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政府、企业及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种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工程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适度超前地实施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工作。
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应用培训、信息安全以及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信息化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监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技术上负责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共资源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本县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第四章 信息工程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各单位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对信息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网络安全、资源共享、技术标准、投资概算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的综合评审意见,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凡没有办理审核的信息工程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办理采购手续。
在本办法未实施前,已按相关政策和行业标准建设信息应用系统的单位,其信息应用系统的深入完善和推广应用,应接受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凡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信息工程,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择优确定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及设备选型等内容须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相符,并须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核对无误后方能启动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信息工程的质量,避免出现肆意修改技术参数、更换硬件设备、修改软件功能等行为,杜绝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现象,全市应推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信息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监理单位需全程跟踪信息工程的建设,严格把好质量关。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技术参数,其变更清单必须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审核同意。
信息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的承建;信息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工程的监理。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具函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招标书和监理意见进场验收,并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技术部门根据验收小组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凡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处置由市财政局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的申购,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存量、配比情况进行合理配置;各单位的残旧、老化办公设备,实行报废审批制度,由各使用单位向市财政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设备报废申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报废设备进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结果报告,市财政局依据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结果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内先进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凡是没有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的网络建设和网络租用费用,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款。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信息安全、避免重复建设,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广东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本市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在履行职责、机构运行或者开展社会活动时所产生和使用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具有一定社会应用价值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均归政府所有,任何政府部门不得对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实行部门垄断。
市政府和各部门的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并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对各领域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实行宏观指导和监控。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公共信息资源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对纳入全市范围内信息化服务的公共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必须提供共享接口,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将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履行开发、更新信息资源的义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上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合法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妨害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实行发布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六章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十一条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市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网络管道的统一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管、公安、公路部门协助做好信息传输网管道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新建小区,要把信息网络管道纳入小区建设规划,与小区同步建设。信息网络管道实施统一规划建设后,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其他管网。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已建的信息网络管道,要在两年内逐步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地下管道,以免影响城市景观和确保信息安全。所需费用由有关管线运营商负责。
第三十四条 信息网络管道投资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市政府占有一定比例的股权作为管道资源的补偿,同时根据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街道损毁补偿。管道租赁价格须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需到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纳入市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管理,相关图纸资料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管道经营者要建立管道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没有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擅自投资建设,或者没有经过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建设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不提供共享接口,或者不将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源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或者不履行开发、更新信息资源义务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对违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中其它条款的行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政府、公共领域信息化建设;各县区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河府〔2004〕116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文件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公厅
