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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2 08:23: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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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1月15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83年1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国家需要,支援国家建设,按时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三条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国策。各级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对各项建设用地,要严加控制,严格审批制度。
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建设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头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制订征地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省、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征地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建设委员会(基建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工作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并对本地区的征地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条 征地审批权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两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五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五户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征用水田、旱地、鱼塘、藕塘、蒲草地五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十户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使用广州市市区内的土地,征用广州市郊区、市辖县和深圳市宝安县菜地、鱼塘、藕塘五亩以下,水田、旱地十亩以下,林地或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二十亩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下,拆迁农民房屋三十户以下的,分别由广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四、征用珠海、汕头、韶关、湛江、佛山、海口、茂名、江门、肇庆、惠州、梅县、潮州等市郊区菜地两亩以下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批准。
五、征用土地面积或拆迁农民房屋户数超过以上审批限额的,分别由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审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亩以内和其它土地五百亩以内的,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超过此数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
转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六、生产队土地一般不应全部征用,确需全部征用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七、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
八、越权批准征地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征地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申请选址,经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占用耕地面积较多或影响农业生产规划和生态平衡较大的项目;应取得当地农业部门同意;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取得城
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二、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初步划定征地范围线,商订征地补偿和安置协议书。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积和划定征地界线后,由用地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正式申报。申请征地报告应说明征地用途、土地属境、位置、类别和面积,同时报送下列附件:(一)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副本);(二)标明征地界线及经双方签名盖章的征地地形图
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三)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四)对“三废”污染的治理、砍伐树木和绿化建设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和增加统销指标的有关材料等。
四、按审批权限批准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发给用地单位使用土地通知书。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同时生效。
对于重点建设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的办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项,由当地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统一办理。具体办法由省征地办公室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其它地区水田、旱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但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征用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补偿青苗费和开荒工本费。
二、征用城市郊区菜地、鱼塘、藕塘,除按照规定补偿外,还须交付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基金数额按其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三、征用果园、茶园、油茶园等园地,按其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对翌年内将有收成的园地,参照同类已有收成的园地的年产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树林地,其补偿标准按低于当地耕地补偿费的原则,由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被征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耕地的年产量包括该耕地上各类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量(如秸杆、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设施等附着物,要合理补偿。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属短期作物的,补偿一造产值;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给予补偿。
第九条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的计算方法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两亩以上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半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不足两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一个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亩的,征用一亩耕地安置两个人;余类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被征地群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由用地单位按规定付给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统筹兴办各种企业、事业,给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区耕地,如被征地单位安置劳动力确有困难,用地单位又有招工指标的,经地区、省辖市劳动部门核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
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农业劳动力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 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该被征林地的土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园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与耕地同。
第十二条 征用未开发的海滩、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计税、无担负征购任务的开荒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市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征用土地造成农民口粮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较大的生产队,留口粮水平又低于邻近同类生产队的,可酌情减少其粮食征购任务;粮食征购任务已减免完或原来无粮食征购任务的,供应统销粮,其标准不能高于省规定同类地区的供应标准。
第十五条 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由县、市在机动粮和包干销售指标中调剂解决。属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征用耕地五十亩以上者,需减免或增销的粮食指标,县、市解决有困难的,可报省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六条 生产队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农业人口需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逐级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越权批准转户的,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需使用生产队耕地的,必须严格控制,按照《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八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城镇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时搬迁。
业主要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与补回的房屋的产价相差悬殊的,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结算差价,双方多除少补。原属出租的房屋,业主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
业主不要求领回房屋产权者,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管部门评定的统一产价标准给以补偿;并参照原住户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赁住房。
对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应从严掌握,适当照顾。除国家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需要用地和城镇规划拆迁外,一般不要拆迁。凡拆迁其房屋,安置业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积,以及联系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的时间均应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房管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与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产价。如补偿产价,用地单位应参照原住户的居住面积或按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负责安置原住户的住房。
国家建设用地需拆迁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房屋,由用地单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资、材料、拨给拆迁单位自行重建。确有困难的,可由用地单位申请另征拨土地、交给拆迁单位自行迁建或由用地单位负责迁建。
第二十条 征用拆迁农村集体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单位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征用折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农村的房屋,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的安置和补偿的具体计算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制定,报省征地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有显著成绩的,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有重要贡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应视其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侵占或买卖集体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没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应予征收、没收或限期拆除,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侵占或买卖土地行为的,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用地单位在未经批准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设,影响城镇规划的,应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不影响城镇规划的,应补办征地手续,对非法占地建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非法占地期间,国家不减免粮食征购任务,由用地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三、越权批准征地,或假借国家建设用地名义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者,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已经确定征用的土地和拆迁的房屋,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经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裁决,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响建设施工的,应限期执行,并对被征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制裁。由于当
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并限期执行;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五、弄虚作假,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应注销城镇户口,退回原处,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六、在征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并按照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济制裁和责令限期执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机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
工作机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人民币五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收入的总和。罚款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在本实施办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照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省颁发的有关征地规定,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省征地办公室应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负责进行清理,并报请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1983年11月22日

