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杜绝出口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 经贸部 商业部
关于杜绝出口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0日国家商检局、经贸部、商业部国检检字〔1989〕636号印发)
羊绒是价格昂贵的纺织原料,是我国出口创汇的重要产品之一。近年来,在出口羊绒(原绒、过轮绒、干梳无毛绒、水洗无毛绒)中掺杂使假现象时有发生,使我国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给国家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为了保证出口羊绒质量,促进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现制定如下杜绝出口羊绒掺杂使假的管理办法:
一、杜绝羊绒掺杂使假要从基层收购单位抓起
(一)凡担负向各级外贸公司(包括有对外经营权、允许经营羊绒产品的工贸公司,下同)及各级出口羊绒生产加工厂提供羊绒原绒的基层收购单位都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羊绒收购员,不收购掺杂使假的原绒。
(二)基层羊绒收购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准确地区分羊绒和毛,并能确定羊绒的路分;
2、掌握羊绒中掺杂使假的鉴别方法和简单易行的测试手段;
3、对收购羊绒的质量负责,销售羊绒时要签发收购质量单(证);
4、公平收购,不徇私情,不拉关系,不损公肥私,能抵制掺杂使假的行为,拒受掺杂使假的假货。
(三)、做好基层的储存工作:
基层收购单位要做好羊绒储存工作,既要防止污染和发霉变质,更要防止异性纤维和异质纤维混入。
二、出口羊绒的生产厂家要细加工、严管理,保证出口羊绒产品的质量,必须做到:
(一)生产出口羊绒产品的工厂,对进厂的原料绒加强验收工作,对掺杂使假的假货要拒绝收购;
(二)严格按出口羊绒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具有生产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羊绒的机械设备和必须的生产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从原料分选到成品检测均需设有专职检验人员把质量关,杜绝每道工序中的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成品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四)有鉴别掺杂使假的检验方法,并能应用于杜绝掺杂使假的产品检验中去;
(五)有设备齐全的实验室及检测人员。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检测人员有权制止其出厂;
(六)厂领导重视产品质量,积极采取措施,杜绝在羊绒中掺杂使假。
三、外贸经营单位要把好出口羊绒质量验收关
(一)外贸经营要有既懂外贸业务又懂质量验收的人员,把好收购羊绒的验收关;
(二)外贸经营单位收购羊绒时,应按出口规格逐项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收购;
(三)外贸经营单位收购的羊绒产品经逐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商检机构报验出口;
(四)外贸收购单位对收购的羊绒产品无能力验收的,要委托或聘请有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代为验收;
(五)经商检检验合格的商品,外贸经营单位要在货物的外包装上刷印清晰的标记、批号、唛头,以防止调包和货证不符;
(六)外贸经营单位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要根据经贸部、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列明质量规格、条款和检验条款。对要求检验特殊质量项目的,须要求客商提供检验方法和依据。
四、商检机构对出口羊绒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商检机构要本着“关键是要严格,秉公办事,不讲情面,不讲关系学”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出口羊绒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一)接受报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出口合同中有质量条款和检验条款,对要求特殊检验项目者须附有检验依据。非羊绒经营单位或无出口合同或合同条款不明确者,不受理报验。
2、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单和磅码单。
3、有卫生检疫证明。
4、有外贸经营单位的验收合格单(证)。
5、有商检机构检务部门需要的其它单证。
(二)取样与检验
1、要由商检人员现场自行抽取样品,不准经营单位送样或留样。
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在包装完好的软包中多层多点取样,取样后对软包装要签封,以防掺杂使假或换包。也可在商检机构指定打硬包的厂点,由商检人员在扎硬包时,随扎包随多层多点取样。经营单位随即在包装上刷印标记、批号、唛头,然后由商检人员施加封识。
2、商检机构对出口羊绒要实行批批自验。一律不搞认可检验,对以前已有认可检验员的生产厂,商检机构要与工厂的认可检验员共同检验。
3、商检机构要严格把好出口羊绒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对已经发现掺杂使假的羊绒,不论报验单位提供任何保函,均不准放行出口。
(三)对出口羊绒生产厂实行质量许可证管理。在对工厂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时,商检机构要邀请生产主管部门一道参加考核,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见国家商检局(87)国检监字第512号文“关于下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工厂在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时,须首先获得生产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2、商检机构对本地区有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的羊绒加工厂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掺杂使假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和令其停产整顿,整顿不见成效者吊销其产品质量许可证。
3、商检机构对所在地区的羊绒加工厂编排代号,以便查验时了解各厂的质量情况,做好出口前的批次管理。
其它省、市、自治区的羊绒流入本地商检机构管辖区申请报验时,报验人要提供外地羊绒加工厂取得商检质量许可证的证明和盖有生产厂章的质量检验结果单(结果单复印件无效),以及其他必须的单证(见第四条第一款)。不能提供上述单证者,商检机构不受理报验。虽已提供有关证明,但经检验,结果与所持证单不符或有掺杂使假者,商检机构应将检验结果在通知报验人的同时,一并通报生产厂所在地商检机构,共同把好出口羊绒质量关。
4、口岸商检局要加强出口羊绒的查验。不但要检查包装、数量、标记、唛头,还要检查质量。对那些信用证多次展期,商检证书过期换证的出口羊绒,要及时联系出证局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以保证出口羊绒的质量。
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根据《关于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74号),市委、市政府同意通过市财政借款支持镇街土地统筹工作的开展(以下简称“土地统筹借款”)。为明确相关申请借款条件和加强对使用市财政借款统筹的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街在申请和使用土地统筹借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统筹的土地有切实可行的开发利用计划,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市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建规划;
(二)成本效益原则,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应注重成本效益分析,避免造成镇街财政负担过重;
