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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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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印发《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的通知

新出字[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指导2010年和2011年全国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采购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以下简称《2010-2011年推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制定
  (一)《关于推荐2010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的通知》(新出厅字〔2010〕369号)下发后,共有508家图书出版社选送图书6351种,142家音像和电子出版社选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741种。鉴于制定《2009年推荐目录》与《2010-2011年推荐目录》间隔时间短,因此,《2009年推荐目录》中的3600种图书和345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一并参与评审,参与2010-2011年推荐目录评审的图书共计9951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1086种。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根据新出厅字〔2010〕369号文件确定的原则,对以上出版物进行了评审,共评选出图书4048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425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622种及港澳台地区出版物7种。报刊在《2009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基础上做适当调整,确定报纸41种、期刊148种。
  (二)鉴于2010年和2011年农家书屋工程专项资金已经同时下达,为便于各地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总署决定,将此次制定的推荐目录作为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不再另行制定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如确有必要,总署将视情况于2011年适当时间制定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补充推荐目录。
  (三)《2010-2011年推荐目录》图书部分按政经、科技、生活、文化、少儿、其他分为6类,每类中按照出版者前缀排序,一种书号的图书计为1种;报纸、期刊按照刊号排序;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按社科、文艺、教育、科技分为4类,每类中按照汉语拼音排序。为方便各地采购,《2010-2011年推荐目录》还附有出版单位发行部门的联系方式。(推荐目录电子版可在新闻出版总署网、中国农家书屋网查询下载)
  二、关于《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执行
  (一)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充分认识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好出版物选配关,保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质量。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本地区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对照总署的要求和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确保高质量完成2010年和2011年农家书屋出版物选配工作。
  (二)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总署的规定为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每个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不得少于1500册,品种不得少于1200种;报刊20-3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100种(张)。在总署规定的农家书屋配备标准中,《2010-2011年推荐目录》列入的出版物品种和数量所占比例均不得低于70%,同时本省(区、市)版出版物总体比例不得超过30%。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农家书屋配备民族文字出版物,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加强审查把关,确保农家书屋配书质量,坚决不允许用库存书、图书馆下架的旧书以及质次价高的低劣图书充抵农家书屋图书数量。一旦发现此类问题,总署将坚决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国。
  (三)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及时将《2010-2011年推荐目录》下发至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为农家书屋选配出版物时,应充分考虑基层情况,结合县、乡、村的自然条件、产业结构、人口状况等,选择符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实际的出版物,以满足不同农民群体的阅读需求。
  (四)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将拟定的出版物采购目录在中国农家书屋网和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采购一周前将采购目录报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备案。在采购中不得擅自变更已列入采购目录的品种。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要科学制定政府采购方案,以合理的图书印张价格作为依据,避免采购价格过高或过低。在采购列入《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出版物时,对出版单位存在涨价、降低质量标准、不供货等行为的,应及时向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报告。
  (六)出版物配送到村后,应由县级或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报《农家书屋书目情况调查表》(一式4份),此表将作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农家书屋进行验收督查的重要依据。
  (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出版物的采购情况和使用情况,将对《2010-2011年推荐目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总署农家书屋办公室。
  (八)新闻出版总署将随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对不按标准、规定配备出版物的省(区、市),总署将通报批评;对出版物配备当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总署将通报其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做出严肃处理。

