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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时间:2024-06-22 04:17: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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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教育部


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护照签证的函




[87]教外局际字932号

直属高等院校:

  据外交部领事司告,近几个月来,申办护照签证的人为急件数量又有所增加,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外国使馆对此反映亦十分强烈,纷纷采取反急件措施。英国、西德等国使馆曾就我申办签证时间短的问题不断提出意见,要求外交部领事司通知有关单位按规定期限申办。有些国家使馆对我申办急件干脆采取不理睬的态度。

  此外,还发现有些单位和个人为急于取得签证,迳自通过各种渠道向外国使馆催办、催问签证;还有的竟查询有关受理申请单位办案的过程和程序,直接找外国使馆的签证官,甚至通过大使、参赞催问,对外影响很坏。
 
  经查,我委所属有些院校派人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也常有上述情况发生,有些单位的申请报告送达我委的时间离出国不到一个月,甚至不到十天。对这种情况,学校的承办单位不仅不把关,还派学者迳来我委催办。我局虽多次发文要求各校防止上述情况发生,但未引起有关单位重视,这种情况近来一直呈现增长趋势。
 
  今后,各校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港、澳访问,务请按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馆有关申办护照、签定的规定,给我委足够的审批和办理护照、签证的时间,并请各校严格把关,向有关同志讲明情况,避免人为急件,更不要派学者来京催办。如今后不按上述要求申请办理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港、澳访问的审批和护照、签证等,我委一般将不予办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6日)

教师[2000]2号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小学教师,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中师)德育工作,提高中师德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师德育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 认清形势,明确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师德育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中师德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但天下仍不太平,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之心不死,极力通过多种途径加紧进行思想和文化渗透,同我们争夺思想阵地,争夺青少年一代。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潮流相互激荡碰撞,给中师德育工作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中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更加重视德育工作。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讲话中指出:"既要重视和不断加强、改进文化知识教育,又要重视和不断加强、改进思想道德教育"。 
  中师是培养小学和幼儿教育师资的摇篮,师范生是未来的人民教师,中师德育工作是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中师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师范生的政治倾向怎样,精神状态如何,思想觉悟高低,道德素质优劣将直接影响到亿万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师德育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探索和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需要保持清醒头脑,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师德育工作,需要把德育工作始终放在中师工作的突出位置。
   二、坚持正确的方针和原则,明确中师德育工作的新任务。
  新时期中师德育工作必须努力做到: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核心内容,引导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的远大理想,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奠定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的基础。
  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专业思想教育为重点,以基础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把生动有序的教育和严格规范的管理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常抓不懈,常抓常新。必须紧密结合中师实际,遵循师范教育规律和师范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师范性,加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 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努力培养思想政治优良、专业思想牢固、道德品质高尚、个性心理健康,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为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方面的基础。
  三、不断充实德育新内容,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世纪之交的中师德育内容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和要求,不断充实德育新内容,丰富德育内涵。要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不同学龄阶段的德育内容和要求,在培养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方面,要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
  要结合中师特点深入进行邓小平理论教育,使师范生掌握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精髓,坚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当前中师可以通过思想政治课、开设选修课、举办讲座、开展邓小平理论学习小组、组织社会实践和参观考察等各种方式,使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将邓小平理论学习逐步引向深入。
  要大力加强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提倡科学精神,使学生理解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观点,帮助和引导他们划清唯物论与唯心论、无神论与有神论、科学与迷信、文明与愚昧的界限,增强识别和抵制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及各种伪科学的能力,从而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要继续有针对性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教育,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教育,理想、伦理道德以及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中国近现代史和基本国情教育,把发扬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同积极学习世界上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结合起来,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国内外形势政策、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教育,引导师范生识大体、顾大局,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遵纪守法,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坚决同利用"法轮功"等封建迷信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要继续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精神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对教师的要求,做到"两代师表一起抓",使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做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要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师范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韧不拔的意志,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精神以及耐挫能力、心理调试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使师范生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要加强师范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努力塑造适应现代化要求和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新型师资;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教育,树立公平、竞争、时效等现代意识;要加强环境教育,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和进行环境启蒙教育的能力;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规范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要加强合作教育,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帮助学生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个性发展与协作共处的关系,使学生学会相处,学会合作等。四、进一步拓展德育渠道,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德育工作新体系。
  进一步拓展德育工作渠道,挖掘德育资源,优化育人环境,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德育工作的立体网络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提高德育质量的必然要求。要充分发挥学校思想政治课的主渠道的作用。充实思想政治课的教学内容,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课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挖掘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因素,找准各科教学进行德育的有机结合点,加强德育渗透,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教学工作,决不能为错误思潮提供讲台和阵地;要积极发挥班主任、共青团、学生会、校班会、课外活动等学校德育渠道的重要作用。注重发挥学生在德育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开展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活动,不断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要加强德育与学生生活的联系,加强社会实践环节,积极开辟和建设校外德育基地,充分利用社会上的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各种适宜场所对学生进行教育。要坚持请进来、走出去接受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努力争取和借助社会各种教育力量,加强中师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分析社会问题。
  要不断优化师范生成长的环境。从改善学校育人环境入手,促进家庭育人环境、社会育人环境的不断改善,努力营造良好的德育氛围。要努力建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的以社会主义文化和优秀的民族文化为主体、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要积极发挥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的有效作用,不断优化家庭和社会的育人环境,研究建设适应改革开放新时期特点的、开放式的德育网络,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德育工作的新格局。 五、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深入扎实地进行德育工作。
  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德育实效性。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使德育工作为学生喜闻乐见,力求做到:说理教育与品德践行相结合。要坚持以理服人,同时,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品德践行;情感陶冶与榜样示范相结合。要坚持以情感人,自觉地创设情境,使学生在道德和思想情操方面受到感染、熏陶。同时,要以教育者的示范、伟人的典范和优秀学生的典型教育影响学生,鼓励学生自觉地运用榜样来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教育疏导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学生道德品质的形成、文明习惯的养成,需要正面的教育和引导。同时,要认真执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严格校规校纪,制止不良行为,做到奖惩分明;指导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德育过程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参与的教育活动过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自主性,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和习惯;明示教育与暗示教育相结合。通过人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心理活动,充分发挥大脑接受教育的潜力。在德育工作中要坚持明示教育与暗示教育并用,使学生的个性和谐发展,提高德育的整体效应。同时,要重视多种方式方法的优化组合,发挥各种方式方法的整体功能。
   要积极探索和充分发挥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教育技术在德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要重视研究它对师范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法律道德观念、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重视研究其传播面广、速度快、管理难度大等特点给师范生德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务必要重视加强引导和管理,使其在中师德育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六、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德育队伍的整体素质。 
  建设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是搞好学校德育工作的根本保障。各地必须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加强中师领导班子的配备和建设。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努力掌握马列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思想精髓,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特别是在重大政治原则和理论是非等问题上,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学校工作的第一位。
  学校的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和学生管理干部是中师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专兼职结合的德育工作骨干队伍。要选拔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从事德育工作。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坚持少数专职、多数兼职、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德育工作队伍。各校要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对德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象培养业务骨干那样,培养高素质的德育工作骨干。要制订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学习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开展德育工作的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实际积极研究解决专职德育工作者的职称问题,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和待遇,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切实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广大教职员工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是搞好德育工作的基本保证。学校必须强化全员参与德育的意识,要把教职员工在德育方面的工作成绩作为职务评聘、晋升、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全体教职工都要力求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德育工作局面。
  七、积极开展德育研究,推进中师德育工作科学化。 加强德育的科学研究对于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实现德育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德育工作要向科研要质量、要效益。要切实把德育科研作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关心和支持中师德育科研工作,制定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中师德育科研工作的开展,调动广大教师进行德育科研的积极性。中师在制订科研计划时要列入一定数量的德育课题,并尽可能为学校德育科研人员进修和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创造条件。德育科研队伍可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科研内容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选项要具有针对性。当前,中师德育工作的着力点是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有关中师德育的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的研究。要加强与有关科研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德育专业理论工作者对中师德育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注重德育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提高中师德育水平。
  八、加强对中师德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德育评估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三讲"的要求,加强对中师德育工作的领导,务必解决学校德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增加德育经费的投入,积极创造条件为实施《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提供德育基地,为德育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如在参考书籍、报刊资料的订阅、信息获取、人员配备、业务进修学习等方面提供条件保障。
  中师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应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主管德育工作,把德育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贯通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贯通于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育人职责,切实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德育运行机制。
  要把德育工作作为中师教育教学评估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研究建立中师德育工作的评估督导制度,加强对中师德育工作的督导,在学校工作评估督导指标体系中加大德育工作的权重,对实施《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00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当坚持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保护环境、有效监督和合理利用能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编制节能规划,把节能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并制定节能措施,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行多能互补,提倡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倡导节能新风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耗能产业向高附加值、深加工发展,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地进行结构调整、促使其加快技术改造,降耗增效。

