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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无效法律效果探讨/黄奕新

时间:2024-07-13 10:0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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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无效法律效果探讨
黄奕新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省闽福海公司。
被执行人章海德,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闽福海公司承包人。原服刑于省和政监狱。
申请执行人闽福海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海德承包合同偿还承包金纠纷一案,安福市法院于2000年3月29日作出(1999)经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章海德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闽福海公司承包金973147.38元,并支付从1999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闽福海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向安福市法院申请执行,安福市法院于同日立案。鉴于该案在诉讼阶段对被执行人章海德所有房屋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根据2000年度安福市法院《办案分工协作制度》的规定,并报经院领导审批,本案在执行立案后由原审理庭室经济庭负责执行。
2000年9月21日,安福市法院向被执行人章海德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章海德系服刑人员,安福市法院依法委托省和政监狱转交执行通知书。省和政监狱于2000年9月26日收到安福市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委托送达函。随后,安福市法院委托德宁市信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值232660元。2000年10月8日,安福市法院委托德宁市华大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拍卖保留底价为233000元。2000年10月16日在德宁市华大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公开拍卖会上,林美云以保留底价233000元竞得该拍卖标的房屋(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之后,被执行人章海德向安福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在其没有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即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定程序。安福市法院在与省和政监狱核实后得知被执行人已于2000年8月初保外就医,并不在狱中服刑。省和政监狱在收到安福市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委托送达函后未尽到民诉法第82条规定的“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的义务,并提出无法转交系因为被执行人章海德及其担保人联系不上等理由。鉴于此,承办人立即向安福市法院领导汇报了该案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于2001年5月9日将相关问题提交安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安福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四点意见:1、裁定撤消安福市法院执行通知书、委托拍卖函;2、重新启动执行程序;3、建议拍卖行与买受人协调赔偿与退款事宜;4、向安福市人大书面反馈本案执行情况。当日,安福市法院作出(2000)执字第260号执行通知书、(2000)执字第50号委托拍卖函,并重新启动本案执行程序。在安福市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01年9月16日以被执行人已还清债务为由向安福市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2001年,德宁市中院具函安福市法院,要求其恢复本案原执行程序并将拍卖成交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林美云。2001年10月23日,安福市法院函请德宁市中院复议,并详细陈述了安福市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的理由。随后,德宁市中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向省高院请示,2003年1月22日,省高院作出(2002)法执监字第013号复函,提出三点意见:1、安福市法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房屋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对委托造成的法律后果负有责任;2、因委托人在执行程序中违法,导致其不具有处分拍卖标的物的权利,造成拍卖标的物给付不能,买受人林美云有权要求委托人承当责任;3、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还清债务为由向安福市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应予支持。安福市法院在收到省高院复函后,于2003年7月14日分别作出(2000)执字637-2号、(2000)执字637-3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房屋的查封措施并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与此同时,安福市法院积极与买受人林美云联系有关退还拍卖款事宜。但买受人林美云一直不同意退款,仅在2003年11月25日以借条形式向德宁市华大拍卖有限公司领回拍卖款20万元,余下33000元拒不领回。
  二、评析
  (一)本案执行程序存在哪些重大违法?
  闽福海公司于2000年8月31日申请对章海德执行(2000)经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安福市法院立案后于2000年9月21日委托和政监狱向被执行人章海德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政监狱于同月26日签收后,因章海德已保外就医而没有立即送达,该执行通知书是章海德侄儿章平瑞代为签收,其注明的签收日期为2000年11月2日。2000年9月26日,安福市法院直接将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的房屋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应当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安福市法院将章海德的房屋交付拍卖直至拍卖成交时,还没有将执行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章海德。虽然强制执行法学界和司法界对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前先发执行通知的做法,多有针砭,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未做变更前,这仍属强制性规范,法院必须执行,否则即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其次,该案执行名义是金钱给付判决,而非物之确认或交付判决,虽然争议房屋事先已被诉讼保全,但保全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拍卖,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被执行人经通知拒不自动履行法院判决后,作出拍卖的裁定,后委托拍卖。本案执行人员未经裁定,径行委托,并进而实施,导致拍卖行为没有执行名义基础,亦属重大违法。
  可以推定的是,法院的执行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因为被执行人虽然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但其仍享有自动履行的选择权,在未经合法通知,且未经裁定的情况下,实际上剥夺了他这种选择权,并进而侵犯了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本案被执行人的家属为防止房屋被拍卖,主动替代履行债务,也证明了这种选择权存在的价值性。这看视执行人员程序上的疏忽,却构成了对宪法所宣告的保障公民财产权的违犯。同时,程序正当,是现代各国宪法通常应有的重要原则(虽然我国没有将其入宪)。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这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大幸反之,如果法院不以程序违法为是,社会每个成员都将有遭受不法侵犯之虞。
  (二)本案安福市法院撤回拍卖委托是否合法?
