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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43: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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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安排,我局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中进行了非处方药的遴选,目前已公布了六批4326个非处方药制剂品种,初步对上市药品进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
  (一)申请范围
  除以下规定情况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
  1.监测期内的药品;
  2.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
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
  3.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
  4.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
  5.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
  6.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
  7.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
  8.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
  9.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
  10.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

  (二)工作程序
  1.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药品,符合申请范围,其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药品代理商)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并按规定填报《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附件3,下称《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资料后,对其申请资格、证明文件、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予以退审;初审通过品种,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联同申请资料一式二份,集中并行文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3.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品种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的原则进行医学和药学评价,并定期公布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品种名单及其说明书。

  (三)申报资料及要求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报《申请表》,并按附件1、附件2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非处方药转换评价为处方药
  (一)我局组织对已批准为非处方药品种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对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品种将及时转换为处方药,按处方药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收集并汇总对非处方药品种的意见,特别是药品安全性的情况,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反馈。
  (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单位认为其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非处方药存在不安全隐患或不适宜按非处方药管理,可填写《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意见表》(附件4),或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转换的申请或意见。

  三、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有关单位即可提出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的申请,或提出非处方药转换为处方药的申请或意见。

  在我国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我局反映,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附件:1.中成药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2.化学药品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3.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4.非处方药转换处方药意见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1:

       中成药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申报分类
  第一类:与公布的非处方药处方、给药途径相同,仅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品种
  第二类:不含毒性药材的品种(“毒性药材”指法定标准中标示有毒性或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
  第三类:不包括在以上两类中的品种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说明
  应包括国内外有关该药品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情况的综述,以及对申报资料来源及文献检索范围的说明。
  4.拟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需附原说明书,如对原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须说明理由。
  5..现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一份
  6.证明性文件
  应包括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证,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

  (二)药学资料
  7.药品制剂及药材、辅料的法定质量标准
  应在本项资料中说明制剂及所有药材的标准来源,己列入我国药典的药材可不提供此成分质量标准。
  8.药品质量资料
  应包括药品质量情况报告及稳定性研究报告。

  (三)药品安全性研究
  9.毒理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毒理和有毒药材毒理研究资料。
  10.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检索报告(检索时间应截止到申报前3个月内)。
  11.依赖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药材依赖性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如药品各药材均无依赖性,可不提供本项资料;药材无依赖性可不提供此药材资料)。
  12.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情况
  应包括研究综述和相关试验及文献资料。
  13.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患者是否可自我诊断所申报的适应症,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用法用量是否可以正确掌握。
  14.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在广泛使用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较多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其产生的危害程度。

  (四)药品有效性研究
  15.药效学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效学研究综述及有关试验和文献资料。中成药还应提供处方方解。
  16.药品有效性临床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品有效性研究综述及有关临床试验和文献资料。

  三、资料要求
  文献检索范围应包括国内外主要医药学文献及期刊,并保证相关文献均纳入相关综述中,主要文献资料应附文献全文,所报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文;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
申报资料项目1、3、4须提供电子文档。

  四、申报项目要求
┌─────┬────┬──────────────────────────┐
│     │    │          资料项目要求          │
│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综述资料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药学资料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安全性资料├────┼────────┼────────┼────────┤
│     │  1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13 │   +    │   +    │   +    │
│有效性资料├────┼────────┼────────┼────────┤
│     │  13 │   +    │   +    │   +    │
└─────┴────┴────────┴────────┴────────┘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指可以免报的资料;“△”指选报的资料。


附件2:

        化学药品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报资料及要求

  一、申报分类
  第一类:与公布的非处方药处方、锅药途径相同,仅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品种
  第二类:由己公布非处方药活性成分组成的复方制剂
  第三类:不包括在以上两类中的品种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2.申报资料目录
  3.申报说明
  应包括国内外有关该药品研究、生产、销售和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情况的综述,在国外是否作为非处方药管理,以及对申报资料来源及文献检索范围的说明。
  4.拟使用的非处方药说明书样稿
  需附原说明书,如对原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调整或补充,须说明理由。
  5.现销售的最小销售单位样品一份
  6.证明性文件
  应包括药品生产批件或进口注册证,代理商还应提供生产企业授权书原件。

  (二)药学资料
  7.药品制剂及活性成分、非活性成分的法定质量标准应在本项资料中说明制剂及所有成分的标准来源,己列入我国药典的成分可不提供此成分质量标准。
  8.药品质量资料
  应包括药品质量情况报告及稳定性研究报告。

  (三)药品安全性研究
  9.毒理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和活性成分毒理研究资料。己公布非处方药活性成分可不提供本项资料。
  10.不良反应(事件)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检索报告(检索时间应截止到申报前3个月内)。
  11.依赖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依赖性研究综述和相关试验及文献资料(无依赖性成分可不提供此成分资料,如药品各成分均无依赖性,可不提供本项资料)。
  12.耐受性研究资料
  应包括制剂及各成分耐受性研究综述和相关临床试验及文献资料。
  13.与其它药物和食物相互作用情况
  应包括研究综述和相关试验及文献资料。
  14.消费者进行自我诊断、自我药疗情况下的药物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患者是否可自我诊断所申报的适应症,是否需要专业人员帮助,用法用量是否可以正确掌握。
  15.广泛使用情况下的安全性研究资料
  重点说明在广泛使用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较多的不合理用药情况及其产生的危害程度。

  (四)药品有效性研究
  16.药效学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效学研究综述及有关试验和文献资料。
  17.药品有效性临床研究资料
  应包括药品有效性研究综述及有关临床试验和文献资料。

