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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约实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思想因素/刘珊涌

时间:2024-05-28 12:4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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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起源于西方,为当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采用。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做了明确规定,英国、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约定财产制,但是都认可夫妻约定的契约具有优先效力。我国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及约定后的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法律地位。自此,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入了一个比较完善的阶段。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要采用约定财产制,无需公证,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以书面形式体现出来就可实行。可以说夫妻约定财产操作上简便易行,然而在新《婚姻法》施行11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城市仅有 27%、农村仅有 1.1%的家庭希望采取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真正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更是少之又少。可见,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普及与推广极其缓慢。笔者以为,思想观念是制约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广泛施行的重要因素。

  二、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产生以后,资本主义制度强调生产社会化,必然要求产商品贸易的自由,贸易自由就必然要求贸易主体之间的平等、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所以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就提出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满足这种要求。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西方法学学者也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因为婚姻是契约,所以婚姻缔结的主体就有权对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于是夫妻约定财产制也就产生了,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运作已经相当成熟。

  另外,西方国家大多是信奉基督教的国家,在西方主导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是《圣经》中的基督教的思想,基督教的教义和资本主义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这就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存在提供了思想基础。

  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韦伯提出经过欧洲宗教改革之后的基督教新教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精神的诞生。具体地说,他认为加尔文宗的预定论和上帝之选召的教义,导致归正教徒也包括清教徒采取一种和中世纪那种主张远离尘嚣苦身修行的禁欲主义十分不同的“现世”的禁欲主义。这种禁欲主义引导人们在世俗职业中证明自己是上帝的选民,从中寻求蒙恩得救的可能性。这样就把世俗的职业看作“神召”和“天职”,于是商业和羸利成为神圣的事业,与此相联系的是勤勉、节俭、营利这样一些“美德”。这一切都和资本主义精神相契合,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基督教教义还宣扬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人无等级贵贱之分,都是上帝的子民;无论是达官显贵还是布衣小民,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法权和机会。“人人平等”的精神资源不仅导致了西方资本主义体制的核心“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形成,而且导致了历史上人民对平等、自由的追求和斗争。以这种信仰和理念为基础,不难解释夫妻约定财产制发端于西方。

  三、马克思主义婚姻观认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基于主体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这是夫妻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约定财产制,把夫妻之间关系仅仅局限于契约关系,更确切地说把夫妻关系仅仅看做是一种经济关系,这就无形中忽略弱化了夫妻之间的情感因素。男女的结合,经济上的结合固然是重要的,甚至是婚姻的基础,但是感情因素也是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加以重视。

  中国传统的观点认为,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爱情是无私的,相爱的男女应互相信任,结婚不仅意味着彼此人身关系的紧密联系,更意味着财产的合一。所以,人们便会形成一种习惯思维,一旦结婚便不分彼此,结婚即取得无偿占有、使用配偶财产的期待权,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婚姻不仅是一种契约关系,也是一种伦理关系。一味强化夫妻约定财产,明晰夫妻财产关系,则是对彼此爱情的亵渎。夫妻财产约定容易使夫妻互相猜测,彼此防范,从而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影响夫妻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此外,我国的婚姻家庭长期受家族本位思想的影响,认为夫妻所取得的财产应属家庭财产,应用于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如果婚姻当事人结婚前后进行财产约定,与婚姻的目的相冲突,也表明其不是真心要结婚,而是另有所图,离婚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文化传统下,婚姻当事人进行夫妻财产约定要承受很大的社会压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姻当事人采用约定财产制来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积极性。

  中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在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采用礼法并重的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封建礼教在夫妻关系上认为“夫者,妻之天也”,强调“夫为妻纲”,强调封建夫权,妇女毫无独立地位可言,妇女依附于自己的丈夫,丈夫是妻子一切行动的准则,这种观念不仅是整个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并且被封建社会的礼与法所确认。并且丈夫又长期依赖于封建家庭,在封建家庭中,在人身关系上,夫妻的地位不平等,妻子的地位低于丈夫;在财产关系上,一切财产都属于丈夫或夫家,妻子没有个人的财产,妻子对家庭财产只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和继承权。封建法律规定“子女不可别籍异财”,所以既无独立的夫妻财产更无夫妻财产的约定一说。我们不能无视重伦理、重身份的中国古代礼法传统对婚姻家庭关系长期而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转型不过百年,要完全与传统割裂是不必要也是不可能的。