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


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发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当前,夏粮收购正处在高峰期,早籼稻收购也已逐步展开,收购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部分地区出现仓容紧张的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的顺利进行,还将影响到下一步秋粮收购。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工作,保证储粮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积极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入市收购,充分利用社会仓储资源。地方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同时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为各类收购主体入市收购提供信贷支持,保证具备贷款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资金供应。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储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市场粮价没有明显回升前暂不安排销售。

  二、主销区要积极按最低收购价到产区采购粮食,充实地方储备和商品库存。粮食主销区要结合地方储备粮轮换和增加储备规模,积极按最低收购价到主产区买粮。要主动引导和组织各类粮食企业到主产区采购粮食,充实企业商品库存,主销区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支持。存放在主销区的中央储备粮轮换,也要积极从主产区组织粮源,以缓解主产区仓容压力。粮食产销区之间要进一步加强产销合作,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履行已签订的粮食购销协议,支持主产区搞好粮食收购工作。

  三、积极挖掘仓容潜力,搞好粮食集并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夏季储粮安全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6〕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得力措施,充分挖掘现有仓储设施潜力,提高企业收购和储存能力。对于仓容紧张的安徽、湖北、江西、湖南、江苏等省,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与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抓紧对分县的仓容、库存及预计收购量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按照先县内省内集并后跨省集并的原则,研究提出总体集并方案,特别对需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地区要优先安排集并,并于7月底之前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南方稻谷主产区仓容特别紧张的地区,要尽可能将2005年最低收购价库存稻谷进行县内集并,本地区仓容确实不足时再安排调往邻近县或省的主销区。跨县集并方案由中储粮总公司按照经济合理的流向尽快提出,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鉴于2005年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稻谷未实行集并费用包干,这部分稻谷集并所需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并计入库存成本,粮食销售后统一清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2006年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和早籼稻需要集并的,县内集并和跨县集并的费用暂按《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调入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中储粮分公司提前做好仓容和接卸等准备工作。调出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当地承储企业按时出库和发运。

  四、抓紧仓库维修工作,扩大收储能力。目前,一些主产省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部分粮库仓储设施年久失修,存在安全储粮隐患。为扩大收储能力,确保储粮安全,今年初中央财政已对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稻谷产区安排了仓容维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也安排了配套资金,各有关省要切实用好,认真落实仓库维修工作。省粮食局、财政厅、中储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快仓容维修进度,保证粮食收储需要。安徽、湖北、江苏等麦稻产区出现仓容紧张情况需要增加仓容维修数量的,请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组织好维修。仓库维修方案及维修情况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五、加强技术指导,确实需露天储粮的必须保证储粮安全。考虑到目前部分地区因仓容紧张将影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为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对于个别地区在粮食集并后仓容仍然特别紧张且影响粮食收购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搭建一些露天储粮设施以应急需。对于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允许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必须经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进行审核汇总,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搭建露天储粮设施的具体实施方案必须纳入总体集并方案一同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仓容紧缺状况及集并方案,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露天储粮设施的搭建标准及总量,所需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并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成本,粮食销售后统一清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库点场地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必要的场地。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粮食储存习惯等,指导企业选择适合当地的露天储粮形式(包括简易仓、土堤仓、露天囤、露天垛等)。要选择地势高、排水通畅的场地搭建露天储粮设施,并应具备防潮、防水、防鼠能力。露天储粮设施之间要留有检查和消防通道。搭建露天储粮设施时要按要求埋入通风、测温等设施,并预留取样和检查口。露天储存的粮食必须进行降水、除杂作业,必要时应进行防虫处理。

