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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评价机制刍议/曾明生

时间:2024-07-07 12:4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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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其分支方向不同。其基本方向,是朝着实现刑事法制现代化、公平正义的刑事法治、犯罪控制(或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并重的目标而努力,其中层层递进的关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系统。这是当前中国刑事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中国有必要构建一个规范化的、能为民众普遍接受的刑事法制改革价值评价指标体系(即刑事法治指数)。刑事法治指数的基本组成要素(或者一级指标),应主要包括:合目的性、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合目的性作为定性指标,把刑事法制改革应客观具备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作为定量指标。

【关键词】 法治;刑事法制改革;基本方向;刑事法治;评价机制




中国法制改革是中国民主法治进步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其中刑事法制改革又是构建和发展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改革,既关涉改革方向又关系到改革评价的问题。当前理论界对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方向和评价有许多研讨,但是众说纷纭,且缺乏全面系统的考察和探究。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法制改革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许多专家学者对司法改革的质疑,认为改革停滞甚或出现了倒退。这与官方对司法改革的乐观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1] 对此,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法制改革的方向和评价进行深刻反思,从更高更远的视角来研究和讨论。因此,对刑事法制改革而言,本文试图重点从其基本方向和评价机制两方面来研讨。

一、刑事法制改革的含义

一般认为,法制改革是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也是法治进步的必然途径。又如,有学者认为,对于法制改革,有两种认知取向:法律移植论与本土资源说。[2] 其中“法制”通常被理解为“法律制度”, 这是一种狭义说。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法制改革千头万绪,牵一发而动全身,举其要者,当首推立法、行政、司法与法律教育四端。[3] 那么,这种涵括立法改革、行政改革、司法改革和法律教育改革的法制改革,是一种广义说。若只把法律制度的创制与运行纳入“法制”之范畴,则其义属于中义了。

因为刑事法制改革是法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相应地,刑事法制改革也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为了使本文的讨论能够相对集中些,笔者拟从中义说的立场进行探讨。亦即,本文中刑事法制改革主要是指在刑事法律制度的创制与运行中的改革活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刑事法制改革不等同于刑事法治改革。因为实现刑事法治之前就已经有了刑事法制改革,而刑事法治改革与其说是实现以刑事法治为目标的改革,不如说是实现刑事法治之后继续完善法治的工作(这部分同时也是刑事法制改革)。对于当今正处于法治化过程中的中国刑事法制改革而言,严格来说,它还不是刑事法治改革。

二、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改革的方向既涉及现在的位置,也涉及改革所要指向的目标。因此,指向目标,即表明了方向。中国法制改革的目标问题经历了从相对模糊到日渐明朗的过程。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1996年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阶段性标志,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从“加强法制”到“建设法治国家”可以说是自1978年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总的历史轨迹。[4] 在1996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认下来,这标志着我国成功实现治国理政模式的根本转变,意义重大而深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新世纪新阶段,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5] 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6] 据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今后一段较长时期的中国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中国法制改革(民事法制改革、行政法制改革和刑事法制改革等)的总体目标。也由此表明了今后一段较长时期的中国法制改革发展的一个大的方向。当然,当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已经达成之时,而更远的将来的总体方向也许是,建设高度法治化、高度政治文明的中国和更加和谐的中国社会。

然而,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的指引下,中国的法治进程将朝着以下方向发展:第一,协调立法、司法与法学中的本土因素与借鉴因素,解决由移植逐步走向自主创新的问题;第二,由立法时代走入司法时代,由立法论转向解释论;第三,政治与经济制度改革的深化将进一步对法治建设发挥根本性影响,同时也是我国建立完全的法治国家的根本希望所在。[7]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它主要说明的是如何推进和实现法治的问题,但并没有专门针对刑事法制改革的方向进行探讨。

必须指出的是,当前中国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既涉及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也涉及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刑事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改革在方向上可能存在某些分支方向上的不同(即个性差异),但是其基本方向应当是一致的,两者的基本方向亦应指向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否则就无法保证法制改革在基本方向上的一致性。这里所指的基本方向与核心方向、主要方向近义,也是相对于次要方向、分支方向而言的一种方向。基本方向是隶属于而不是等同于终极方向的一种方向。这与达到目的的距离有关,因为基本目的接近于但不等于终极目的。

