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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3:4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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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政〔2007〕32号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邢台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改造,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旧城内进行改造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旧城,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上除城中村以外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以居住建筑为主的建筑密集区。
第三条 邢台市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属地旧城改造工作。旧城改造项目的确认,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申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与改革、人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城市道路、环卫、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单位,应全力支持旧城改造工作。
第四条 旧城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的原则。旧城改造提倡建设符合低收入家庭和回迁户的小户型住宅。
第五条 旧城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保护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等历史遗迹;应注重完善功能,道路、绿化、给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电信、环卫等配套设施应随项目建设配套形成。
第六条 旧城改造土地供应以净地出让为主。特殊情况也可以实行毛地出让,或者净地与毛地一并捆绑出让。
土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并附有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第七条 旧城的房屋拆迁工作一般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用于拆迁、补偿与安置等工作经费。
由毛地受让的开发单位实施拆迁的,上缴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返还给实施拆迁的开发单位。
第八条 旧城改造用地,除古城区有特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块改造用地规模一般不低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 旧城改造实施项目内的原住户符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的,优先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第十条 开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项目免缴市政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土地管理费、墙改节能专项基金、文物勘探费、道路占用费、垃圾清运费、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建校费等市级可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 旧城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须经批准后方可维修或原面积翻建,但不得扩大、加层。
第十三条 在旧城改造中,未取得审批手续或者违反审批手续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擅自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由属地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强行拆除。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人事部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当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一般应当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1.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获得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1.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6]702号



广东、河北、福建、陕西省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为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节约资源,控制工程造价,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经研究,部决定在你省(市)先行开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合并招标,由中标人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总承包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这一管理模式,能够促进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紧密结合,充分挖掘设计、施工协作潜力,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脱节问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更好地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对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设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原则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技术政策性强。各试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选择、有计划地做好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注重探索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特别是提高初步设计概算准确性的控制措施和要求;设计收费标准的比例如何划分等。
  2、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同一家单位,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如为两家单位,责、权、利如何界定等。
  3、建设单位对设计深度、质量如何监管,内容是什么等。
  (二)招标投标阶段
  1、结合试点工作,研究提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内容。
  2、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控制性工程内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等;中标人履约保函金额的要求和标准。
  3、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对资格预审标准、报价分值、评标委员会人数及构成、总承包合同条款设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阶段
  1、为适应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如何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和工期等的控制;监理单位如何配置专业及人员数量,完善抽检、抽查频率等;质量监督机构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质量检测与过程监督。
  2、设计施工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招标。如何实行动态设计,优化设计方案,达到鼓励合理变更,控制不合理变更的目的;如何调整由于合理的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概算变更。
  3、如何调动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发挥整合优势,挖掘内部潜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如何采取激励机制或改进环节管理,鼓励承包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千方百计节省资源,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等等。
  (四)行业监管
  探索研究针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建设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完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以适应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监管要求。
  四、试点项目选择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原则上按下列条件选择试点项目:
  (一)中等规模以上独立桥梁、隧道;
  (二)长度不超过30公里的高速公路路段或其中的软基、滑坡等不良地质路段。
  (三)长度不超过5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动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试点项目应在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从施工图设计开始实行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相应环节的管理。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是同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也可是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同一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
  (四)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省(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行业情况和当地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力求周密详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项目概况、工作保障措施、组织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五)建设单位要转变观念,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项目管理方法,提前制定化解建设风险的措施,做到超前管理和科学预防。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对各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六)项目完工后,各试点省(市)应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利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尽快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试点项目和工作方案报部备案。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对各试点项目开展的情况,部将适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研究相关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