  笔者认为,本案安福市法院是在拍卖成交后、标的物未交付前撤销委托拍卖函,撤回拍卖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该条款肯定了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对于拍卖开始后委托人是否可以撤回拍卖委托并不十分明确。如前所述,安福市法院因执行程序重大违法,其不具有直接对章海德的房屋进行处分的权利(权力)。参照《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拍卖标的所有权、处分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对已成交的拍卖表示反对。安福市法院在本案中始终是在行使强制执行权这一公权力,而非在履行民事权利义务,当它发现自己的执行程序存在问题时,应当允许其自行纠正,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因此,安福市法院在本案中基于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请可以撤回拍卖委托。
  (三)拍卖市场交易规则秩序应如何维护?
  拍卖市场交易规则秩序,固然是市场经济追求的价值之一。但法律价值诸多,如上所述,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财产权、程序正当的原则,无疑具有更大、更根本的价值。笔者认为,维护拍卖市场交易规则秩序是一项社会工程,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拍卖行为,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操作,彰显拍卖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不断提高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度和法制意识。拍卖市场交易规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的遵照执行保障了正常的拍卖市场交易秩序。违反这些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的,侵害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维护拍卖市场交易规则程序的要求。
  (四)买受人林美云坚持要求取得房屋是否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林美云在本案中始终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与她咨询的律师错误观点的误导不无关系,这也是本案矛盾长达数年未能解决的原因之一。在本案中,林美云咨询的律师曾数次提到林美云是善意取得,应当予以保护。但该律师忽视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目前学界和司法界能说仅限于动产,房屋等不动产适用登记注册制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况且本案房屋并未进行产权过户,并未实际占有取得。本案中,章海德作为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闽福海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闽福海公司已向安福市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并且章海德又在被拍卖房屋上加盖了两层。根据这种实际情况,如果恢复原执行程序,将拍卖标的即房屋移交给买受人林美云,将引起更大争议,也使矛盾更加错综复杂、牵涉面更广。买受人林美云在本案的竞买行为合法,但由于委托人安福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违法,导致其不具有处分拍卖标的物的权利,造成拍卖标的物给付不能。
  (五)本案对林美云是国家赔偿?还是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对林美云应当是国家赔偿而非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安福市法院虽然与拍卖公司订有《委托拍卖合同》,但我们应透过“合同”这一现象来准确界定安福市法院行为的性质。安福市法院在本案中自始至终是在行使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拍卖只是实现这种目的、行使这种权力的一种手段。在整个过程中,安福市法院的行为都是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正如行政合同已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范畴一样,安福市法院在本案中委托拍卖章海德房屋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普通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司法行为。法院在发现自己行使强制执行权错误时,应当允许法院自行纠正。如果这种执行错误还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害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六)本案最佳解决方案应当怎样?
  笔者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章海德已与申请执行人闽福海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闽福海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法院已结案,并且章海德在被拍卖房屋上还加盖了两层。因此,林美云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不现实,法律依据也并不充足。但林美云确因拍卖行为交纳了拍卖款,故林美云可尽快到德宁华大拍卖有限公司领回余款,对于遭受的损失,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可以由安福法院与其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如实在无法达成,可依照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
  三、深思
  林丽云争议虽然至今未能最终化解,在办理执行案件方面的教训,却值得深思。
  一是不要让法院成为“麻烦制造者”。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公权力机关,从根本上是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千万不能因履行职能错误反而增加社会矛盾,损害公民权益。
  二是要坚持审执分立。安福市法院在执行闽福海公司申请执行章海德承包合同偿还承包金一案中,鉴于该案在诉讼阶段对章海德的房屋已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该院当时《办案分工协作制度》,执行立案后仍由原诉讼案件主审人员执行。这固然是出于执行效率的考虑,但由于诉讼法官对执行程序不熟悉,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争议的隐患。
  三是执行案件尤其要强调程序合法。该案执行人员在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即尚未确定已送达成功),即制作委托拍卖函,而且由于原判决只是金钱给付,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被执行人的房屋(尽管已被保全),委托拍卖前未经依法裁定,致使该执行程序根本违法。
  四是基层法院未能及时化解自身产生的矛盾。安福市法院发现原执行程序错误后,未能及时就赔偿事宜与林美云达成协议,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
  五是尽快制定物权法、强制执行法,解决善意取得、拍卖无效及执行开启程序等法律问题。本案申诉人林美云始终坚持要求取得房屋,与她咨询的律师有关善意取得的观点不无关系,这也是本案矛盾长达数年未能解决的原因之一,德宁中院也曾有过类似的意见,本案省高院虽然作出并维持了林美云不能取得的批复,但这一问题有待于物权法的盖棺定论。其次,现行有关的强制执行的规定,未能明确拍卖无效的要件及其法律效果问题。第三,关于执行开启程序即执行通知问题,法学界和司法界多有批评意见,认为应当取消或作为例外适用,但这一问题仍有等将来强制执行法出台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解决。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本文人名、地名、文书字号稍作技术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5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特制定《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2001-11-01发布 200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1 总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为了使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含有该序列表的电子文件规范化,以利于申请人提交;也为了使序列表电子文件可以快捷地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与其它的序列检索数据库交换数据,以利于公众检索;同时也利于专利局审查员加快审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地说,适用于该申请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以及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在本标准中,采用下面术语和定义:

