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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20:10: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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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9月6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悉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该案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作者: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曾建莉


[案情简介]
谢某与许某系朋友关系,2001年5月,谢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许某借款20000元,当时谢某向许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但是两个月后,谢某全家迁往外地,至今下落不明。2004年4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偿还借款20000元。庭审中,在证据方面,许某仅向法庭提供了谢某的欠条,在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方面,许某则以不知道谢某的下落为由没有向法庭提供向谢某主张债务的证据。

在认定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合议庭存在以下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本案中因谢某下落不明,许某无法向谢某主张权利,本案应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故应支持许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谢某的还款期限为2001年7月,到期不还,许某的合法权利就已经受到侵害。从谢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之次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许某2004年4月向法院起诉,单就债务人下落不明这一事实而言,并不是构成本案诉讼失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许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其曾在法定期限内向谢某主张过债务,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许某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本案已经超过明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八一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八一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八一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账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润 生          何塞·德拉富恩特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