禁止新建和扩建国家名录公布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其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或节能篇(章)应当按照项目性质和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项目建成后,验收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条 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阶段性的能耗达标管理,并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统计工作,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并根据能源消费状况,配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能源检测计量器具。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予公布。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和保护环境的工作责任制,制定节能技术措施,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开展节能工作,实行节能考核,建立奖罚制度,对节约能源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重点耗能设备档案。新增或者改造更新锅炉、炉窑等大型用能设备的,应当达到规定的节能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造、淘汰耗能超标的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产品使用、设计、施工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而应当积极选用先进的节能产品和设备。

第十七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节能管理,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减少能源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转换效率及输送效率,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用能单位和个人提供合格能源。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所供能源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法定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经认证合格的节能产品优先推广使用。

用能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测,被检测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节能工作的实际,确定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并发布目录,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财政、税务、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节能新技术,进行国际、国内节能信息与技术交流、合作,开展节能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改造和装修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公益、娱乐场所的用能设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能源建设,推广新型、高效、清洁燃料以及省柴节煤炉灶等适用农牧区使用的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减少薪柴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对于能耗超标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按国家规定报废。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推广下列通用节能技术和新能源利用技术:

(一)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利用余热、余压、放散的可燃气体、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电力、热力。

(二)大型高效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户用风力发电系统、光伏系统及风光互补系统,太阳能热利用、沼气及其他利用新能源的高新技术。

(三)循环流化床燃烧、煤炭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以及型煤和节能炉具。

(四)其他适合自治区内应用的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