(1)序列表:是指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它公开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详细内容和其它有用信息。序列表中的序列是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所述的序列不包括支链序列;不包括具有少于4个特别定义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也不包括含有列于附录1之表1-4以外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

(2)序列表电子文件:是指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纯文本文件。

(3)核苷酸:只包括附录1之表1中列出的符号所表示的核苷酸。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甲基化碱基。对于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核苷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2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1)和4.4.5节的内容。

(4)氨基酸:只包括列于附录1之表3中的存在于天然蛋白质中的L-氨基酸,不包括D-氨基酸。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羟基化或糖基化形式。对于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氨基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4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2)和4.4.5节的内容。

(5)序列标识符:对应于序列表中每个序列的序列标识号的唯一的正整数。

(6)数字标识符:由尖括号<>括起来的代表特定内容数据项的三位数字。

4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数字标识符、内容及其格式:

  在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应当有本标准中指出的数字标识符,在数字标识符之后(即在其之右,必要时还包括在其下面的若干行)是相应的具体内容,它们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格式。附录2给出了一个说明数字标识符、其后内容及格式的序列表样例。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包括的数字标识符及相应内容和格式具体如下:

4.1、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著录项目:

  下面4.1.1-4.1.7节中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1.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10>。

  在数字标识符<11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外国申请人还应当在中文译名之后注明英文姓名或名称,并将其用圆括号括起来。

4.1.2、发明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20>

  在数字标识符<12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4.1.3、案卷参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30>

  在数字标识符<13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案卷参考号;没有案卷参考号的,无需包括此项内容。

4.1.4、专利申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40>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4.1.5、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41>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2-01-18。

4.1.6、优先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50>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优先权号,例如,CN93112388.7。

4.1.7、优先权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51>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1-09-20。

4.2、序列表电子文件的软件版本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170>

  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软件形成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在数字标识符<170>之后,是该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号;未使用所述软件时,可以不包含此项内容。

4.3、序列表中序列的个数:其数字标识符为<160>。

  在数字标识符<160>之后,是序列的总数,即与数值最大的序列标识符相对应的正整数。

4.4、序列中的各项内容:

4.4.1、序列标识符:其数字标识符为<210>。

  在序列表中,每个序列应当有独立的、唯一的序列标识符,它应当从1开始并逐一增加。序列标识符表示每个序列在序列表中的序号。

  在数字标识符<210>之后,是与一个序列相对应的序列标识符。

  在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后到下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前是该序列的各项具体内容,即下面4.4.2-4.4.7节的内容。

