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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时间:2024-07-12 04:1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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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1956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司法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1956年6月9日来函转发给你们,今后受理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可参照来文规定办理。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现役军官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现役军官的离婚,总政治部1950年11月16日“关于目前全军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批准及转送地方法院处理离婚的决定权,属上三级政治机关。”1955年2月11日总政治部颁发:“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规定”后,根据部队现代化的情况,原在部队工作的女同志,绝大多数均作转业或复员处理,故通知各级政治机关:“军官离婚应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但所在单位之政治机关应根据总政治部关于现役军官婚姻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加以监督。特此函达,请即通知各级人民法院为荷。
1956年6月9日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3号


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制订的《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八日


淮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2010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江苏省合同制消防员管理办法(试行)》(苏公通〔2006〕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公安消防支队雇员(以下简称雇员),是指市公安消防支队在市编委会核定的地方编制员额内,以合同形式雇用的辅助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占编不进编,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章 雇用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应聘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履行岗位义务;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全日制普通类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六)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雇员中女性比例不超过招收总数的30%。新聘雇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政治条件应符合《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体格检查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 招聘雇用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计划申报及审核。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招聘计划及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
(二)公开招考。参照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和要求组织招考。招考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手续办理。市公安消防支队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市场备案,并由市人才中心鉴证。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与雇员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后,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雇员表现情况,与雇员续签劳动合同。对新聘雇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雇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市公安消防支队不负责安排雇员的工作,雇员自主择业。
第三章 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
第七条 雇员人均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水平按上年度市区(含市直、清河、清浦和开发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确定。经费总额由市财政局根据人均工资水平和雇员人数按年度核拨。人均工资水平调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提出意见,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
第八条 雇员工资性收入(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根据雇员的资历、技术水平、在本单位的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与雇员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月发放,奖金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市公安消防支队按规定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第九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有关劳动政策法规,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参保办法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所需的费用分别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和雇员本人按有关劳动法规和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十条 雇员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伤、丧葬抚恤等待遇。休假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部队合同制消防员探亲休假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雇员按规定统一着装,经费标准参照本市合同制消防监督协管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雇员实行工作午餐制度,标准参照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雇员的工资福利、丧葬抚恤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中应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缴纳的部分及办公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雇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退休年龄计算),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第
十五条 雇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劳动法规和职业规范制定具体管理和考核制度。市人事、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公安消防支队做好雇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及时将雇员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情况报市人事、财政和劳动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雇员的社会保险、失业登记等关系结转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雇员与市公安消防支队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淮安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 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规财发[2008]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我部制定了《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和完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批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各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应报我部备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

工作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全国规划控制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配置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部依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国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评审制度。卫生部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附件1);

(2)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资格证(包括执业医师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资质证明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上年度财务报表;

(6)资金来源证明(如购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需提供政府部门资金批复文件)

其中,(1)和(2)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2.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医疗机构应提供该设备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包括成本构成、诊疗收费价格和成本-效益分析)详细情况;若设备为国外引进,医疗机构还应提供该设备国外应用、发展的具体情况。

3.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申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受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卫生部。卫生部受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和7月,受理后下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3)。

卫生部不受理医疗机构自行送达的申请材料。

(三)论证审批

1.卫生部每年5月和8月组织专家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须共同参加论证评审。

论证评审的主要程序为:专家组推举组长主持论证评审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介绍本省规划配置有关情况、医疗机构陈述及答辩、专家评分并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医疗机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应予回避。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查验。

2.卫生部综合专家意见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依据配置规划,在专家评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装备的,批复自动失效。医疗机构仍计划配置该品目大型医用设备的,需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对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技术复杂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同意,可适当延长批复有效期。

4.卫生部在批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结果。

5.区域内首次配置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经专家评审通过,给予临时配置许可,准予医疗机构试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按成本核定的诊疗服务价格。

试用1-2年后,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高的设备,可列入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

目,编制全国配置规划;符合配置规划的,予以正式配置许可。

经评估有效性和安全性不高的设备,经专家论证,延长试用时间或撤销临时配置许可。延长试用时间不得超过1年,1年后经专家论证有效性和安全性仍然不高的,撤销临时配置许可。

(四)配置许可证印发

1.申请

医疗机构收到配置计划,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设备到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附件4)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2.印发

卫生部制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实行岗位负责制。承办人填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附件5),核实配置机构批复有关情况和医疗机构相关信息,经复核人审核,处室负责人审签,司领导签发后,再印制配置许可证。

审核合格的配置许可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工作,并通知相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取。

承办人负责将许可证发放有关情况进行整理,与其他配置审批材料一起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四、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审批程序

(一)申报

1.医疗机构申请更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应认真组织论证,并提交《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附件6)等相关材料。公立医疗机构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固定资产报废或更新程序,并提交处理意见。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更新设备的医疗机构应通过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卫生部。

(二)论证审批

卫生部自更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同意更新的批复。

20个工作日内不能批复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部可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论证和现场查验。

(三)配置许可证印发

医疗机构更新申请获得批准,并按照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将购置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以及原设备的配置许可证原件,一并送交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转报卫生部。

配置许可证印发程序同上。

医疗机构上交的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需作为重要文档妥善保管。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doc

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可行性研究报告.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信息登记表.xls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印发审核表.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更新申请表.doc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