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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时间:2024-05-26 17:1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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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13从1994
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CIRCULAR ON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TAX ITEMS APPLICABLE TO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FOREIGNERS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9 May 1994 Coded Guo Shui Fa[1994] No. 123)

Whole Doc.

To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the tax bureaus of various cities with independent
planning and various sub-bureaus of the Offshore Oil Tax Administration:
Recently, we have acknowledged the receipts of letters and cables
from some localities asking about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scope of tax
categories applicable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 foreigners after the new tax system reform, in
accordance with related Tax Laws and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Circular On Questions Related to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Concerning
the Collection of Value- Added Tax, Consumption Tax and Business Tax
Applicable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 docu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Coded Guo Fa [1994] No. 10, the questions
are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Beginning from January 1, 1994, the followi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laws and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shall be applicable to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
foreigners:
I.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ncome Tax on
enterprise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9, 1991 and published on the same day;
II.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by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September 10, 1980, and
amend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October 31, 1993 and re-published on the same day;
III.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Value-Added Tax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1993;
IV.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sumption Tax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1993;
V.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Business Tax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13, 1993;
VI.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Land Value-Added Tax published on December 13, 1993;
VII.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Resources Tax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25, 1993;
VIII.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tamp Tax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August 6, 1988;
IX. The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Animal Slaughter Tax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December 19, 1950;
X.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n Urban Real Estate Tax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August 8, 1951, and
XI. The Interim Regulations on Vehicle and Shipping License Fees
Pu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Council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September 13, 1951.



1994年5月11日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塔城地区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塔城地区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工伤保险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主席令115号)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塔城地区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地级储备金)的构成:
  (一)地区本级提取及各县(市)按规定向地区上解的储备金;
  (二)利息收入;
  (三)依法纳入储备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地级储备金的筹集:
  (一)范围与标准。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数的10%提取,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余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二)核定方式。每年年初,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中的基金的数额,核定各县(市)当年上缴地级储备金的数额,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备案后,由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下达上解金额。上解地级储备金的年度为会计核算年度。
  (三)各县(市)应严格按照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下达的上解指标,于次年元月底前由各县(市)财政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中上解至地区财政局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专户。
  第四条 地级储备金的用途及申请使用程序:
  (一)地级储备金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二)各县(市)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本级工伤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应提出储备金的使用计划,填写《塔城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地区财政局审核后进行拨付。
  (三)地区储备金一次性下拨金额不超过地级储备金累计金额的50%,不足部分由事故发生县(市)政府垫付。
  (四)拨付方式:从地区财政局工伤储备金专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市)财政专户。
  第五条 应上缴的地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不得减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凡未按规定上解和虚报、漏报上解基数的,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地区予以通报,并从社保基金专项转移支付中扣减。
  第六条 各县(市)对下拨的地级储备金实际使用情况要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做出书面报告。地区劳动保障局对下拨的储备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以充分发挥地级储备金的调控作用。
  第七条 地级储备金的管理:
  (一)各县(市)集中上解的地级储备金,纳入地区财政地级储备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地级储备金的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地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风险储备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塔城地区工伤保险储备金使用申请表》由地区统一印制。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 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 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转变工作职能,拓宽服务领域,强化“三服务”的重要方面。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情况和社情民意,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
提供真实、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与信息引导。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一要为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服务,起到信息中枢的作用;二要为下级政府、下级部门、下属单位服务,起到信息服务和信息引导的作用;三要为上级政府、上级部门、主管单位服务,起到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作用。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
信息、为市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首要职责。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及敏感问题,反映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开放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工作的规律,制定年度信息报送计划和分阶段安排,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整体功能; 认真做好市领导批示贯彻情况的反馈工作;为信息工作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ㄆ诮斜碚谩?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与队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信息人员培训。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办公室建立健全负责政务信息的机构。
第九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注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活动,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
第十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由一、二、三级网络构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应在其办公室设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至2人,确保工作人员的稳定,并由一名办公室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 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专题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应加强信息工作的计划性、超前性,确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并适时向网络单位发布。
第十五条 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应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月向网络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以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向网络单位定期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部门或下属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优秀信息予以奖励。市政府办公厅表彰会议暨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其间的年度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予以表彰。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政务信息质量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必须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务必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务必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最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 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要透过事物的表面,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报送适时对路的信息。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条 市政府政务信息微机网络系统是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支持系统,是政务信息双向传输的重要通道,是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该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使用和存储。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通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津政办发〔1989〕57号印发的 《天津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试行)》即行废止。



199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