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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5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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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市长热线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长热线工作,规范服务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能,不断强化民本思想和服务意识,着力推进民本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1〕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热线工作,是指市长热线办公室交由各级市长热线网络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市长热线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办结或未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

  (二)同一交办事项因办理不力被连续两次退回重办或造成三次以上重复投诉的;

  (三)突发应急事件办理不力和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的;

  (四)工作渠道不畅通,网络单位热线电话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六)已经通过市长热线办协调处理,形成了统一意见,应办未办的;

  (七)违反保密纪律、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及相关情况的;

  (八)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九)利用职权“索、拿、卡、要”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问责的行为,由市长热线办或市问责办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湘办发〔2011〕9号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长热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我国革命烈士家属现在持有的烈属证很不统一,部分烈属证由于年代久远,已经破烂不堪,难以继续保存。还有不少烈属,由于各种原因,已将证件遗失,或者从未领过烈属证。为了统一证件,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提高革命烈士家属的社会地位,经报国务院批准由我部统一
印制了《革命烈士证明书》,并决定于一九八三年内进行换发和补发。现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补证的范围
1.烈士直系亲属(系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凡持有建国前人民军队或人民政权颁发的各种烈属证(包括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牺牲证明书),以及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 人民解放军、内务部和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烈属证(
包括《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抗美援朝军人牺牲证明书》的,均凭所持证件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2.烈士直系亲属已将烈属证遗失,或者过去已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享受烈属待遇尚未发证的,参考《革命烈士英名录》经县、市人民政府或地、省民政部门审查属实,可以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3.烈士旁系亲属所持的烈属证,可留作纪念;根据优抚条例的规定,不再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二、发证的顺序
1.属于换证的,原则上烈士直系亲属谁持有旧证,新证就发给谁。
2.属于补证的,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十一项规定办理,即:“(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四)没有父
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 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 不发。”
3.烈士配偶另行结婚的,只有在烈士无其他直系亲属的情况下,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才能换发或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
4.烈士无父母、配偶,有子女多人的,在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时,可由其协商处理;协商不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习惯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广。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大力进行宣传教育,使烈属(包括烈士的旁系亲属)、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重要意义,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同心协力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对广大
干部、群众要进行发扬拥军优属光荣传统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对烈属要进行保持革命荣誉的教育,使他们继承烈士遗志,在“四化”建设中做出新的贡献。
2.要逐户登记核实烈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参加革命时间、入党(团)时间、牺牲时间地点原因、已否编入英名录、烈属证颁发机关及时间、持证人的称谓及姓名,烈士直系亲属的称谓及姓名、年龄和现住址等,以便确认烈士身份及发证对象。
3.在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审查,做好调查研究,防止错发和营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和烈士过继子女的确认,要经过调查核实,从严掌握。
4.对需要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直系亲属,如果分居多处,应领证的烈士直系亲属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主动同其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民政部门进行联系,以防重复发证。
5.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除按照民政部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启用《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通知办理外,还应注意:(1)用毛笔填写,字迹必须工整;(2)《革命烈士证明书》正文“壮烈牺牲”前面,牺牲原因的填法:属于因战牺牲的,可分别填写“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在抗日战争中”、“在解放战争中”、“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在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在保卫珍宝岛战斗中”、“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等;属于对敌斗争和因公牺牲的,可填写“在革命斗争中”;属于抢救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牺牲的,
可填写“因抢救人民生命”或“因抢救国家财产”、“因抢救集体财产”;属于病故经批准为烈士的,可填写“在革命工作中”;(3) 证明书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边的年月日,填写这次换证、补证的日期;(4)换证、 补证时间分别在备注栏内注明;(5)存根与证明书正文的骑? 齑π杓痈翘罘⒒?县、市人民政府) 的公章。
6.通过换证、补证,要建立烈士档案,将旧证、换证登记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装入档案袋,妥为保存。
7.结合换证、补证工作,进一步检查落实对烈属的优抚政策。凡应当优待、补助而未予优待、补助的,应予以补评;优待补助标准偏低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一两个县、市的试点工作,然后根据试点经验全面部署。试点经验和工作部署情况,希及时报送我部。工作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