  三、资料要求
  文献检索范围应包括国内外主要医药学文献及期刊,并保证相关文献均纳入相关综述中,主要文献资料应附文献全文,所报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中文译文;申报资料使用A4纸打(复)印并装订;申报资料项目1、3、4须提供电子文档。

  四、申报项目要求
┌─────┬────┬──────────────────────────┐
│     │    │          资料项目要求          │
│ 资料分类 │资料项目├────────┬────────┬────────┤
│      │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综述资料 │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药学资料 ├────┼────────┼────────┼────────┤
│     │  8  │   +    │   +    │   +    │
├─────┼────┼────────┼────────┼────────┤
│     │  9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11 │   -    │   -    │   +    │
│安全性资料├────┼────────┼────────┼────────┤
│     │  12 │   -    │   -    │   +    │
│     ├────┼────────┼────────┼────────┤
│     │  13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15 │   -    │   △    │   △    │
├─────┼────┼────────┼────────┼────────┤
│     │  13 │   +    │   +    │   +    │
│有效性资料├────┼────────┼────────┼────────┤
│     │  13 │   +    │   +    │   +    │
└─────┴────┴────────┴────────┴────────┘
注:“+”指必须报送的资料;“-”指可以免报的资料;“△”指选报的资料。


附件3:



处方药转换非处方药申请表



                             受理编号:

    申报药品名称(通用名):                  规格:

    申报分类:

    批准文号: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

英文名称:



剂型

规格


处方组成


原批准适应证(功能与主治)




拟申请适应证(功能与主治)




原批准用法用量








拟申请用法与用量




省局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非处方药转换处方药意见表



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主要成分




主要生产企业


提交人基本情况

个人□   医疗单位□  本品生产企业□ 非本品生产企业□

流通企业□ 监管部门□  科研单位□  其它□

联系人

单位


邮编

地址


电话

E-mail


理由及意见简述






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家组的成员资格认定、选聘和专家组运作、管理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遴选程序



第三条 专家组由新余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负责遴选和管理,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及应对处置需要划分为若干专业领域组;主任、副主任由市应急办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设在市政府办应急协调科。



第四条 专家组实行定期聘任制,成员由应急管理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以市内专家为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遴选的专家组成员需具备以下入选资格:



㈠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本人积极参加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管理有关规定。



㈡有责任感,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信,有谋划、善决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正。



㈢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内具备较高科研和技术水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决策咨询能力,市政府应急工作有特殊需要的,从其需要。



㈣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的遴选、聘任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每届专家组任期届满前,市应急办提出新一届专家组专业构成和人数要求的组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院校根据专业要求和遴选条件,筛选推荐本系统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㈢各单位征得拟推荐专家学者同意后,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函送市应急办。



㈣市应急办进行资格审查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入选专家填写《新余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组成员登记表》,颁发《聘书》和《专家证》,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组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主要任务和专家权责



第七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



㈠密切关注全市公共安全形势,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



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参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第一时间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



㈢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安排,开展或参与应急管理课题研究。



㈣根据市应急办的组织、安排,参与新余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㈤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㈥参与应急管理对外交流活动。



㈦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家组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㈠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活动;



㈡阅读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文件;



㈢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案例;



㈣有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以上㈠、㈡、㈢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应切实承担应尽的责任:



㈠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普遍性、频发性问题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



㈡认真主动工作。对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专家组交办、指派的任务,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



㈢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省、市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决策,并坚决执行和贯彻落实。



㈣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㈤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㈥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市人民政府和专家组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意见分歧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表达。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定期交流制度。秘书处每年安排1-2 次专家组全体成员活动,学习政策法规、分析安全形势、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计划;各专业领域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信息通报制度。秘书处及时将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动态通报各专业领域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视情况及时转告相关专业领域组及其相关专家。专家组成员了解、发现公共安全异常情况和有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研判,并将意见呈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按领导同志批示办理。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制度。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委托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要按照课题研究规范,编制课题研究方案报批,研究成果以课题报告、学术论文的形式由市应急办上报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呈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并呈送有关部门,推荐给国务院应急办刊发的《中国应急管理》等有关刊物。鼓励专家组及其专业领域组争取其他有关方面的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决策服务制度。专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以书面形式提出预测研判、应对策略、处置措施、救援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直接提交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供决策参考,并交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四条 监督自律制度。专家组成员执行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的工作任务,由市应急办出具指派函,专家凭指派函和《专家证》与有关方面联系,自觉接受有关地区和部门的监督。除必要工作、生活条件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不合理要求。未经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办指派、委托,专家不得擅自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退出制度。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工作的,由市应急办与其本人商妥请辞事宜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因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中途被解聘的,要于被解聘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交回《聘书》和《专家证》, 并由市应急办通报各有关方面。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奖惩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适度安排专家组工作经费,纳入市应急办年度工作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由承办的专业领域组制订课题研究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经市应急办会同有关方面审核后报批,按财务制度规定,在额度内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组成员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受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办指派或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参加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以及对外交流活动的,相关地区和部门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市应急办在年度总结、届满总结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由市应急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选派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证监会公告〔2011〕24号


现公布《关于第二批授权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按照《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1〕6号,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公布第二批获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见附件)。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公告》规定的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授权审核事项),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授权审核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二)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注册资本,但下列变更注册资本事项除外: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

  (五)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本决定施行前,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附件: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附件:



第二批取得授权的派出机构名单

(按照提交工作报告的时间顺序排列)



序号
派出机构名称

1
浙江证监局

2
北京证监局

3
山东证监局

4
西藏证监局

5
安徽证监局

6
深圳证监局

7
青岛证监局

8
广西证监局

9
新疆证监局

10
河南证监局

11
青海证监局

12
天津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