  在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逐一填写每个序列的各项内容。

4.4.2、序列的长度:其数字标识符为<211>。

  在数字标识符<211>之后,是以碱基或氨基酸的数目表示的该序列的长度。

4.4.3、序列的类型:其数字标识符为<212>。

  在数字标识符<212>之后,应当指出该序列的分子类型,有DNA、RNA或PRT三种类型。如果核苷酸序列含有DNA和RNA片段的话,那么其类型应该是DNA;另外,对于DNA/RNA的结合分子,应该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进一步表述。

4.4.4、生物体:其数字标识符为<213>。

  在数字标识符<213>之后,应当用中文和拉丁文(拉丁文应当放在中文之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例如,草履虫种(Paramecium sp.))注明该序列来源的生物名称,即科学命名的生物属种;或者是“人工序列”或“未知”。

4.4.5、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内容:数字标识符<220>-<223>

  本节涉及到序列中与特征相关的内容的表述。

  在核苷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n”或修饰的碱基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1)的内容),或者在氨基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Xaa”或修饰的氨基酸或不常用的L-氨基酸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2)的内容),必须包括下面(1)-(4)项的内容。

  在生物体(数字标识符< 213> )是“人工序列”或“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包括下面(1)和(4)项的内容。

  在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地表述每个特征。

  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具体内容和数字标识符如下:

(1)特征:其数字标识符为<220>。

  在数字标识符<220>之后,应当是空白。

(2)名称/关键词:其数字标识符为<221>。

  在数字标识符<221>之后,是特征名称或关键词。使用关键词表述特征时,只能使用附录1之表5或表6中列出的关键词来表述。

(3)位置:其数字标识符为<222>。

  在数字标识符<222>之后,应当标明特征的位置,标注的方式为:从特征中的第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到特征的最后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编号圆括号括起来,两个编号中间是“...”,例如:(279)...(389) ;当序列中使用了多个“n”或“Xaa”时,应当标明它们的所有位置,例如:(80,100,112)。参见附录2的序列表样例。

(4)其它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223>。

  在数字标识符<223>之后,应当表述序列中与特征有关的其它相关信息。在表述修饰的碱基或修饰的氨基酸时,应该用附录1之表2或表4中给出的符号来表述。

4.4.6、出版公开信息:数字标识符<300>-<312>

  出版公开信息是非强制性的内容,在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这些内容。

(1)公开出版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300>

  在数字标识符<300>之后,应当是空白。

(2)作者:其数字标识符为<301>

  在数字标识符<301>之后,是该文献作者的姓名。

(3)题目:其数字标识符为<302>

  在数字标识符<302>之后,是出版物中该文献的题目。

(4)杂志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303>

  在数字标识符<303>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杂志名称。

(5)公开出版物的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4>

  在数字标识符<304>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卷号。

(6)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5>

  在数字标识符<305>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

(7)页码:其数字标识符为<306>

  在数字标识符<306>之后,是该文献的起始-终止页码。

(8)出版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7>

  在数字标识符<307>之后,是该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9)公开出版物的数据库登记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8>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8>之后,是该文献在该数据库中的登记号。

(10)录入数据库的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9>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9>之后,是该文献录入该数据库的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1)专利公开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10>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0>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标准6(ST 6)的公开号+标准16(ST 16)的文献类型,例如CN1183117A。

(12)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1>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1>之后,是该专利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3)专利公开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2>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2>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4.4.7、核苷酸序列和/或氨基酸序列:其数字标识符为<400>。

  在数字标识符<400>之后,是该序列的序列标识符;从下一行开始是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

  该序列可以是纯核苷酸序列,或者是纯氨基酸序列,或者是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1)纯核苷酸序列:

  核苷酸序列应当只用单链表示,从左到右是5’-末端至3’-末端的方向,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术语5’和3’。

