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试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陆海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车船业主的正常经营和乘客依法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是指以客运车船业主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当被保险车船业主拥有的车船在客运经营过程中,因违章或过失发生事故,依法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代位赔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兼营,下同)陆海客运(含旅游,下同)的个体客运车船业主,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
公民个人以挂靠、租赁承包等形式从事车船客运经营的,也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
第四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市人保公司)具体试办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客运主管机关和车辆、船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代办投保、代扣代缴保险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每次投保的保险期限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投保的时限为每年12月20日前。
第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车船业主拥有的车船在营运过程中,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或因过失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对其乘客负有赔偿责任时,由市人保公司按照事故处理机关依法裁定赔偿项目或法院判决
应赔金额的90%,予以代位赔偿。
第七条 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的投保标准按车船载客量分类缴纳保险费。具体标准为:7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每座年暂定收取保险费200元;8座以上客运车辆,按乘座定员数,每座年暂定收取保险费50元。船艇乘座定员数在12座以下者,每座年暂定收取保险费100元;13
座以上、50座以下者,每座年暂定收取保险费60元,投保额不足1200元,按1200元收取;51座以上者,每座年暂定收取保险费40元,投保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客运车船业主投保时,须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八条 客运车船业主从事季节性营运的,第一年度应当按足年投保,在下一年度续保时,可凭主管机关的证明和有关单位,办理退还其足月部分保险费手续。
年度间新购车船或过户的,一律不安当月至年末实有月数(不足一月按一月),每月计收年保险费的10%,10个月以上按年收费标准计收保险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保公司不承担代位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客运车船主诈取保险金的行为;
(二)战争或军事行动;
(三)因乘客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伤害;
(四)超过或违反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及标准,或与所致伤害无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五)车船司乘人员所受伤害;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责任范围的事件。
第十条 被保险车船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营运的技术规范要求保养维修车船,保证其处于适运状态。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件,被保险车船业主或其法定继承人须于3日内,向市人保公司报告,并协助事故处理机关和人保公司做好事故的抢救处理和必要的举证工作。
第十二条 被保险客运车船业主的保险车船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裁定或判决终结后的一个月内持以下单证向市人保公司申请办理赔偿手续:
(一)保险单、乘客身份证明;
(二)事故处理机关的事故证明;
(三)乘客单位证明;
(四)裁定书、判决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乘客的病历、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费单据;
(六)其他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客运车船业主因车船过户、损毁等原因停止营运时,可凭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连同有关单证到市人保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市人保公司应当在被保险客运车船业主按规定提交赔偿申请及有关单证之日起10日内办妥赔偿手续。
第十五条 被保险客运车船业主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100万元以上赔偿,确实无办承担自己应负的10%赔偿费时,经市人保公司审查同意,可适当减免1%至5%的赔偿费用。其减免的部分,由人保公司代位赔偿。
第十六条 客运车船业主无正当理由延误报告及在事故裁定或判决终结30日内未申请办理赔偿手续的,即认定为自动放弃投保权益,市人保公司有权不予承担代位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客运车船业主办理车船年检时,应当出具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单。未出具车船责任保险单的,车船年检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八条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车船客运企业,可依照本办法,自愿参加本保险。
第十九条 本保险所筹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连年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应保客运车船业主须于1995年1月份内办妥投保手续。
1994年12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上海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制定的《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第三款“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为使本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以下简称立功竞赛)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上海“改革、发展、稳定”为准则,保障市政府所确定的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完成,推动本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承担当年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包括外地单位)都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加所在赛区的立功竞赛,在质量、安全、进度、科技、效益、文明施工、规范服务等各个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立功竞赛。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管理
第四条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由负责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委、办、局(集团公司)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新闻单位领导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领导小
组下设上海市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条 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是组织开展市立功竞赛活动的决策机构;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是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立功竞赛的规划制定、指导协调、机构设置、督促检查、评比表彰等项工作。
第六条 承担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应成立实事重点工程立功竞赛综合赛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市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建设的特大型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以建设单位为主,会同参建单位组建赛区(属综合赛区级),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综合赛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分赛区,建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建情况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根据承担的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做好竞赛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评比、总结表彰。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实行分级负责制。即分赛区向综合赛区负责;综合赛区向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负责;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向市政府负责。
第八条 外省市在沪参加市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参加所在赛区的立功竞赛。
第九条 立功竞赛所需的各种经费由参赛单位(含各类赛区)负责。
第十条 立功竞赛日常管理:
(一)制定竞赛规划,落实工作目标;
(二)建立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组织发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五)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激励作用;
(六)组织督促检查,搞好考核评比;
(七)加强基础管理,做好档案资料;
(八)听取各方意见,做好整改工作。
第三章 评选系列和要求
第十一条 市立功竞赛评选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大系列:
(一)先进集体
1、优秀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
2、优秀公司(指企业)
3、优秀集体(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下属部门)
(二)先进个人
1、建设功臣
2、记功
3、优秀组织者
4、贤内助
为完成市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在开展立功竞赛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集体,经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授予特定的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向一线工人、基层干部、科技人员倾斜,同时要合理确定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的比例,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评选要从严掌握。
第十三条 各类先进的评选,每年进行一次。逢重大节点目标完成或其他特殊情况,可视情临时进行表彰(表彰名额计入年终评选的总数)。特定荣誉称号的命名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可不定期进行。
评选标准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根据当年实事项目、重大工程建设及立功竞赛活动规模,提出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与市人事局商定后,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名额指标,根据各赛区当年承担的任务多少、难易程度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参赛人数等,分解下达。
第十六条 各类赛区和参赛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按规定程序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各类先进的申报、评议审定:
(一)特定荣誉称号单位、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审核、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评议、考核后,报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二)区、县、局(集团公司)优秀单位的评选,由区、县、局(集团公司)申报,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核后,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三)其他优秀单位和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申报,综合赛区推荐,经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审核、平衡后,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四)市级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群众评议、组织推荐、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公开公正的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
(五)市属赛区评选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凡隶属关系不在本赛区的,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申报。
第十八条 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拟订,报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审定下达。
各综合赛区(含赛区)申报市级各类先进名单和先进事迹材料,应按当年评选表彰实施方案规定的期限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在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市立功竞赛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市立功竞赛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类先进颁发的牌匾、奖杯、锦旗、奖章、证书等,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登记表,进入单位和个人档案。市级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管理权限给予市级先进个人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市级以下的表彰和奖励,按管理权限由各类赛区、参赛单位参照市立功竞赛评选标准自行安排实施,并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制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级荣誉称号的单位、集体如在连续两年评选中不能保持荣誉称号的,应予摘牌。
第二十五条 被评为市级优秀单位、优秀公司、优秀集体的单位如撤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仍需保持荣誉称号的,由市立功竞赛领导小组重新确认。
第二十六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七条 各级立功竞赛领导小组在评选中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等不良现象,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取消责任单位参加年度评选的资格,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综合赛区(含赛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赛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立功竞赛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立功竞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