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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0 15:4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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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宁德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宁德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管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地区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无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二)本市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或者乡镇居住的。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受所在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指派或者接受本市有关单位邀请,来本市从事公务活动、讲学、进行科学技术交流、贸易洽谈和参加学习培训的;

(二)进入各大、中专院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其他学校就读或者借读的;

(三)配偶一方或直系亲属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的;

(四)参加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体或者单位自行组织集体来本市旅游观光的;

(五)其他不宜按流动人口管理的。

第四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各方参与、各负其责、综合治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谁出租房屋、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议事日程。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居住登记,核发、检查、变更、注销居住证;

(二)建立流动人口档案,负责流动人口统计;

(三)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制度;

(四)组织、管理、指导流动人口协管队伍;

(五)根据流动人口治安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治安防控。

计划生育、劳动保障、工商、教育、房管、卫生、城建、民政、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和各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流动人口管理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有公安等各相关管理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分支机构,在上一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或者本单位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安机关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口的申诉、投诉和控告应当认真予以受理,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在本市遇到困难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时,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必要的帮助。

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市民公约等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流动人口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有见义勇为突出事迹的,由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还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管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制度。

拟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后,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其中拟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还应当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居住证还需提交近期相片;

(二)在居(村)民家中和出租房屋居住的,提交居住地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者矿山、工地、林场、船舶等场所居住的,提交单位或者雇主开具的居住证明。

达到婚育年龄的女性申领居住证的,应提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第十条 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指定专人申办;

(二)居住在矿山、工地、林场、船舶等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申办;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本人和房主一起申办;

(四)居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申办。

前款所列申办人在为流动人口申办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同时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治病疗养、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流动人口,应当按本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暂时居住的人员,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或者获准回家探亲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的24小时内,由本人或家属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家属户口簿或者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三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系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借、买卖。流动人口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居住证;居住证遗失或者残缺不能辨认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补领。

居住证在县级行政区域或城市市区内有效。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扣押居住证。

第十四条 居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在有效期内每半年应当持居住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续住登记。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居住手续,交回居住证。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办理居住登记、变更居住地址、查验居住证,不得收取或附带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检查等治安管理制度。

房产、工商、税务、卫生等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的群众治安防范组织和保卫部门,应当将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纳入各自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出租的房屋及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房屋合法证明、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治安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使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出租条件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和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未办理治安登记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二十条 出租房屋实行《租住人员登记循环簿(卡)》制度,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对承租人基础信息应当随到随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与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循环;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循环时间最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应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督促、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

(三)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携带子女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公安派出所备案,基本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报告;

(四)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和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主委托代理人代管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严禁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七)服从公安机关的依法管理、检查。



第四章 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子女就学、住房政策、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安排。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服务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原则。

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应明确职责,落实到位,要统一行使管理职权,统一管理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流动人口收取未经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申办居住登记、申领及换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申办出租房屋治安登记手续时,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申办相关证照时,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城建等行政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督促其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技术服务和帮助。

第二十九条 对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中的学龄少年儿童,教育部门应当保证其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十条 对办理居住证并实际在我市城区或乡镇连续居住满5年、有固定职业或签订劳动合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口,给予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对其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其子女就学、就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雇用流动人口,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保证其享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卫生和生活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不按照本规定核查居住证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居住证的;

(二)乱收取费用的;

(三)泄露流动人口信息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申办有关证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既不办理又不予以书面答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种[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精神,根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

品种是种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种子管理的源头。《种子法》实施以来,品种管理以粮食增产为目标,严格品种试验、审定、保护,推出了一批高产优质的优良品种,为我国粮食连续八年增产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异常气候多发、频发,现行的农作物品种管理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品种多乱杂、侵权假冒、越区种植等问题较为突出,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对此,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目前的品种管理工作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从发展现代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的高度正确认识品种管理工作;要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现行的品种管理制度,改进品种管理方式,确保品种安全。

二、严格控制审定品种总量与质量

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分析现有品种状况,进一步调整品种结构,优化品种布局,控制审定品种数量;要严格审定标准,提高审定门槛,提升审定品种水平,确保审定品种质量。做好主推品种、搭配品种、储备品种和特色品种规划,充分发挥品种审定对育种方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出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要规范品种命名,杜绝“一品多名”情况的发生。

三、进一步规范品种审定工作

要严格申请品种审定条件,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条件,并提供品种选育报告,以及同一类型生态区多年、多点的品种试验报告,鼓励提供至少一年的DUS测试报告。对于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要加强品种试验管理,严格执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程序和标准,逐步增加试验点数量,优化试验点布局,进一步提高试验代表性,增加品种抗性测试,提高审定品种安全性;要加强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职业纪律要求,对更改试验结果的试验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要加强品种审定委员会建设,严格审定委员条件,优化委员专业结构,完善品种审定程序和规则,提高审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要健全部省两级审定协调制度,统一技术规范,建立有效的审定监督、指导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不断强化标准样品管理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品种标准样品征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9号)要求,组织做好2010年及以后审定通过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品种标准样品征集、送样工作。实行品种审定与品种保护统一标准样品制度,开展审定品种、保护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工作,逐步建立统一的品种DNA指纹图谱库。

五、着力完善品种退出制度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0]74号),抓紧退出未提交标准样品的本级审定品种。加快退出生产上有明显缺陷、种性退化、种植面积较小的审定品种。2012年开始,将实行审定品种目录公布制度,定期公布已审定有效品种目录,加强品种种植面积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品种多乱杂问题。

各省(区、市)要根据通知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品种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品种管理水平,为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2年农办种[2012]7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bzzj1/201202/t20120229_2493163.htm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 [2005] 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
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
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
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下设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 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市铁路部门、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务局、商务局、卫生局、公用局、旅游局、地震局、气象局、市电力公司、军分区、武警支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军分区和武警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县(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
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
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
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
势预测。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
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
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
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
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
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
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
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
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
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
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Ⅱ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公用、交通、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政府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
(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
制后,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
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灾
军分区、武警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
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
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
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
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
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公用局、水务局、市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指导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临时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
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
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
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
发展。
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
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
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
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
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交通局、市铁路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信息产业局、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启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8.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 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