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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0:4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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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93年2月1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协同市劳动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或者岗位,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女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把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采取下列劳动保健措施,搞好本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女职工在四十至一百人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二)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立专人管理的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婴儿室、托儿所或幼儿园。


  第六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卫生部、建委、计委、经委、劳动总局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第七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三)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三年发布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第1V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五)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八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
  (一)在食品冷冻库内或在冷水中进行的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以上(含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标准局一九八三年发布的《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11级以上(含11级)的高处作业。


  第九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不得在铅、汞、苯、镉等有毒物质作业场所,从事国家技术监督局一九九0年发布的《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第四级毒物危害程度的作业。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从容下列范围的劳动: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含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氮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其浓度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作业;
  (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计委、建委、科委、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五)《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六)操作风钻、捣固机、进行锻造及驾驶拖拉机等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并直接影响胎儿正常发育和安全的作业;
  (八)《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胜任原劳动或者怀孕反应特别重的女职工,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安排能胜任的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
  怀孕的女职工,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前检查。如确需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二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的女职工,不得安排自当日22时至次日6日之间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每天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司机、女售票员、女纺织挡车工等,应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不影响孕妇健康的劳动。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至产假前期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可由本人申请并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同意准予产前离岗休息。产前离岗休息期间的工资,除酌减奖金外的其余部分照发。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
  (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者,应根据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意见,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符合本条前一、二款规定享受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下同)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单位可根据本人申请批准离岗哺乳。
  女职工哺乳婴儿一周岁后,经县经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哺乳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女职工在离岗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对其降低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自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劳动。


  第十七条 乳母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下列范围的劳动:
  (一)本办法第十条中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作业;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含的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产前离岗休息和离岗哺乳的女职工,其假期应算作工龄,并不得因此影响调资升级。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或分娩时,所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安排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其检查费用由所在单位从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二十二条 设置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其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也适用于我市机关、团体的女职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实际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具体贯彻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禅城、南海、顺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一环”城际快速干线是构筑我市交通路网的核心骨架,地位十分重要,为把“一环”修建成一条具有时代气息的生态环保走廊和标志性的景观道路,充分调动各区建设“一环”、绿化“一环”、美化“一环”的积极性,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特制订“一环”景观绿化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环”的景观绿化遵循以下原则:以公路绿化为基础,以城市道路绿化为核心,统一设计、属地实施和属地维护管理。全线按面、段、点进行设计,东南线海八路至325国道28公里路段作为重点景观段进行设计,并对海八路立交、平胜大桥和325国道乐从立交三个重要的节点进行主题设计,其余路段在全线统一的设计原则下按城市道路绿化要求进行设计。

二、责任划分

(一)“一环”总的景观绿化面积约730万m2(景观绿化实施面积和投资以最后的施工图为准,下同),设计由市路桥公司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负责全线景观绿化的总体规划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一环”全线的景观绿化施工图纸。

(二)景观绿化分区域实施,全线的分隔带、互通区和边坡等约584万m2绿化,由市路桥公司负责。

(三)路基两侧边沟至征地线范围内约155.1万m2绿化,由沿线各区政府负责,其中禅城区约16.7万m2,南海区约98.4万m2,顺德区约40万m2。

三、实施时间

根据工程进度,“一环”绿化总体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在今年清明前后,市路桥公司对西、北线路基两侧可绿化的区域种植背景林,背景林后面已征用的空地由各区负责绿化;第二阶段,根据东南线路面工程实际推进情况,按照上述责任分工对路基两侧的区域和全线的分隔带、互通区、边坡等进行景观绿化;在此期间,东南线路基两侧的绿化有条件的地段,成熟一段绿化一段,争取在“一环”建成通车时两侧绿化已形成一定的景观。

四、维护管理

“一环”景观绿化的维护管理按上述责任分工的区域划分(西、北线背景林由市路桥公司先行种植,由所属各区维护),沿线各级政府、部门应对“一环”绿化维护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予大力支持。属市路桥公司负责范围的,由路桥公司组织施工与今后的维护管理;属沿线各区政府负责的,由各区政府组织施工与今后的维护管理(各区也可结合实际把任务分解到镇)。