附件:1. 农家书屋书目情况调查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05301598447688.doc
   2.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图书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1404237614.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报纸期刊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5987993721.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47624675456.xls
    2010-2011年农家书屋重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港澳台地区出版物推荐目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103/712410/129914550457508992.xls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 联系电话:010-83138526
电子邮箱:nongjiashuwu@yahoo.com.cn
新闻出版总署网:www.gapp.gov.cn
中国农家书屋网:www.zgnjsw.gov.cn)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5日,国家计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饰品质量管理,提高金银饰品质量,规范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服务和检验收费行为,制止各种不合法的强制检验及收费,维护金银饰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的内部检验,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的监督抽查。
第三条 金银饰品的产品质量由生产企业负责。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生产的金银饰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金银饰品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在每件产品上打印出生产厂家代号、材料名称、含金(银)量等印记(对细小饰品的印记内容可简化),并挂有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材料名称、贵金属含量和质量等的标识牌。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无印记和标识牌的金银饰品。
金银饰品的印记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印记及标识牌的管理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金银饰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可以委托有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定委托检验机构。
委托检验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本着收支相抵、略有节余的原则另行制定。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六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行业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但监督抽查计划要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不得进行重复抽查。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所需经费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列支。
第七条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与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抽查应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委托检验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办法。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市场销售的金银饰品进行逐件检验和进行质量担保,不得对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企业送检,不得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除企业委托外,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金银饰品提供质量合格的挂牌。质量检验机构接受企业委托,提供了质量合格挂牌的,如出现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任何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对生产、经营的金银饰品质量进行强制性检验收费。
第九条 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应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加强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其它贵金属、珠宝首饰的质量检验及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

  通过发展合作与联合,组织和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普遍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大农户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自主兴办了各种专业合作组织,这是中国特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形式,是新时期农民群众的创造和选择,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有利于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是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互助合作,提高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形成群体规模,获得更高的规模经济效益,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由之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身特有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等优势,成为农民与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创新农业科技推广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按照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大力营造发展的良好环境,着力引导其增强自身活力和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把握的基本条件是: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有成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应从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正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不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

  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民办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群众基础和生命力所在。要坚持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参加劳动合作、技术合作、营销合作和资本合作。民管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制度保障和凝聚力所在。要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参与权。民受益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吸引力所在。要通过合作经营和服务获取更高经济效益,按照惠顾返还原则,增加成员收入,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要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多种形式发展,积极引导成员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的合作,也可以采取入会形式松散半松散的合作。既可以开展单项的技术、信息合作,也可以兴办加工、流通实体,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的经济合作与贸易服务;既可以在本地、本专业范围内开展合作与联合,也可以跨地域、跨所有制开展合作与联合。要积极发挥农村能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基层农业技术经济推广服务部门和推广服务人员、农业科研院所等在资金、技术、信息、流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支持他们发起或参与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把加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

  坚持示范引导的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其发展有一个过程,要充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揠苗助长、急于求成。要把功夫下在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和经营上,有条件的可以自下而上自愿地联合,但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要通过试点示范,不断增强专业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正确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推动落实各项政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要求:“从2004年起,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指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也专门制定了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意见,明确了有关税费减免、绿色通道、农资供应、用地、用电、注册登记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抓好典型示范引导。要扎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建设工作,发挥示范效应,引导面上发展。要加强示范项目跟踪指导,深入项目单位,认真解剖典型,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对国家扶持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省、市、县也可以开展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扶持规模,扩大扶持试点范围,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一步增强为成员服务的功能,引导更多的农户参与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农业项目积极支持。要注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形成全方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和合力。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和优质粮食产业工程、超级稻标准化示范区、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经评审合格的项目可优先纳入扶持范围统筹予以安排。

  (四)构建良好服务平台。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搜集和发布价格信息、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政府网站,实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采收、加工、分级、贮藏、运输。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自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五)加强规范化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好章程。章程主要应当载明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名称和住所;业务活动内容;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事项。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建设,坚持召开一年一度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要向成员(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当年度组织发展、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盈余分配和监督审计等情况。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核算,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社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会计业务辅导,加强审计监督,切实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状况和业务经营状况等统计报表制度,全面了解和掌握发展动态,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及时报送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报告。

  四、大力开展培训教育和宣传活动

  在基层干部和农民中普及合作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合作意识,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方法灵活的要求,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力争用3年时间培训1万名农民合作经济事业的业务指导骨干和能手。农业部重点对省级业务骨干和示范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地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进行培训,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市、县业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乡村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进行培训。通过培训教育,使各级业务指导骨干熟悉合作理论、合作政策和合作实践,提高正确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工作的水平,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增强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型以及优秀带头人热心为民、乐于奉献、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日程。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和充实业务指导力量,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指导管理工作制度化、具体化。要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参与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要主动搞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和配合,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