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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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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11月3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所作所为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所需垢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土地征购费、拆迁安置费、勘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人员培训及调试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应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及预备费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利润及有关税费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和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㈡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其他各类地方定额,制定建设工程补充定额,审批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
  ㈢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发放资质等级证书;
  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资格审查,发放资质证书;
  ㈤监督、检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调解、裁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争议;
  ㈥负责审定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和管理软件;
第六条 计划、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部门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下列内容:
  ㈠投资估算指标;
  ㈡概算定额;
  ㈢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㈣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㈤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
  ㈥工期定额;
  ㈦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㈧工程造价指数;
  ㈨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造价构成和各类计价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由市建设行政部门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调整。
  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并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共同测算编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测算、发布建设工程造价指数信息和人工、机构、建筑材料等预算、结算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标准的变化,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变动的规定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动态管理的原则,做适当调整后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内。
  未纳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的取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作为编制工程概算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确定工程类别,并按照相应的取费费率编制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

第三章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期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分别编制完整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
  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计价依据,不得高估冒算、压级压价和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投资估算指标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编制投资估算应合理考虑从编制期到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
  第十五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和相应的费用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和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计价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完整的编制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应招标文书中载明,招标组织者应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标底价。投标单位应根据施工图预算,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企业技术装备、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等,合理确定投标价。
  第十九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应以中标价为依据,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非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施工图预算,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程成本的基础上,结合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及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价。造价的可调范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自工程质量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合同有约定的,从期约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
  建设单位应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建筑安装工程费有1000万元以下的在1个月内、5000万元以下的在两个月内、5000万元以上的在3个月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价为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结算价应当予以调整:
  ㈠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㈡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中确认的调整内容;
  ㈢建设单位施工签证中认可的调整内容;
  ㈣建设单位认可的特殊施工保障措施;
  ㈤按规定应计取的施工配合费;
  ㈥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
  ㈦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应当予以调整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后, 属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审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属非政府参与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审核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论及相关资料报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到备案资料,应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已备案通知书。
  对于政府参与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固定资产转账、移交批复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和备案的竣工结算造价,承发包双方应在收到审定结论或已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结清工程款项;未经审定或备案的竣工结算,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有关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接单位工程中肢解项目的施工单位,不得计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有争议的,可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裁决。
  第二十六条 编制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应使用市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文本,并由编制人员签字,加盖编制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后,应按规定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交纳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劳动定额测定费。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和咨询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 员资格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报省或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资格证书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到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未经登记的,其编审结论无效。按规定必须由境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咨询项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有相应资格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方可从事自行建设、施工项目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无相应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
  第三十三条 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咨询业务,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规定的统一示范文本。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保守秘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咨询费,不得参与与受招手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持无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筑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以上罚款:
  ㈠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持无效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㈡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人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㈢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办理登记手续承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业务的;
  ㈣参与与受委托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单位不执行工程计价依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压低压价或附加其他条件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结论报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施工单位国理工程款项结算手续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榆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榆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7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榆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政府其它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下同)和个人都应履行城市绿化义务,自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对损坏绿化成果、设施的行为予以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城市绿化、规划等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相互兼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应低于绿地总面积的70%);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存等自然、人文条件,优先选用地方树种、苗木、突出地方特色;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类城市绿地(公共绿地服务半径不得超过500米)充分发挥其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街道绿化注意遮阴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重点地段按规划逐步建设河、湖滨游园或公园。