(一)刑事立法改革方向上的歧见

在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上,学界有不同认识。具体言之,有两类见解:

1. 在刑事实体立法改革的方向上,目前主要有八种代表性观点:

(1)宗旨决定说。有学者认为,刑法改革的方向决定于刑法改革的宗旨。我国刑法改革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刑事法治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以维护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不断进步。故此,现阶段我国刑法的改革,应当以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8]

(2)适合社会说。有学者认为,“适合社会”应当是评价刑法的唯一标准,这也应当是思考刑法改革追求的目标。并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处于古典刑法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刑事立法政策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防止刑法现代化的议题模糊我国刑法发展的目标。应以保持我国古典刑法基本品格不变为主,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渐地、适当地引入实证刑法制度的内容。[9]

(3)刑法转向说。该说指出中国刑法的九个转向:从革命刑法转向建设刑法;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从“严打”刑法转向“宽严相济”刑法;从政策至上走向原则刑法;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从个人刑法转向个人与单位并列的刑法;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从封闭的刑法转向开放的刑法。其中一部分是描述、一部分是预测。[10]

(4)民权刑法说。该说所称民权刑法[11],与市民刑法[12]、自由刑法的实质相同,它们分别与国权刑法、国家刑法(政治刑法)、权威刑法相对称。该说认为,民权刑法或者市民刑法,从本质上说,就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刑法,由此区别于人治国家或者专制国家的刑法。[13] 并且认为我国的刑法应该从国家刑法转变为市民刑法,从强调国家权威转向强调保障公民人权。[14]

(5)人格刑法说。该说主张刑法应当实行二元的定罪机制,实现行为与人格的统一,对有行为但无犯罪人格者做非犯罪化处理;在二元处刑机制上,主张刑法应当对有行为但无犯罪人格者做非刑罚化处理,并且对相同行为但有不同犯罪人格者执行不同刑罚以期矫正其不同的人格。[15]

(6)一体两支柱体系说。该说主张构建一体两支柱的中国刑事法体系。其中“一体”是指广义的刑事法体系;“两支柱”是指统一于整个刑事法体系之下的“刑罚”与类似于保安处分的“特殊司法处分”。该体系至少应包括:中国现行刑法典、国内其他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司法矫治处分法》和《刑事制裁程序法》等。继后将进一步制定《刑罚执行法》和《司法矫治处分执行法》等,进而在有效维系国家、社会秩序的同时,进一步推促与保障“以人为本”的法治终极目标的实现。[16]

(7)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说。该说认为,从刑法进化史的发展路线看,刑法类型的转向大致从一元刑法转向二元刑法,从侧重行为或侧重行为人的二元刑法转向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二元刑法。而且,未来刑法走向应当是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它是以(广义)正义的法秩序为目标、强调刑法的制定与实施要注重法治教育的目的性,强调国民信法、守法和护法,并且强调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统一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以及传播中的)动态刑法的教育体系。[17]

