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1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行。
市 长:谭仲池
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其户籍所在地一个月以上,男性年龄18-55周岁、女性年龄16-49周年的下列流动人口:
(一)离开户籍地到市外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我市公民;
(二)离开户籍地来我市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居住的市外公民;
(三)离开户籍地跨乡(镇)、街道办事处务工、经商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本市四县(市)公民;
(四)离开户籍地跨区、县(市)务工、经销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本市五区农业人口。
(五)离开户籍地四县(市)务工、经销或以生育为目的居住的本市五区非农业人口。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服务,并服务必要的保障,同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房产管理、城管、交通、教育、财政、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是:
(一)负责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二)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按规定开展避孕节育情况的查访;
(三)向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四)组织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情况进行清查,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制度,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流动人口在现居地或从业地已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寄回有效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证明的,流出地不得再要求流出人口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五条 居(村)委会、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流出人口年龄、婚育情况,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并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二)具体承办流入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对无《婚育证明》的人员,发给催办通知书,逾期仍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基础管理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对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进行查访,组织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及时发送计划生育药具,协助做好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五)协助做好流动人口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地或从业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地或从业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 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时,须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单位审核后,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婚育证明》,其中已婚育龄妇女须与村(居)委会或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八条 流入人口到达现居地三日内须向现居地或从业地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或居(村)委会、单位交验《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须在一个月内补办,逾期不补办的,不能在我市经商、从业、居住。
第九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证》由户籍地发放。流动人口凭户籍地发放的《生育证》,经现居地或从业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可以在现居地或从业地生育。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发放;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放。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须凭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和其他有效证件办理《暂住证》。由计划生育部门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委托公安部门,对流入人口统一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所收管理费用全额上交财政,专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须凭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流动人员就业证》。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须凭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年检《营业执照》时,重新审验《婚育证明》。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要查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无计划生育合同的,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证照时,均须查验《婚育证明》。
第十六条 为流动人口审批证照的同时,应将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定期通报流动人口现居地或从业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含私人雇工)须凭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和其他有效证件聘用流动人口。
第十八条 公、私房屋房主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售房屋时,须查验承租人、购房人的《婚育证明》,并及时向当地居(村)委会或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信息。房屋出租的,应按规定签订房屋出租计划生育合同。
租赁单位的房屋或单位职工房屋的流动人口及单位或单位职工雇用的流动人口由该单位管理;租赁其它房屋或购买房屋的流动人口由房屋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管理。
第十九条 因征地开发、房屋拆迁等原因形成的人员流动,其计划生育工作,由开发商、户口所在地和现居地三方共同管理,以开展商管理为主。
开发过程中,因买房而迁入的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部门设立计划生育机构进行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居委会建立后,列入辖区常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不得为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提供躲避场所;发现计划外怀孕的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地或从业地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现居地或从业地没有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户籍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伪造、买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出具、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证件,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情形中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一)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接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计划生育部门的;
(二)为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取环、做吻合术、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
第二十四条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房屋出租户将房屋出租给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房屋的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为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对象提供躲避场所或其它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未办理《婚育证明》或不接受避孕节育检查的,经户籍地或现居住、从业地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后仍拒绝办理或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建设、交通、房产管理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时,不查验《婚育证明》的,对单位按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书追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反复研究后已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谭仲池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
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活动,确保户外广告位置使用的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商、规划、城管、监察、公安、法制、物价、财政、建委、交通、民政、园林、市政、绿化、环卫、公用事业、环路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拆除擅自设立的或过期的广告;监察部门对拍卖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公物拍卖行具体承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拍卖工作,拍卖活动应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 下列属于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列入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
(四)城市电杆、灯杆;
(五)公共汽车站台、公用电话亭;
(六)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码头;
(七)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两侧;
(八)捐建的各类公用设施(捐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第七条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每次拍卖的具体广告位置。
第八条 每个广告位置的拍卖底价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审核后确定。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底价组成等有关事项在拍卖前应告知竞买人。