1982年8月13日
略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焦南凡
(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湖北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目录
一、基本认识
1、 本质的认识:(1)涵义;(2)两面性
2、 存在范围的认识:
(1) 公认的行政行为:
(2) 准行政行为
二、立法控制
1、 立法倾向
2、 技术措施
三、司法控制
1. 出发点:合理性原则
2. 具体标准
3. 事实和法律问题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1. 事先说明
2. 合理分工
3. 责任追究
4. 备案制度
5. 选拔与培训制度
6. 遵循“行政判例”的制度努力
五、后记



【英文标题】The control over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内容提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真正和实质性的行政权力,对它施加必要的控制是必需的。本文着重论述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存在范围两面性的再认识;立法技术对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腐化的预防和控制;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等。
【关键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正文】
自由裁量权是最不可捉摸的权力现象之一,在行政法的肥沃土壤中它以更加令人震惊的速度增长、裂变、组织和泛滥,影响和控制着更多自然的和人定的法律规则。如何对其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已经是众多前辈瞩目的话语之一,笔者试图对其中的若干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 基本认识
认识的加深无疑有助于坚决的行动,本章试图从内外两方面阐述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以寻求最佳的控制切入点。
1、本质的认识:
(1) 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A、什么是自由裁量权?
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为: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职权以适当和公正的方式做出行为的权力1;王名扬先生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或不采取行动。行政机关自由选择的范围不限于决定的内容,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2;也有人认为: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就行为条件、行为程序,做出作为与否和做出何种行为方面作合理选择的权力3。综上,行政自由裁量权即行政主体在法定标准下依据其理性认识而行使选择权的过程或权力。
B、自由裁量权的实质
根据沈岿老师的说法,“法学著作中论及自由裁量权,其行使主体多指法官。只是行政国兴起,行政部门更广泛、更深入地执行法律之时,行政上的自由裁量权才得以重视和研究”4 ,说明自由裁量权最早并不是在行政法中被人所关注,诚然,自由裁量是现实和研究中共同的法律问题,它“涉及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即‘法体’和‘法’与‘人’的关系问题”5,西周春秋有“议事以制”6,今日在宪法7、刑事法8、合同法9等等不同层次类别的文本与实践中俯拾皆是;因此笔者认为,自由裁量虽然被赋予法律话语的外衣,其实质并不局限于此,它来自人类的天性,源自其趋利避害的本能,作为一种共通的行为或意识而存在。比如我曾在某学校参加一个答辩,很多人在排队,但组织答辩老师为我们规定答辩顺序,首先是外地同学,其次是女同学,再其次是我们这些本地男同学,这里她很合适地行使了这种自由裁量权,因此大家都没有异议,答辩在良好的秩序中进行。
C、选择、标准与理性
自由裁量权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选择、标准与理性。因为有相对模糊的法律标准存在,选择权应运而生,选择过程即是不同认识下理性予以体现的过程。选择确乎是人类的天性之一,即“自由裁量权就是选择权”10,因此自由裁量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坚实基础,合乎人的理性发展要求,这是它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坚实基础;同时,理性的人认识到人的理性的“不确定性”,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各自的理性,这可能导致自由裁量的失控;而人们永远无法让万事遵循同一个标准,哪怕这个标准是如此的耳熟能详,在有些人心里仍然有相对模糊不清的影子,从而在生发的模糊标准依赖个体的自由选取。这样,自由裁量总是在这三者中生长、冲突和依附。
(2)自由裁量权的两面性
正是因为不能容忍太多的模糊、不确定和自由泛滥,法律应运而生,而我们今天如此关注行政法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是因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实在超过人们的想象而使其负面突现,但它的两面性却是不争的事实。
一方面必须承认它存在的必要性。
就人类认识的特性而言,对于事物的分辨和体验,它存在局限性和渐进性,如同“人不可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所慨叹的一样难以把握,对于现存的法律规则,即使规定巨细无遗,认识也有差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