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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时间:2024-07-12 08:5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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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市委办发[2005]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2005年全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办法



为全面贯彻实施“开放兴市”战略,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积极性,推动开放型经济快速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2005年度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

一、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有关开发区(工业区):各省级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越城生态产业园区、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新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昌轴承特色工业园区、诸暨市山下湖特色工业园区(下同)

(三)全市各乡镇(街道)

(四)全市外经贸企业

二、内容和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年开放型经济目标要求,开展比自营出口、比利用外资、比外经发展等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竞赛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目标(见附件)进行竞赛,完成考核目标得基本分100分,超减分计分标准如下:

项 目
完成目标分值
超减目标加扣分

合同利用外资
20
每超减目标500万美元,加减0.5分。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每批一个加3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0.5分。

每完成1000万美元,加0.2分。

实际利用外资
40
每超减目标100万美元,加减1分。
当年实到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每批一个加5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2分。

每完成500万美元,加0.4分 。

自营出口
20
每超减目标500万美元,加减1分。
进入全省出口50强企业,每一个企业加1分;荣获中国和省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每只分别加2分和1分。

每超减目标5%,加减1分。

加工贸易出口比重每提高(下降)1个百分点加(减)1分。

外经合作
承包劳务营业额
5
每超减目标300万美元,加减1分。越城区承包劳务营业额按5分计。

境外投资企业
15
每增减一家境外企业加减1分。每新批一家生产性企业加2分。



以积分高低评出开放型经济工作金奖、银奖、铜奖各1个,进位奖若干个,分别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二)有关开发区(工业区)

开展利用外资实绩竞赛。考核按合同外资20%权数、实到外资80%权数计。以实绩高低评出利用外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1个和进位奖若干个,分别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

(三)全市乡镇(街道)

1、开展利用外资实绩竞赛。考核按合同外资20%权数、实到外资80%权数计。以实绩高低评选出全市利用外资十强乡镇(街道),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开展自营出口实绩竞赛。以实绩高低评选出全市自营出口十强乡镇(街道),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全市外经贸企业

1、开展自营出口规模竞赛。以实绩高低评选出全市自营出口十强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开展利用外资规模竞赛。以企业合资合作实到外资高低评选出利用外资十佳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开展境外市场开拓竞赛。按承包劳务营业额和境外投资企业带动出口额高低分别评出2家全市境外市场开拓先进企业,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

三、竞赛要求

(一)合同利用外资以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为准;自营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外经合作以外经贸部门统计数为准。

(二)参赛单位每月25日将实绩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审核后每月进行通报。

(三)年终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附件:2005年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目标(略)



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关于2003年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03]022号

各有关注册机构: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两年,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两年。为更好地落实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3年11~12月开始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注册范围

  凡2001年经建设部审批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含第一、二批),执业年检合格,并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情形的人员,均应办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

  二、续期注册申报程序

  1. 申请人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中价协”网站下载);

  2. 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其申请表内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人持续期注册申请表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

  4.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准予续期注册,并在其注册证书续期注册栏内加盖“续期注册合格”专用章及注册机构单位公章;

  5.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续期注册工作结束后,将其续期注册情况汇总报送“中价协”备案;

  6.“中价协”根据各注册机构报送的情况和审查结果,公布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三、续期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续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3.本人近两年完成的三个典型业务报告封面复印件或工程造价业务报告。

  四、续期注册费用及受理时间

  1.续期注册费50元/人;

  2.请各注册机构于2003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省级或部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工作,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汇总软盘,续期注册审查情况报告及续期注册费统一交送“中价协”。

  五、其它内容

  户 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开 户 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 号:0200001409014435987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三里河路11号

  邮政编码: 100831



附件: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修正)(已废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1995年10月1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19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
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务工劳动力的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劳动力)的管理。
前款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务工、取得工资或者劳务性收入的人员。
第三条 市、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来劳动力使用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市、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外来劳动力使用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计划、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劳动力供求状况,对外来劳动力使用实行总量控制。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行业工种分年度控制使用数量:
(一)可以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
(二)调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
(三)严格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
第五条 招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地常住户口劳动力无法满足需求的;
(二)经调剂吸纳企业富余职工后劳动力仍不足的;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相应生活条件的。
第六条 单位需要使用外来劳动力,应当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使用。
第七条 获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有组织地招收,并签订劳务协议:
(一)市、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二)外来劳动力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三)经市、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务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获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应当向市、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向公安机关登记或者领取《暂住证》。
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外来劳动者的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三)本市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 外来劳动力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劳动合同期内外来劳动力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外来劳动力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遵纪守法、道德规范、计划生育等教育,组织上岗前的技术、安全培训;落实劳动保护、卫生防疫和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等措施,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和休息的权利。
外来劳动力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求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怃恤或者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来劳动力中的未成年工和女工,应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 支付给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报酬,应当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支付劳务费用,实行统一票证、统一财务列支科目。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市、不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就业调节金。
就业调节金的缴纳标准及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的,责令在三十天内清退,并可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责令在三十天内补办,并可按未办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市市区、不设区的市间异地务工取得工资或者劳务性收入的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境外人员就业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19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决定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所称的“县级市”均修改为:“不设区的市”。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的,责令在三十天内清退,并可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责令在三十天内补办,并可按未办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务工期限,未经批准继续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19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