  应当用单字母代码表示核苷酸序列的碱基来表述核苷酸序列的特征;只能使用与附录1之表1中给出的符号相一致的小写字母来表示。

  在一个核苷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碱基是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未修饰的碱基或“n”来表示该经修饰的碱基,符号“n”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核苷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2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2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核苷酸序列中碱基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碱基,并从5’到3’方向连续地计数。该计数方法也用于构型为环状的核苷酸序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任意指定序列的第一个核苷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来自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核苷酸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带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而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核苷酸序列每行最多60个核苷酸碱基,每10个核苷酸碱基后空一格。该行的最后是该行最后一个碱基的编号。

(2)纯氨基酸序列:

  对于氨基酸序列,蛋白质或肽序列中的氨基酸应当从左到右以氨基到羧基的方向列出;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氨基或羧基基团。

  氨基酸应当使用与附录1之表3中的符号相一致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的三字母符号表示。有空白或内部中止符号(例如“Ter”或“*”或“·”)的氨基酸序列不应当表示为单个氨基酸序列,而应当作为独立的氨基酸序列分别列出。

  在一个氨基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氨基酸是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氨基酸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相应的未经修饰的氨基酸或“Xaa”来表示该经修饰的和不常用的氨基酸,符号“Xaa”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氨基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4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4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氨基酸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氨基酸,以数字1表示并标注在该氨基酸的下面;以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当成熟蛋白质之前存在氨基酸时,例如对于前-序列,原-序列,前-原-序列和信号序列而言,可以任选地从与成熟蛋白第一个氨基酸相邻的氨基酸开始以负数往回编号。当氨基酸编号使用负数以区分成熟蛋白质时,不得使用数字0。上述氨基酸序列的计数方法也适用于环状构型的氨基酸序列,申请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一个氨基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氨基酸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具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氨基酸序列每行最多16个氨基酸,每个氨基酸之间空一格。

(3)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对于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对应于其编码的氨基酸的核苷酸序列的碱基应当以“三联体”密码子列出,每个密码子之间应当空一格;对应于核苷酸序列的编码部分的氨基酸可以直接列于相应密码子的下方;对于该氨基酸序列,应当在第一个氨基酸的下面标注上编号1,然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

  对于这种核苷酸和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混合形式,与核苷酸序列相对应的氨基酸序列还应当以纯氨基酸序列的形式另外给出。

4.5 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内容的排列格式

  在本节中,“数字标识符及内容”指的是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的相应内容。

  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序列表中。

  每个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应当空一行,不过在前两位数字相同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例如<210>到<213>之间和<220>到<223>之间,无需空一行,但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在表述每个特征时,每个数字标识符<220>之前应当空一行。

  对于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每个序列中,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列出仅仅与该序列有关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即排列上从<210>到<400>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排列从<220>到<223>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5、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格式

5.1、序列表电子文件是一个包含上述第4部分的数字标识符和内容,并符合上述第4部分格式要求的纯文本文件;该文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标准。

5.2、序列表电子文件应当记录在CD-ROM光盘或3.5英寸软盘上提交,或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当记录在CD-ROM光盘上时,该CD-ROM光盘应当采用ISO9660标准刻录;当记录在3.5英寸软盘上时,该软盘应当符合FAT 12格式。该光盘或软盘的目录结构如下:在根目录下,有且仅有一个后缀名为“.SEQ”的纯文本文件。

6 其它事项

6.1、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内容与纸件形式的序列表完全相同。

6.2、申请人在形成符合本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序列表编辑软件来形成;也可以使用其它专利组织提供的软件(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Patentin)来形成;还可以使用任何纯文本文件编辑软件来形成。无论使用何种软件,所形成的电子文件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3、当申请人以光盘或软盘的形式提交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应当在提交的光盘或软盘上贴有永久性标记,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名称、光盘或软盘中的文件名和提交日期;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的,也可以任选地标注上代理机构给该申请的案卷号。对于申请人补交或提交修改的情况,应当注明申请号并注明“补交”或“修改”。

  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项内容时,应当使用本标准中的数字标识符,即应当标注上数字标识符,并在其后注明具体内容,例如:<110> ××基因开发有限公司。注明提交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当序列表电子文件的字节数太大不能记录在一张软盘上时,应当将序列表电子文件记录在一张光盘上提交。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1核苷酸和氨基酸符号和特征关键词表