  六、加强仓储管理,确保储粮安全。目前,正值高温多雨季节,不少地方已经进入主汛期,粮食安全储存面临相当大的压力。为保证库存粮食安全度夏、度汛,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仓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对存在安全储粮隐患的,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确保不发生任何坏粮事故。特别是对于露天储粮的,要指导企业定期对露天储存粮食的温度、水分、虫害进行检测,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处理,确保粮食储藏安全。

  当前夏粮和早籼稻收购已进入关键阶段,做好今年的粮食收购工作,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对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妥善解决好收购仓容等问题,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元代剧作家李潜夫的作品《包待制智勘灰阑记》(也做《灰阑记》、《灰栏记》,以下简称《灰栏记》)是两母争子、公堂断子故事的典型代表。类似的公堂断子故事,更早的可见于南传《佛本生故事·大隧道本生谭》第五节、《圣经·列王纪上》“所罗门的智慧审断”、东汉应劭《风俗通》中太守黄霸智断“贪财夺子案”、《贤愚经》卷十一中阿波罗提目?彝跻浴巴焓帧倍习腹适碌取!痘依讣恰泛罄幢灰牖蚋男闯捎⑽摹⒌挛模?⒍啻卧谖杼ㄉ涎莩觥?0世纪世界剧坛大师布莱希特晚年推出《高加索灰阑记》,成为世界名剧。在我国,直到现在,一些地方戏中的《包公断子》均改编自《灰栏记》。

“灰栏记”的判案情节设计简单却富有深意:包拯画了一道“灰栏”圈住孩子,宣布能把孩子拽出“灰栏”的即为孩子的母亲。然而,通过剧情的展开我们可以看到,“灰栏”规则在这里具有层次性、神圣性、权威性和工具性。这四个表面上有着分歧甚至矛盾的特性,必须充分具备才能成就灰栏故事试图显明的道义、呈现剧中所赞颂的包公的巧智。

“灰栏”是神圣的。它不是普通人随便画出的一道普通的“栏儿”,而是具有特殊的能够识别真假母亲作用的“试金石”;能否拽出孩子不仅仅是个力气问题,更多的是背后蕴涵着的神秘的昭示,“灰栏”具有灵性,是公正、明理的象征,也是母亲能够取得亲子的希望所在。在包公的神秘光环的照映和解释下,灰栏被赋予了特殊的意味,成为一个神秘的意象。

“灰栏”具有权威性。借用奥斯丁的概念,“灰栏”是由政治优势者对政治劣势者制定的、具有神法的光环,同时又用“命令”的方式促使人们“强制服从”、并有权对不服从以及违法人士进行“制裁”的规则,因此,它在此案中已经作为实质上的“法”存在。包拯的身份使之具备了合法性,“灰栏”的神秘性使之获得了天意(神意)的授权。为了使得海棠和马妻对“灰栏”规则的神圣性确认不疑,海棠还遭遇多次棒打,这种强制性的惩戒使“灰栏”具备了权力和威势。

然而,随着剧情的发展,这个“灰栏”并未像包拯所宣示的那样具有能够识别真假母亲的事实上的灵性。撕去附加于“灰栏”之上的神秘性,“灰栏”规则的恶性毕现无疑。

能否把孩子拽出“灰栏”和是否是“孩子的母亲”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能否把孩子拽出“灰栏”,是以力气和不计后果为依据的:“两家硬夺,中间必有损伤。”因而,对于剧中的母亲海棠而言,这是一个注定受伤的两难选择。包拯的设计对母亲而言并非是一场力量的较量,更是一种爱心的折磨:因为爱,所以不忍心伤害孩子,因之会失去孩子;因为不爱,所以无所顾忌,反倒可能得到孩子。在《灰栏记》中,海棠正是意识到“两家硬夺,中间必有损伤”时,“就打死妇人,也不敢用力拽他出这灰栏外来。”

