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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人免责事由的认定/谢斌

时间:2024-06-30 11:0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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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侵权人免责事由的认定

谢 斌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处理的损害赔偿纠纷也愈来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如何处理好责任的承担,对维护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并不表示加害行为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分析侵权损害赔偿事故中,侵权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亦称抗辩事由,是指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后,侵权行为人因特定的事由,而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这些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损害结果发生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受害人明知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故意放任结果的发生,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
  2、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损结果的,且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第三人只是一般过失的,而受害人也有一般过失的,侵权人则不能完全免责,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人完全没有过错,而第三人具有一般过失的,则可以免责。
  3、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指行为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明确是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具有身份,但是行为不是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则不能免责。因此,职务行为应从行为人行为时间、行为时具备的身份情形、行为的特定内容综合考虑判断。
  4、正当防卫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适当的防卫措施,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是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5、紧急避险行为,为了使本人、他人或公共利益不受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损害,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另一方较小利益而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的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6、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情况紧急时不能及时请求国家公力机关救济,对他人财产或人身采取扣押等措施的私力救济行为。我国没有法律规定私力救济行为,但是该行为是符合法律或公共道德规范的。但应注意的是私力救济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且采取行为后应及时报告国家公力机关。
  7、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指受害人自愿承担行为人行为的后果。最明显的例子是病人请求医生帮助截肢。但受害人同意的行为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公序良俗。
  8、不可抗力。《民法通则》中确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是自然灾难或者人为的战争和社会暴乱等。
  9、意外事件,主要是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偶然性事件。意外事件只适用于过错责任中,如果意外事件是第三人造成的,可以追究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 159780135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138号

1996-03-28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0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校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是否给予暂免征收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因此,关于大专院校的科研所的所得税问题,国家已明确。
  对学校的设计研究院所得税问题,考虑到设计、研究等是学校的优势,其收入亦属于技术性服务收入,另外,其主要为配合教学,非正常消耗较大。因此,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如何掌握的问题。国家给予校办企业免税的部分,应该用于学校补助教育经费的不足。校办企业的税后利润如何上交给学校?由你局与你区教委商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  财税〔2001〕18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土资源部:
  根据国务院已批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200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财税〔2001〕3号)中关于“十五”期间经调整后保留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特制定《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shui01186f1_20050607.doc
     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03-caishui01186f2_200506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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