五、绿化补助方案

属各区政府负责实施的绿化施工费用,市路桥公司按4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各区进行补助,今后的维护管理费用由各区负责。

六、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 “一环”绿化、美化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按通知要求组织落实。

七、市路桥公司要认真贯彻“一环”景观绿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抓紧时间进行景观绿化设计。要加强与各区的沟通联系,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实施期间,督促、指导和配合沿线各区做好各项绿化工作。

八、市政府对“一环”绿化工程的实施将组织检查、评比,以更好地促进“一环”的绿化美化工作。



附件:“一环”绿化任务分解表

附件:



“一环”绿化任务分解表







责任
单位
绿化范围
位置
估算面积(万m2)
造价估算(万元)

第一阶段

(2005.3~6)
第二阶段(2006.3~6)
小计

禅城区
西线

K0+000~K13+500
路基

两侧
5.25
11.41
16.66
333.2

南海区
东线

K7+900~K36+300

西线

13+500~K20+473

北线(全线)
路基

两侧
45.64
52.73
98.37
2263

顺德区
东线

K0+000~K7+900

南线(全线)
路基

两侧
1.13
29.82
30.95
1083

市路桥

公司
一环全线
背景树

中分带

互通区

边坡等
44.53

(西、北线背景树;西线义务植树)
539.49
584.02
25110


合计

96.55
633.45
730.00
28789.2


注:本表数据为估算,实际以施工图为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二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出租人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违法活动而不加制止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 根据本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


(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

为加强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决定。
 一、本决定所称的"黄",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的;
 (二)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的;
 (三)制作、复制、出版、印刷、走私、贩卖、传播淫秽和色情物品的;
 (四)利用国际互联网络和电讯工具传播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文字和图像的;
 (五)利用娱乐、服务性场所从事淫秽活动的;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淫秽活动。
 本决定所称的"赌",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从事赌博经营活动的;
 (二)在公共场所设赌的;
 (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和其他便利条件的;
 (四)以营利为目的赌博且赌资数额较大的。
 本决定所称的"毒",主要是指以下行为:
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二)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 (三)非法持有毒品的;
 (四)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的。
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决依法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
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打击治安刑事犯罪的同时,加大对"黄、赌、毒"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或者依法采取收容教育、报经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采取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服务性场所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经营者从事"黄、赌、毒"违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五、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文化市场的稽查、管理,发现"黄、赌、毒"违法行为并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没收其有关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 六、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麻醉、精神等药品的管理。
 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对"黄、赌、毒"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 八、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定期将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疏于管理,对"黄、赌、毒"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九、执法人员或者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执法犯法,掩护、包庇"黄、赌、毒"违法行为,为违法者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开脱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事先通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各级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鼓励、支持居委会、村委会以及股份合作公司通过订立村规民约等方式,预防、抵制"黄、赌、毒"违法活动。对预防、抵制"黄、赌、毒"违法活动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防和抵制不力造成"黄、赌、毒"违法现象较严重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可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 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监控和对已戒毒人员的跟踪教育,提高戒毒质量、降低复吸率,遏制吸毒蔓延。
 十一、学校、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受到"黄、赌、毒"侵害。
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对引诱、教唆、利用、强迫未成年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十二、娱乐、服务性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或者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放任"黄、赌、毒"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黄、赌、毒"违法活动。出租人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违法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十四、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黄、赌、毒"违法活动的,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所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新闻舆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体市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增强自觉抵制"黄、赌、毒"的能力。
 十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查处"黄、赌、毒"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黄、赌、毒"违法活动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认真进行调查和处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通知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 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坚决打击任何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行为。
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罚没金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 十七、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工作。
 对有"黄、赌、毒"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将查实后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 十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深入开展禁毒斗争的决议》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