  综上,夫妻约定财产制在中国既没有思想基础也没有历史传统。

  四、在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道路没有走通,纯粹的资产阶级思想没有现实的土壤。现阶段我国走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虽然也实行市场经济,但是与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有所区别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中国,目前要形成的一元化的思想还很要走漫长的路,笔者以为,当前中国虽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代表的共产主义思想为主导,但是儒家、道家、佛教等传统思想以及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在中国的影响也非常强大。甚至可以说,三种思想相互影响,到底会让中国形成一个怎样的定型一元化思想,还需要很长的实践才能看得清。这种情形下,纯粹一元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形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要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融合为一体,本身就是异常艰难的。也就是说,在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作依托,也没有定型的资本主义精神作基础,所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就必然很难推广、普及。

  当然,目前我国香港地区实行分别财产制,澳门地区规定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作为中国一部分,他们实施这些制度为什么不受传统的干扰呢?笔者认为,香港澳门地区作为殖民地经历百年,资本主义制度在那里实施了百年,并且地域面积小,人口不多,所以比较容易与传统分离。但是在我国台湾地区约定财产制的不普及,就充分说明,传统的力量要比外来的影响强大的多。

  
参考文献

[1]王志伟,苏贤贵.基督教和现代自然科学的兴起[J].徐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科版)。

[2]周加李.民主在东南亚的前提条件和发展趋势[J].东南亚研究,2004,( 6)。

[3]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M],2005,(3)。

[4]白利静,于玲.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8.03(上)。

[5]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176一177。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设施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保证战时与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发放警报信号并被辨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专用线路、警报工作间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有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协助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民有保护空警报设施的义务,有接收防空警报信号的权利,有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战时防空警报信号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机关的命令发放;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由市人防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在试鸣5日前发布公告。
第六条防空警报信号的音响规定: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180秒;
(三)解除警报:一长音,连续180秒。
第七条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控制、掌管防空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组织防空警报试鸣;
(二)制订全市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防空警报设施建设;
(三)统一组织全市防空警报设施改装更新,对已建设防空警报设施的迁移、拆除进行审批;
(四)指导、检查防空警报器设置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五)对破坏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防空警报器的维护管理由设点单位所在镇(区)武装部门负责,其职责是:
(一)指定专人对警报器配套设备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维护管理制度;
(二)督促检查防空警报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配合市人防办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调试、迁移、拆除等工作;
(三)定期向市人防办报告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
第九条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当予以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干扰防空警报器控制专用频率,不得使用与防空警报器混同的音响信号。
第十条市电信部门应提供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对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在电信机房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市供电部门应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源供给,对重要警报设施给予双路供电保障,并对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市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应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市人防办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工作。
第十三条防空警报设施按统一规划进行建设,被确定建设防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提供方便条件,不得拒绝和阻挠。对已建的防空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因城市建设或楼房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市人防办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根据市人防办的批准意见负责补建或补偿。
第十四条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费用,列入市年度人防工程建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设在各单位的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费用,原则上由设点单位负担,市人防办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对在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防办结合年度检查评比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防办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由东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
  第四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在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外地驻金办事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二)宣传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相关规章;
  (三)发放相关文件资料;
  (四)提供协调服务;
  (五)办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委托的相关事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第六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向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公函,包括拟设立驻金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企事业单位还应出具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
  (二)由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公地址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在办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当对相关事项准确记载,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发放《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
  第九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市的各项规定,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正常合法活动。
  第十一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应当发挥派出单位和本市的联络、协调和服务作用,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做好两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交流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为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搞好服务;
  (二)收集、传递、交流各地政务、经济等综合信息,搞好专题调研,为相关决策提供服务;
  (三)做好派出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组团来访的联系协调、接待服务工作;
  (四)做好派出地区、主管部门与其他驻金单位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配合两地政府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两地关系的突发性事件;
  (五)完成派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需变更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说明理由,并到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遗失《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的,应当登报声明,之后按相关规定申请补领。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不得仿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在本市办理购房产权证、办理代码证书、开立银行账户、机动车上户换牌、子女入托就学等事项,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我市常住户口,非常住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招用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无法与在本市招用的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由本市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组织与其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撤销时,应当在撤销前持单位信函到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正副本、相关文件和印章交回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
  第十九条  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设立的驻金办事机构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