(8)刑罚改革说。有学者认为刑罚改革的方向定位总的有五方面:①对不均衡的重刑主义进行彻底的清算,使刑罚的配置到适用呈现合理而科学的样态;②对刑罚权运作体制进行优化,使其调控犯罪得以清晰明确,尤其是合理划分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界限;③对现行刑罚权运作中弥漫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方法论进行检讨,提倡刑罚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结合;④梳理刑罚权运作机制与宪法的关系,解决现行刑罚权运作体制中与宪政不相吻合的部分;⑤在继续合理兼顾刑罚权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自由的同时,强调并实践刑罚权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18]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大多从刑事实体法视角对刑事立法改革的方向进行了有益探讨,也各据其理。其中一些观点也有兼容相通之处,或者是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研讨的,并非全然相互对立。首先就宗旨决定说而言,该说认为,刑法改革的方向决定于刑法改革的宗旨,进而推知现阶段我国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应当说其思路和基本结论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刑法改革的宗旨(目标)本身,也意味着一种方向,因此,实现刑事法治也是刑法改革的发展方向,而且是刑法改革的基本方向。然后,至于适合社会说,它强调评价刑法的唯一标准是“适合社会”,由此强调“适合社会”是刑法改革追求的目标,这种求真务实的风格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该说认为,必须注意防止刑法现代化的议题模糊我国刑法发展的目标,也有一定的道理。其中强调保持古典刑法基本品格不变为主,逐渐适当地引入实证刑法内容的发展方向,这是关于刑事实体法立法方向的见解,区别于刑事程序法的立法方向。其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中的分支立法方向。接着关于刑法转向说,其中指出的九个转向中涉及预测性的大概有五个: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从民法的刑法化转向刑法的民法化;从身份刑法转向平等刑法;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从封闭的刑法转向开放的刑法。而其中纯粹是预测性的刑法转向是从刑罚之单轨制转向刑罚与保安处分之双轨制,其他四个则既有描述、又有预测的成分。其中“从国家刑法转向公民刑法”的观点类似于民权刑法说,刑事处分上的单轨制转向双轨制的建议,则接近于一体两支柱体系说以及刑罚改革说。民权刑法说强调公民的权利保护,这是值得称道的。它涉及刑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分支方向问题。尔后,对于人格刑法说而言,它在探究定罪处刑以行为与行为人并重上的思路与努力,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仍能发现人格刑法说中尚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19] 这里,在建议刑法发展方向问题上,该说更多涉及的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分支方向上的建议。再就一体两支柱体系说而言,其构建宏大的兼顾保卫社会和保护人权的一体两支柱的刑事法体系是有积极意义的。鉴于其中既涉及刑事实体法又涉及刑事程序法的诸多立法设计问题,其立法改革的方向,既涉及刑事立法中的基本方向(有效维系社会秩序与保障“以人为本”的法治终极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其中的分支方向。另外,教育意义的法治刑法说,虽然是笔者的观点,但是笔者当时只探讨了刑法改革的方向,其中涉及刑法的立法方向和司法方向,也涉及刑法改革中的基本方向(正义和法治等)及其分支方向。后文在“笔者的主张”部分中将论及比这更大范围的刑事法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最后,对于刑罚改革说而言,其中涉及刑罚配置和适用、刑罚权运作与宪法的关系以及兼顾刑罚权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民自由的同时,强调并实践刑罚权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等问题,所以,其中既有涉及刑事法制(立法和司法)改革中分支方向的建议,也有触及刑法改革中基本方向的见解。

2. 在刑事程序立法改革的方向上,除了前述有实体和程序立法改革的综合性建议之外,目前主要还有五种专门关于程序立法改革方向的代表性观点:

(1)尊重和保障人权说。陈光中先生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总结了今年刑诉法修正案的亮点和尚需改善的部分条款。他认为,新刑诉法有利于打击腐败案件、有效遏制刑讯逼供。[20] 在接受《今日早报》记者采访时,他指出,新刑诉法处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21] 但是步子再大点,会修改得更好。[22] (2)方针、目标和模式说。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基本方针应当是适度超前,兼顾现实;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价值目标应当是保障公正,提高效率;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提升权利,抑制权力;刑事诉讼法再修正的“中国模式”应当是博采众长,兼容并蓄。[23](3)改革完善说。该说主张,改革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实施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应当付出以下努力: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完善追诉犯罪机制;实现简易程序的正当化;确立完备的证据规则。[24] 而且认为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根本方向是建构正当程序。[25](4)模范法典说。该说论者为了给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提供一个航标或者指针,特意起草了学术性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在书中前言部分指出其起草该法典的三项原则:突破宪法的规定,以宪政与法治的要求进行设计;修改刑事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紧密结合;着眼长远,追求卓越。其中设计条文共计662条(包括涉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等)。[26](5)继续完善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不应因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而终结,而应在新的起点不断推进。将来仍要不断地修改刑事诉讼法以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推进司法公正,这是一项更加艰巨的任务。[27]

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17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九江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行为,促进房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财综字[1999]113号、财税字[1999]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职工个人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通过集资、合作建房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坚持买卖自愿,市场调剂,依法纳税,收益与产权挂钩的原 则。
第四条 九江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办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章 上市出售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已购住房不得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四)经当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
(六)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八)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九)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十)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该职工及其配偶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以及参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税费缴纳