第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以及人均绿化用地面积指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人均绿地不少于2m2;
(二)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人均绿地不少于1m2;
(三)新建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疗养院、医院、宾馆、饭店等单位及公共文化设施不低于35%;改建的不低于30%;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严重污染环境的厂矿不低于35%,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五)新建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六)其他建设项目,新建的不低于30%,改建的不低于25%;
(七)城市绿化生产用地总面积不应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3%。
第八条 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城市各类绿化范围控制线。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审定的“绿线”控制范围和城市绿化指标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个别建设工程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按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和500m2以上单位附属绿地和500m2以上的居住区绿地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方案,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设计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安排工程总造价3?7%的绿化建设资金,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的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投入使用的楼房周围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产权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绿化规划。投资或捐资兴建营利或非营利性公共绿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鼓励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施行门前绿化和敞开式庭院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及行道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以及单位自建或承包经营的公园、苗圃等的绿化,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三)居住区绿化,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四)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管理;
(五)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绿化管理单位,应按照自育门前花木、自护门前设施和责任承包的责任制要求,划定沿街单位和住户管护沿街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范围,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或举报。
(六)鼓励单位、个人采取承包、认养、有偿取得冠名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责任管理者要坚持栽植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养护规范和规定,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防治、卫生保洁等养护工作,保证植物生长茂盛及绿化设施完好。各责任管理者应自觉接受绿化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的(临时占用一次审批不得超过一年),对绿地作价评估,由建设单位照价补偿。
第十八条 严禁砍伐或者移植树林、绿篱。因建设情况需要或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确需修剪、移植或砍伐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管理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补偿费,由其管理单位实施。
(一)修剪
(1)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枝条50?100元/枝;
(2)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树根,30?80元/根;
(3)导致树木死亡的,按其价值的3倍补偿。
(二)移植或砍伐:
(1)5年以上或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2000-5000元/株;
(2)5年以上或胸径在10cm以上的常绿乔木3000-6000元/株;
(3)上述规格以下的乔木按其价值的2?3倍补偿;
(4)灌木200?600元/丛;
(5)单排绿篱300?500元/米;
(6)草坪50元/平方米;
(7)草花80元/平方米。
经批准移植或砍伐国家和单位所有树木的,还应按“伐 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栽。
为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需修剪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损伤:
1、折断或损坏直径4厘米以上树枝:200元/枝。
2、树皮损伤至木质部:3元/cm2,造成死亡的按树木价值的3倍赔偿。
3、树枝条损伤一半以上以死亡处理,按树木价值的3倍赔偿。
4、损伤草坪:100元/m2。
(二)造成绿化设施损毁的,按设施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登记,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单位内部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可参照前款规定,制定大龄树木(一般在20-30年以上)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树木、盗窃花木及绿化设施。
(二)就树搭棚、靠放车辆、盖房或围圈树木。
(三)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进行文体活动。
(四)攀折树枝、践路花草、刮剥树皮、采摘花朵、果实、种子、苗木。
(五)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刻划。
(六)利用树木、绿篱或绿化设施牵线挂物、拴牲口、晾晒物品、牵拉钢筋。
(七)在花坛、草坪、绿篱、苗圃、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等绿地内挖沙取土、堆物作业、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乱扔废弃物、放养牲畜、捕猎打鸟。
(八)在绿地、绿篱、行道树冠2米范围内架设炉灶。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交或拒交绿化补偿费的,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放线,施工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2倍的延误费,由执法单位代为完成。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绿化,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绿化的,由执法单位代为完成,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沿街单位、住户未及时制止或举报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对个人罚款5?15元,对单位罚款10?100元。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管理者不履行管护责任的,由执法单位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执行的,由执法单位代为执行,责任者支付费用。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规定,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的城市绿地,以及占用期满,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之日起,按每平方米每天5-10元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花草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 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按规定上交财政部门。
对个人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做出处罚部门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依法办事,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旅游区、工矿区、开发区等城市化区域的绿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4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61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镇江市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04〕63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改委是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全市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工作。

  2.大力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订。

  3.积极推进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调整,市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作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研究提出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通过监督协调、信息指导和目标管理等途径,确保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及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测、预警和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和企业上市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配合上级证监机构,对我市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筛选、培育工作,指导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工作。

  (四)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和社会事业等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兄弟省市经济体制比较研究。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政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方案,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实施及重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各项建设基金(资金)的计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方向;负责审核、报批国家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大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宏观指导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有关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组织编报、审批农业重大项目;牵头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规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组织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七)组织编制城市化发展规划,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目标考核和有关重点项目审批;负责以工代赈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负责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发展工作,评估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自然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和循环经济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保护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

  (十二)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参与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负责对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改委内设13个职能处室(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组织人事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牌子)

  负责委机关内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对外联系工作;负责拟定全委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汇总整理全委性工作汇报;负责会议组织、文秘、信息发布、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接待、信访、保卫、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组织办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及出国人员政审等方面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按市委有关规定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建和群团工作。

