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勤政,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奖励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忠于职守,开拓进取,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防止、挽救重大事故有功以及在抢险、救灾等危难时刻奋不顾身,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公德或者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八)有其他重要功绩的。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种类:
(一)嘉奖;
(二)记三等功;
(三)记二等功;
(四)记一等功;
(五)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按照国家公务员事迹的先进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奖励:
(一)成绩优良,在本单位起模范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成绩突出,在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三等功;
(三)成绩优异,在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二等功;
(四)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在本省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一等功;
(五)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本省堪称楷模的,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第七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但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予以奖励。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评奖比例,应当控制在国家公务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超过百分之十的,应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二)记二等功,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奖励国家公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同意后,由审批机关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同时颁发奖章。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金。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对记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经费,按照工资供给渠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奖励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申报奖励时,伪造事迹骗取奖励或者隐瞒错误的,撤销其奖励。
授予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撤销其模范公务员荣誉称号。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由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人事部要求的质地、式样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字〔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济南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办法
为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考核综合治税组织领导体系建立情况,落实综合治税各项会议制度情况,对综合治税实行政务督导情况,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情况等。(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考核工作体系建立情况、涉税信息传递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委托代征工作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通知》(济政发〔2005〕13号)为依据,按照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附后)检查评分。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市政府副秘书长邢建亚牵头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具体承办,市综合治税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监督。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检查、网络查询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考核;对市有关部门主要通过考查每月信息传递数量、质量和促进税收收入增长情况的措施等方式考核。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赋分方式。年度考核90分以上的单位,可以参加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综合治税先进单位评选;年度考核低于80分的单位,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整改。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通报考核情况。
四、本考核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县(市)区政府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 健全组织领导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日常组织、指导和协调。 20
分 1、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综合治税;
2、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查看相关
文件
2 落实会议制度 召开综合治税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明确阶段目标,研究推进措施,全面落实上级精神。 20
分 定期召开乡镇政府(办事处)、协税部门和财税部门参加的综合治 税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两次。 查看会议纪要,听取汇报
3 实行政务督导 对综合治税工作实行政务督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工作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加以组织落实。 20
分 每季度通报综合治税开展情况,督导各单位落实工作。 查看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听取工作汇报
4 税收增长幅度和优化财政收入结构 以优化财政收入结构为重点,促进财政增收,两个比重有所提高。 40
分 1、综合治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
2、超额完成各级下达的税收收入任务;
3、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财政收入占GDP比重高于去年。 进行统计 比对
市政府部门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标准
序号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1 内部配合体系 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落实本部门工作职责。 20
分 1、明确提供信息的责任处室和信息员,负责涉税信息日常传递工作;
2、加强内部领导协调,有效整合汇总本部门涉税信息;
3、责任处室和信息员发生变更,及时告知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听取工作汇报,随机抽查
2 涉税信息传递 及时传递各类信息,并确保信息内容详实、完整、准确。 40
分 1、按照济政发〔2005〕13号规定及时传递日常信息;
2、不定期产生的信息或特殊情况,在确定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传递;
3、汇总整合本部门当期发生的应传递信息,确保全面传递不遗漏;
4、传递信息数据完整、详实、准确。 查看相关工作资料,随机抽查,实地检查
3 委托代征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认真履行委托代征的
职责和义务。 30
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相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有义务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2、指导、协调本部门下级单位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听取汇报,
实地检查
4 其他考核事项 10
分 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听取汇报,
实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