财办金[20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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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范信用担保机构运作,防范和控制信用担保风险,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全国担保机构的情况进行联合调查,以全面掌握信用担保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对象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包括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调查的内容为担保机构设立和运行的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调查的起止时间为各担保机构自设立之日到2001年12月31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接本通知后,尽快组成3部门联合工作小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责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担保机构认真填写调查表,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结果完整准确。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组织下属各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共同做好调查工作。
三、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联合行文,将填写好的调查表以及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情况的报告(反映情况、问题和建议)一式3份,于2002年5月30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同时,各担保机构从www.mofit.com.cn网站下载调查表,填写后发送到电子信箱:chenwenhui@mof.gov.cn。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部)3部门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联合工作小组人员及3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和传真,报告我们。调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方式为:财政部金融司联系人韩向荣、张琛,电话(010)68551253、68551205、传真(010)68551253;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联系人张海鹰、王磊、武志勇,电话(010)63193696、63193400、传真(010)6319308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联系人罗延枫、高玉泽,电话(010)66194522、66194280、传真(010)66012748。
附件:1、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3、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财 政 部 办 公 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名称
二、担保资金
1、其中:资本金
受托运作的资金
2、其中:实物资本
现金(含银行存款)
其他
3、其中:政府投资
其他投资
三、机构组织形式
四、机构设立时间
五、在职人数
1、其中:占用机关编制的职工人数
2、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六、资金运用情况
1、证券投资
2、股权投资
3、债权投资
4、其他投资
七、收费标准
八、协作银行
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
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
十一、担保情况
l、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户数
5、担保责任余额
6、单笔担保最高额
7、单笔担保最低额
8、单笔担保最长期限
9、单笔担保最短期限
10、担保对象
十二、发生代偿情况
l、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十三、财务状况
1、累计实现收入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
3、累计提取准备金
4、累计纳税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
6、补偿资金
7、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
8、负债总额
十四、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
截止2001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项目 数量、金额或其他 备注
一、担保机构数量
1、其中:政府出资
其中:完全出资
参与出资
2、其中:公司
事业单位
社团法人
3、其中:省级担保机构
地市担保机构
县级担保机构
乡镇担保机构
4、其中:再担保机构
二、担保资金总额
1、其中:政府出资
2、其中:现金(含银行存款)
三、担保机构从业人员总数
其中:占用机关编制人数
四、资金运用情况
l、证券投资总额
2、股权投资总额
3、债权投资总额
4、其他投资总额
五、担保情况
1、累计担保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
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
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
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
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
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
4、在保企业总数
5、在保责任总额
六、发生代偿情况
l、累计代偿笔数
2、累计代偿总额
3、累计追偿总额
4、累计代偿损失
七、财务状况
1、累计收入总额
其中:担保费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2、累计营业支出总额
其中:担保赔偿支出总额
3、累计提取准备金总额
4、累计纳税总额
其中:所得税
营业税
其他
5、累计实现利润(或亏损)总额
6、资产总额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总额
7、负债总额
八、社会效益情况
1、2001年底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 担保后增加:
2、2001年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 担保后增加:
3、2001年受担保企业利税总额 担保后增加:
附件3:
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工作小组组织担保机构填报,调查范围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二、担保资金”按照三种分类形式填写,分别反映:(1)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担保资金,以及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2)存在形式;(3)资金来源。
2、担保资金项下的“政府投资”,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担保机构实际投入的资本金或担保基金,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政府还是政府某部门;“其他投资”,反映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的实际投资。在备注中注明出资人为企业还是个人。
3、“三、机构组织形式“,反映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公司制,还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组织形式。
4、“六、资金运用情况”项下的“证券投资”,反映对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的投资;“股权投资”,反映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反映对流通债券以外的债权投资。
5、“九、担保机构与银行分担比例”填写担保机构与银行就担保项目的责任分担比例范围,备注栏填写目前主要实行的分担比例。
6、“十、担保机构与银行协议放大倍数”填写担保机构与各协议银行就担保资金额度与担保贷款额度的放大比例协议。
7、“十一、担保情况”按栏目要求填写累计数,另外,在相应备注栏填写其中1998、1999、2000以及2001年担保情况数字及各年非贷款担保情况数字,如:购销合同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
8、“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数量。
9、“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反映担保机构单笔担保责任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的担保责任总额。
10、“担保责任余额”,反映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备注栏内填写“贷款担保责任余额”。
11、“十二、发生代偿情况”,反映由于被担保企业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或其他被担保的款项,担保机构代为偿付的情况。如有银行分担代偿的,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填写有关数字。
12、“累计代偿损失”,反映担保机构发生代偿而进行追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并作为坏帐核销的损失。
13、“十三、3、累计提取准备金”,反映担保机构提取的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及其他形式的准备金总额,在备注中注明提取的准备金项目。如有税后利润转增或政府出资弥补,也在备注中注明。
14、“十三、61补偿资金”,指担保机构获得的由财政、委托担保基金或上一级再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给予的用于弥补担保运作中出现的代偿损失和运营成本的资金。备注中请注明资金来源及比例。
15、“十四、社会效益情况”,反映受担保企业获得担保后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一栏填写2001年数字指标,备注栏填写企业获得担保后的增加额。
计算方式:
担保增加就业人数:2001年底职工人数担保前职工人数
担保增加销售收入=担保期内实现销售收入×A
担保增加利税=担保期内利税总额(合增值税、营业税等) ×A
(注:担保额占流动资金比例(A)=担保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
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填报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表由联合工作小组填报。调查范围为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及民营的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担保机构数量项下的“政府出资”,反映政府完全出资或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数量。对政府参与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在备注中注明政府出资所占股权的情况。
2、“省级担保机构”,反映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面向全省的担保机构数量。
3、“五、担保情况”按附件1第7条要求填写;“六、发生代偿情况”按附件1第11条要求填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