剧情恰在此时峰回路转,包拯所设定的规则又戏剧性地变成手段性规则,通过这个规则,包拯判断出海棠恰恰是真正的母亲:“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古人有言: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瘦哉!人焉瘦哉!”也就是说,包拯最终所依从的规则其实是一个公正的规则:谁是孩子真正的母亲,孩子就属于谁。这才是真正的终极层次的根本“灰栏”。对于包拯而言,关涉具体“灰栏”的规则其实只是一个低层次规则,它服务于公正的高层次规则。但是,这样一个规则的层次划分,是掌握在断案者的“巧智”中的,只有关涉具体“灰栏”的规则得到合理灵巧的运用,公正才得以维护。对于海棠和马妻来说,“灰栏”的权威性是不可质疑的、必须遵循的。也正因此,两人在“灰栏”前的表现成为包拯断案的基础。只有两人真正相信“灰栏”规则的至上性而不加任何矫饰地去拽孩子时,包拯才能依此判断出谁是真正的母亲。

戏剧性的激烈的矛盾冲突正由此产生:公正的崇高目标是以“恶法”的被承认为前提,维护“恶法”的权威性是实现崇高目标的基础,最终这种权威性却又必须被彻底打破。然而,“恶法”需要被人们容忍吗?即使是作为显示公义的手段,“恶法”是不是就应当被接受?尤其是,作为“恶法”的受害方的海棠,她应当容忍“恶法”在“法”的名义下对她的伤害吗?谁能决定这个“恶法”是属于哪个层次的规则?如何限制它不上升为最高层次的规则?如果使用这个规则的不是贤明的包拯,不是“心里有上帝的智慧”的所罗门,而是一个普通的甚至昏庸的法官,那又如何保证不失去公正的价值目标?更进一步说,对于有限的人而言,如何保证“法”与公正的合一?

在《灰栏记》一类的故事中,因为包拯的出现,因为所罗门的智慧,最终使矛盾冲突得到了化解,使爱得其所爱,使人生有了圆满的结局。此次断案过程在本质上是人性的较量、是人智的较量,是在智慧的注视下人性之间的博弈。然而,争子问题的解决,并没有真正地化解“灰栏”事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矛盾冲突往往尖锐而令人撕心裂肺,进退维谷:

第一,在规则本身不合理,但规则既定,不可随意变化,同时判者只能遵守规则,也即“恶法亦法”、法律必须被遵守的情形下,海棠注定不能得到自己的孩子,正义被“恶法”以法律的名义屏蔽。除非“恶法”消除,否则苏格拉底的悲剧会一演再演,保护人之权利的法律,会成为合法地剥夺人权利的工具。

第二,如果类似事件重复,那些同样拥有“智巧”心志的人,会把法律本身用做自己投机取巧的工具,从而法律成为伤害他人权益、成全自我私利的手段。如是,法律便成为恶人的保护伞。

《灰栏记》类争子故事所张扬的是母爱和执法者的智巧,同时也反映了传统法律体系中人和法律之间的张力,反映了人对于法律的运用及其对于人之善性的成全。在传统社会的观念里,一个智慧和德行都高于常人的执法者,是社会公义的保证。因此,这个故事所弘扬的,正是这个智慧和德行的象征。

但这个故事所内涵的人和法之间的张力,并非仅仅是传统法律体系中的问题,也生动、尖锐地反映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法治体系中人与法的张力比传统社会更为尖锐。恶法亦法非法问题的持久争论、法律信仰问题的不断阐释,彰显着人法之间关系中无法规避的矛盾性。除非所有的法都是绝对的善法,都是公义的表征,否则,恶法伤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为大家经常引用的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其中所说的“法律”并非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是积极的、活生生的人类活动,包含了人的全部生命,包括他的梦想,他的激情,他的终极关切,与“超理性价值”之间存在着联系和沟通,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忽视了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对法律的这些界定和描述,机械地谈法律的信仰问题,就会陷入伯尔曼所批判的法条主义的陷阱。当法律被理解为一种“积极的、活生生的人类活动”,“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时,那种法的层次性、时空性被同时凸显出来。苏格拉底以其生命维护了“守法即正义”的法律理想,但其维护的是法律本身,而不是判其死刑的具体法律条文和程序;其维护的是保证普遍价值至上性、保证社会秩序有效性、乃至保证个体法律信仰的自觉性的法律意识和实践,也正因此,一个恶法影响的消减乃至消除,还是依靠人们在立法层面的孜孜探求,以及具体法规作用范围的有效调整。对包拯、所罗门王等的智巧颂扬,实际上可以还原和转化为人类对于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积极追求,在于法律体系与人类价值活动的有效协作。否则,不与人类终极关怀相应的法律,终究会成为屠杀人类自身的刽子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