申报情况及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人选进行考察、再选,提出建议名单,交同行专家评审。

(四)公示审定。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

(五)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政府颁发学科带头人证书。

四、考核与管理

(一)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不定期对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确保择优汰劣,并把考核结果与人选的评价和使用挂起钩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2、丧失或违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职业道德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学科带头人的。

五、表彰奖励

凡入选学科带头人的人员,对做出较大贡献者,可作为推荐享受自治区“313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及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后备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