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享受高额低保,农村享受高额救济。
第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纳入财政预算的按级别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代扣。中央、省驻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依据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中央、省驻荆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依据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待岗、息工期间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在其他待岗、息工期间职工所发放生活费的基础上增加20%按月发放。
第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各级城建部门、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及个体工商管理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免收或减半征收相关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动、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企业集中安置肢体、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人就业,达到社会福利企业标准的,可向民政部门申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企业在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时,必须提交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会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同意。
社会福利企业自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日起,必须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提倡社会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款的10%捐给各级财政设立的残疾人福利基金,由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公益事业。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并补缴所享受减免的税款及其它规费。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冠有残疾人字样名称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应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优先解决符合迁移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低保待遇。
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市、县市区残联分别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人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残疾人康复对象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品用具;生活困难的,免费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智力残疾者、精神病残疾人与一位陪护者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凡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优先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残疾人维权案件时,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予以免交。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对贫困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应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盲人和下肢残疾人房屋还迁,应优先摇号选房。
房管部门每年应为特困残疾人解决一定数量的政府廉价租房。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表、水表、天然气管道、电话、有线电视、入网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优惠;聋哑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九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废止以主任会议名义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保留和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情况》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34件地方性法规中的82项行政许可规定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第一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中82项行政许可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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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 │ 实施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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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年度审核│《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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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资格│《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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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 │ │
│ 3 │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的年度│《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审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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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申报│《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省、市、县环保局 │
│ │登记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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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影响说明的审核│《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市、县环保局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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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单位资│《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省环保局 │
│ │格认可 │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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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转前的环保检│《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省、市、县环保局 │
│ │查 │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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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作│《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市、县环保局 │
│ │业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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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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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中介活动经营资│《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经济信息管理│
│ │格审核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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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地质勘查资格登记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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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地质勘察单位资格年检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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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海域使用权出租审批 │《河北省海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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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建立经营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 │ │
│ 14 │的单位及其专用设备和专用车辆的批│《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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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道路旅客运输业户的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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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道路客运班线(含高速公路客运班线│《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旅游班线等)的年度审验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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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汽车客运站年度审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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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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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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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汽车维修业户的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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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审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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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汽车维修检测从业人员上岗证的年审│《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
│ │ │ │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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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设立卫生类民办教育机构审核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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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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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
│ │ │ │障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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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绘制、印刷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河北省测绘条例》第十七条 │省测绘局 │
│ │线地图及出版物的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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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需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条 │省测绘局 │
│ │版地图的初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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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五条 │省测绘局 │
│ │果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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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局 │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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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格│《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查 │〉办法》第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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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安全资格审查 │《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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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人防通信设施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
│ │准 │〉办法》第二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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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 │《河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二条 │省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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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同意 │法》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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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进行人工增雨(雪)和防雹作业的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准 │法》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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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气象服务资格认证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省气象主管机构 │
│ │ │法》第二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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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省外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在我省境内│《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文物局 │
│ │进行考古调查或发掘工作的同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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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资│《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文物局 │
│ │格认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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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全民所有的文物收藏单位的不够藏品│《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省文物局 │
│ │标准的文物和标本的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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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到外省举办展览的审批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省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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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管理│ │ │
│ 41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需经省档案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政管理部门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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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省专业主管部门制定本专业档案管理│《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 │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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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审核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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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和收│《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
│ │集范围的审定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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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地方国家专门档案馆设置的批准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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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认定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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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省外单位在本省范围内承担地震安全│《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条│省或设区的市防震减灾│
│ │评价的资格验证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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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颁发记者证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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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公民举│《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
│ │行新闻发布会登记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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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学校体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批准│《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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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学校体育设施拆迁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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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改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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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减少学校体育设施原有面积批准 │《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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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海上或内陆大水面收购水产品审批 │《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
│ │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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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科学技术管理部│《河北省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条例》第三十六│ │
│ 55 │门委托,对所属科技社团进行资格审│条 │设区的市以上科协 │
│ │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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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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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建立独立的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事业│《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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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建立私营和个体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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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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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原批准成立和注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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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所设的技术市场检│《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查员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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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批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 │
├──┼────────────────┼───────────────────┼──────────┤
│ 63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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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使用“科技开发”、“研究机构”等│《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 │
│ │与科研有关的企业名称的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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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转产、转│《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
│ │让、迁移等注册登记事项的核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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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民营科技企业年度审验 │《河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科技行政部门 │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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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食品标识牌的│《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审批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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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年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县级以上民族宗教行政│
│ │ │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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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酒类展览展销活动审核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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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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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年检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各市、县(市)酒类监│
│ │ │ │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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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对从事新能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能│
│ │登记 │条 │源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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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对销售省外生产的新能源产品出具质│《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省新能源产品工程设施│
│ │量检测合格证 │一条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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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对已办理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的内容│《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 │
│ │审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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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人才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
│ 76 │《河北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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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医学校、中医│《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十三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班审核 │ │ │
├──┼────────────────┼───────────────────┼──────────┤
│ 78 │设立中医临床科研机构审批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
│ │ │ │、科技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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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其产品经营许可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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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河北省支持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所在地人民政府 │
│ │员申报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审批 │展条例》第二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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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理的考核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一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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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重新申办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歌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 │厅安全合格证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的决定》第十六条│行政部门、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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