第七条 已购住房上市上市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并如实向市房改办申报。经市房改办审核认为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改办提交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
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
(一)卖方按下列规定缴纳收益:
1、面积标准内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770元的,免缴收益。
2、每平方米770-999元的,高出770元/m2部分按20%缴纳收益。公式为:
(成交价-770×建筑面积)×20%
3、每平方米1000元(含)以上的,770至1000元/m2部分按20%、1000元/m2以上部分按40%缴纳收益。公式为:
(成交价-1000×建筑面积)×40%+45.8×建筑面积
超过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净收益,按40%缴纳所得收益。
职工个人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和未享受工龄折扣优惠购买的其他住房,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住房出售所缴纳的收益由九江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根据交易部门提供的材料代收。已购公房原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缴当地财政在中心设立的预算外城市住房基金专户;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在中心设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50%返还事业单位进入单位售房款专户;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直接进入企业售房款专户,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
(二)买方按交易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卖给原产权单位在职无房职工,缓缴土地出让金,待产权单位统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再行缴纳。
(三)卖方将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公房或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买方按交易额2%缴纳契税;
(五)买卖双方按交易额的5%缴纳交易服务费(其中买方缴纳2%、卖方缴纳3%)。卖方缴纳30元准入审批服务费;买方每证缴纳50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第八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 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免征营业税,按差额计收土地出让金、应缴收益、契 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应缴收益、房屋买卖手续费由出售人先按保证金方式计交,如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凭换购合同、发票及有关证件办理保证金退还清算手续。过期不办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已购公有住房相互交换或已购公有住房与私房交换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应缴收益由房屋价值高的一方按差额缴纳,免征营业税。房屋买卖手续费按差额缴纳,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四章 买卖程序

第九条 已购住房出售程序:
(一)卖方到市房改办领取《九江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准入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
(2)身份证及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4)共有产权人同意出售书面意见;
(5)房屋已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证明。
(6)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属原按标准价购买(即部位产权)住房出售时,原则上应补足全部产权价款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后上市出售。如一定要以 部分产权出售的,单位应得的出售收入部分,由市房改办通知该单位收取,进入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该单位住房基金帐 户。其计算公式为:
[成交价-各种税费-购公房实付款×(1-买房卖房年度差×1%)] ×单位产权比例
(二)经市房改办审核准予上市出售的住房,卖方持市房改办签发的《九江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到交 易部门办理交易、评估、鉴定《房屋买卖契约》等手续,交易部分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完手续。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上市出售,售价在原购入平均价格和房改房售价在700元/m2以上的,取得市房改办准入审批手续后,可直接到产权发证办公室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交易服务费由产权发证办公室代收。
(四)买卖双方持有关证件到产权发证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缴纳契税、印花税、土地收益等有关税费。
(五)买卖双方在签定《房屋买卖契约》30天内,持《房屋买卖契约》、税费缴纳凭证及其他有关凭证,到市房屋产权发证办公室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第十条 住房产权变更,原售房时提取的维修专项基金结余部分随住房同时转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间第五条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集资、合作建房,一经发现,将责令退回所购或参建住房,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 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以九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需产权交换或交易的,可直接到房屋交易部门及发证机关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WTO规则在我国适用问题之探析

郎 元 鹏


内容摘要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本文从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通过讨论和分析,笔者认为,讨论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质和WTO规则的特点,也要考虑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真正含义,而不能够将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规则处理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从而简单地否定了WTO规则在国内的可适用性。
对于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其本质就是我国履行WTO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区别对待和分析。

关键词
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规则 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






目 录


引 言 4
一、WTO规则及其特征 4
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 5
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 6
四、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7
我国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 7
WTO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8
结 论 10
主要参考资料 10







引 言

2001年11月,我国经过漫长的谈判,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加入WTO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要履行WTO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来保护自己。
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WTO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最近一年来,有关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
为此,本文在分析WTO规则本身具有的特征的基础上,从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 WTO规则及其特征

在讨论WTO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WTO规则在我国适用等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WTO规则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WTO法律文件共包括29个协议、协定,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50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主要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总体来看,WTO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
其一,WTO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WTO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