(三)专款专用及按时归还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借款统筹土地,是指镇街在实施土地统筹过程中有资金困难,向市财政申请借款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理用地手续费用所涉及的土地。以下简称统筹土地。
第二章 借款审核条件
第四条 统筹土地非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土地(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统筹土地须纳入建设用地区,符合新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统筹土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位于规划的建成区内,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外;
(三)统筹土地须连片开发和有规模效应,并应在五年内能够被开发利用,其中属于拆迁用地的应选择其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用地;
(四)统筹土地性质属工业用地,应选址于规划工业园区内,且用地规模不少于1000亩;统筹地块性质属经营性用地,用地规模不少于100亩;
(五)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用地,所在区域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待所在区域的控规通过审批后才能申请规划设计要点。除产业用地外,以经营性用地为主的片区必须开展城市设计和地块包装,以提高土地开发效益;
(六)统筹土地发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结构政策。
第五条 统筹土地属我市已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和城际轨道交通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可纳入土地统筹借款范围。
第三章 借款范围
第六条 镇街申请借款,应以统筹土地的补偿费总额与完善用地手续须缴交费用的总和为限。每笔借款分别对应具体的统筹地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土地补偿标准按《东莞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东府办〔2009〕99号)计算,不包括超出补偿标准的部分。镇街政府对统筹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投入等费用由镇街政府自行筹措,不在统筹土地借款范围。
第八条 土地统筹借款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
1.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
2.青苗补偿
3.附着物补偿
(二)对建设用地的补偿
1.收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征收集体工业用地的补偿
3.征收宅基地的补偿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
(四)完善用地手续须缴纳的费用
1.征地管理费
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耕地占用税
4.异地补充耕地调节费用
第四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土地统筹借款由镇街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审核程序是: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对统筹土地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统筹成本(即土地统筹借款)进行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政府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
第十条 镇街申请土地统筹借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土地统筹借款的请示,标题须包含“土地统筹借款”字样,内容包括统筹土地范围、面积、土地补偿方案和借款金额等;
(二)土地统筹及开发利用计划书;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地块所属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统筹协议,内容包括统筹的原则、土地赔偿标准以及村民代表签名等要素;
(四)《申请土地统筹借款地块情况统计表》;
(五)《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国土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可留空);
(六)《镇街土地统筹借款申请表(规划审核)》(市城建规划局意见可留空);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八)最新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国土分局、村委会盖章);
(九)城镇总体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局部图,镇人民政府、规划所盖章);
(十)用地界线图(宗地图)两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五章 土地统筹借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统筹借款资金以向银行融资的形式筹措,由市财政向金融机构统借统还土地统筹借款。
第十二条 土地统筹借款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申请的镇街在核定额度内发放借款。
第十三条 为确保专款专用,土地统筹借款由市财政局实行直接支付和集中核算,封闭运行。
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效率,市财政局向借款镇街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土地统筹借款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六章 统筹土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统筹土地日常管理工作由属地镇街参照市级储备土地进行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统筹土地的管理和开发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具体是:
(一)统筹土地权属在借款期限内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但镇街按计划开发利用统筹土地,使土地的权属发生转移或者利用方式改变时,需先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并保证土地权属变更后及时归还借款;
(二)每宗统筹土地的四至范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镇街双方进行红线确认,并签订联合管理协议。统筹土地红线图交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建规划局备案;
(三)统筹土地原为集体农用地的,在开发使用前须由镇街按相关程序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可申请统筹土地借款,所需指标由镇街自行解决;
(四)如统筹土地发生规划调整等改变可能影响到土地统筹借款的归还时,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核该行政审批事项时,需有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财政局书面同意方可办理。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看管人员或专业管理公司定期巡查统筹土地,及时掌握统筹土地的权属变更和利用方式变动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统筹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镇街未能按计划归还土地统筹借款本息的,由市政府直接收回统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对统筹土地现况及相关等信息按季汇总,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