  研究制定全市经济动员的政策、动员预案、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检查县(市)区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二)发展规划处(挂“市沿江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以工代赈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点领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重点和有关措施建议;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组织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整治、地质勘探规划、水资源平衡规划、计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环境保护、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负责全市长江岸线使用的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制定全市沿江开发战略和总体规划,提出年度计划、措施建议,并组织检查和汇总实施情况。

  负责组织研究、制定镇连合作计划、措施,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协调镇连合作挂钩帮扶工作;牵头组织与沪宁对接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挂“市目标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收集汇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调控目标和主要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动态监测、预测、预警,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参与全市非公有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并对目标进行分解,会同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提出奖惩意见,核发目标管理奖。

  调查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发展动向及对策,组织、参与地方经济综合性行政措施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和协调工作,参与经济体制改革及有关经济政策的研究;承担市计委学术委员会和市经济学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全委调研课题,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法律法规的起草;负责办理本委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市重大项目办,对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四)投资处(挂“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许可服务处”的牌子)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扎口管理,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宏观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组织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监测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负责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市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重大建设计划的督查、考核和综合协调。负责审核报批政府出资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市级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平衡、编制预算内切块基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的核准或核报。负责开发区投资管理。

  (五)外经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政策;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开发区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外贸发展战略,负责重要商品进出口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并组织实施除工业产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要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等商品的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江苏与外国友好省州间的经贸合作工作。

  (六)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监测和分析农村经济发展状况;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等专项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组织编报农业重大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的引导和调控工作。

  (七)交通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原材料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衔接平衡能源、交通、原材料行业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能源、交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交通、原材料重大项目布局,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审核或审批其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方面的对外合作。

  负责对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参与研究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八)工业处(挂“高技术产业处”的牌子)

  分析全市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各有关行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对工业现代化进行宏观指导;根据授权和分工负责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制定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计划;负责研究拟定稀土产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审核和转报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国债、贴息和技改资助等)的工业类项目。

  研究国家、省发展高新技术的有关宏观调控政策,负责审核和报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安排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参与管理市财政性科技资金项目的审定和资金的使用,安排市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及有关科技三项经费。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及社会信息化专项规划,协调信息化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市信息化相关专项资金管理。

  (九)经贸流通处(挂“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起草发展服务业的综合性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对服务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管好用好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会签服务业基本建设项目和限上技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性、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与重大的政策调整;分析、监测市场和物价动态,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综合调节措施建议;负责流通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提出国内贸易发展战略,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粮食储备的有关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粮库建设方面的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物流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财政金融处

  研究提出全市金融发展战略,制定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地方财税、金融调控的政策措施,配合财税部门对地方经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工作;监督企业债券融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物价的宏观指导和价格总水平的平衡;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资金流向和使用效益情况;做好资金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测;研究制定解决供求矛盾的措施;会签财政、金融方面的基建项目;配合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全市财政收支,参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社会事业方面基建项目的前期工作,会签社会事业方面的基建和外资项目,参与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的制定工作;负责社会发展的综合评价监测,汇总编制人口、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的计划,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等社会发展领域重大改革的宏观协调工作。制定并实施社会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

  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编制市属高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参与研究制定人才引进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参与社会事业资金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向上争取和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挂“企业与市场体制处”的牌子)

  组织拟订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专项改革方案;参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根据市政府领导授权,参与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开展省市际经济研究和经济体制比较研究,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合作与交流事宜。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体制改革的衔接,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研究论证计划投资、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重大体制改革问题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参与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宏观经济体制重点问题研究和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城乡、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问题。

  (十三)上市指导处(挂“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的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证券、期货市场建设和企业上市的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做好上市预备企业的筛选、培育有关工作;协调全市证券、期货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参与全市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的审核;负责对全市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及向国家证监会推荐的公司上市方案进行调研、协调;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购并重组、股权转让和规范运作;负责联系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有关的中介机构,调查分析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作等情况,汇总全市上市公司统计资料,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运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调研;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管局、省上市办的联系。

  另按有关规定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并配备相应职数。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5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另核行政附属编制6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副处长(主任)28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4名(正科级,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14名(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保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