第九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后,由市政府收回,重新拍卖。
通过拍卖取得的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需要转让的须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拆迁通过拍卖程序设置的户外广告或收回已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拍卖范围内的广告位置的现有各类户外广告,到期后一律不再续展;未明确有效期的,塔式广告为5年,其他广告为3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未经依法批准而擅自设立或超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依法拆除。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竞买,应向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 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应持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的竞买通知书到拍卖行办理竞买手续,交纳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买受人与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四条 买受人申请发布广告时应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成交金额交讫收据,并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发布广告还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所得收入,在扣除拍卖过程中所需的必要费用和佣金后,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拍卖委托经营单位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收益,原则上全额返回该单位。
拍卖非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市政府从拍卖所得中给予拍卖单位适当补偿
捐建的项目,捐赠人要求补偿的按捐建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确定不拍卖的政府产权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联合审批,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广告场地使用费上缴市财政;审批委托经营单位产权的户外广告,广告场地使用费由该单位直接收取。广告设置涉及的绿化补偿及市政破路等费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取后,按实核拨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对已纳入拍卖范围的户外广告位置擅自审批使用的;
(二)已经拍卖成交,仍阻止买受人使用的;
(三)应联合审批而擅自审批的;
(四)擅自收取广告场地费和违法收取有关费用的。
第十八条 参与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工作的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北海市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是指为支持涠洲岛旅游发展,国家、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和北海市筹集的用于专项资助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涠洲岛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突出重点、重在导向、择优补助、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旅游专项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一)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二)市本级财政通过经费拨款安排部分资金。
(三)对涠洲岛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从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五条 向上级申请资金程序。
由涠洲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涠管委)根据《北海涠洲岛旅游区发展规划》编制出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应旅游项目计划,并提供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旅游专项资金需要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文本,市旅游局会同财政局按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旅游局、财政厅。
第六条 市涠管委编制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经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旅游发展资金的收支预算必须平衡,不得出现收支缺口。
第七条 国家和自治区补助涠洲岛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游发展基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行〔2009〕47号)的规定执行,重点用于涠洲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的项目。
(一)景区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景区道路建设、景区安全设施、供水供电、排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完善项目。
(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景区(点)厕所、停车场的建设和完善项目、通往景区的标识标牌、游客接待中心等项目。
第八条 市本级资金筹资部分除用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用途外,可用于涠洲岛旅游项目的前期工作支出和经北海市政府审定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及项目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财政、旅游、涠管委部门根据职能定位,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专项资金及项目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部门责任。
(一)市涠管委负责制定涠洲岛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负责管理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确保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按规定使用;确定旅游发展项目,及时落实项目业主,督促项目业主按规定内容和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并及时申请使用资金;准备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旅游发展资金材料。
(二)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工程进度,会同财政局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向上申报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预算,确定年度旅游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会同市旅游局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会同旅游局联合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有关违反行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在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之前,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涠管委成立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成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后,由市涠管委设立的投资评审机构和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评审和审批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市涠管委开设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专户,用于管理多渠道筹集涠洲岛旅游发展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开设变更按账户管理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对于用国家和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部分应单独建账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使用,以备国家和自治区的检查。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具体办理流程:项目业主按工程进度进行申请,涠管委应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审核合格后由涠洲岛旅游区财政局直接将申请资金转入收款人账户。
在审核拨付资金时,主要审核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保证工程进度。项目业主在申请支付资金时,应提供《项目工程进度情况表》,涠管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市涠管委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累计拨付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汇总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使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的新开工项目,工程预(结)算需经政府评审部门审查认定,作为拨付资金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市涠管委按工程预算项目进度审核报账。
第十五条 对结转两年以上仍未使用的非基建项目结余资金,在编制新年度预算时应收回重新安排。对基建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处理;对结转两年以上的基建资金,由市涠管委商财政局、旅游局进行调整,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挤占挪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或用其偿还欠债;不得用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建设娱乐设施、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用于日常公务接待;严格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帐、制帐、核算。保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发挥效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涠管委将上月涠洲岛旅游发展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使用效益不高的项目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未按规定使用资金、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如数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于违反涠洲岛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 自治区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涠管委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