表1 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名称的来源

a
A
腺嘌呤

g
G
鸟嘌呤

c
C
胞嘧啶

t
T
胸腺嘧啶

r
g或a
嘌呤

y
t/u或c
嘧啶

m
a或c
氨基

k
g或t/u
酮基

s
g或c
弱作用

3H键

w
a或t/u
强作用

2H键

b
g或c或t/u
非a

d
a或g或t/u
非c

h
a或c或t/u
非g

v
a或g 或c
非t,非u

n
a或g或c或t/u,未知,或其它
任何


 

表2 经修饰的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ac4c
4-乙酰胞苷

chm5u
5-(羧羟甲基)尿苷

cm
2'-O-甲基胞苷

cmnm5s2u
5-羧甲基氨甲基-2-硫代尿苷

cmnm5u
5-羧甲基氨甲基尿苷

d
二氢尿苷

fm
2'-O-甲基假尿苷

gal q
β,D-半乳糖Q核苷

gm
2'-O-甲基鸟苷

i
肌苷

i6a
N6-异戊烯基腺苷

mla
1-甲基腺苷

mlf
1-甲基假尿苷

mlg
1-甲基腺苷

mli
1-甲基肌苷

m22g
2'2-二甲基腺苷

m2a
2-甲基腺苷

m2g
2-甲基鸟苷

m3c
3-甲基胞苷

m5c
5-甲基胞苷

m6a
N6-甲基腺苷

m7g
7-甲基鸟苷

mam5u
5-甲基氨基甲基尿苷

mam5s2u
5-甲氧基氨基甲基-2-硫代尿苷

man q
β,D-甘露糖Q核苷

mcm5s2u
5-甲氧基羰基甲基-2-硫代尿苷

mcm5u
5-甲氧基羰基甲基尿苷

mo5u
5-甲氧基尿苷

ms2i6a
2-硫代甲基-N6-异戊烯基腺苷

ms2t6a
N-((9-β-D-呋喃核糖基-2-硫代甲基嘌呤-6-Yl)氨基甲酰)苏氨酸

mt6a
N-((9-β-D-呋喃核糖嘌呤-6-yl)N-甲基氨基甲酰)苏氨酸

mv
尿苷-5-氧化乙酸-甲基酯

o5u
尿苷-5-氧化乙酸

osyw
Wybutoxosine

p
假尿苷

q
Q核苷

s2c
2-硫代胞苷

s2t
5-甲基-2硫代尿苷

s2u
2-硫代尿苷

s4u
4-硫代尿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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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6〕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会、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农业厅局、广播影视局厅、共青团、妇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持续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制定《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通过实施“行动”第二个五年规划,推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行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切实落实《规划》,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卫生部 全国爱卫会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农业部 国家广电总局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国务院扶贫办

二○○六年七月三日

附件: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
为适应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需要,“十一五”期间,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以下简称“行动”)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努力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和关心农民的健康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都强调要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并将“行动”工作列为农村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行动”规划(2001-2005)》及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和实施,使“行动”工作走上了科学化和规范化轨道。在过去的5年中,全国“行动”成员部门由七部委扩展到九部委,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进一步完善了“行动”组织网络。到2005年底,全国有1191个县(区)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1832个县(区)开展了“行动”相关活动,建立了50个全国“行动”示范县(区)。5年间,围绕《“行动”规划》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活动,增加了农民的卫生防病和保健知识,推广了“行动”品牌,促进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全国“行动”示范县(区)抽样调查显示,农民“行动”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75%以上,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5%;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行动”规划为开创农村健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推动“行动”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村疾病谱已经转变为老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环境与职业危害等并存的疾病模式,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与此同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卫生发展严重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卫生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与自我保健能力亟待提高。
“十一五”期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问题的重要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的,也是每个居民和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对于推动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农民健康素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行动”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行动”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健全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行动”长效机制,确保本规划目标的实现。
3.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农村居民的重大卫生问题,预防控制农村重大疾病流行,提高农村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4.加强“行动”组织和工作网络的能力建设,确保人员、经费和设施满足工作需求。
二、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总目标。
按照党的十六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到2010年,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行动”长效工作机制;围绕农村重大卫生问题,进一步普及基本卫生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指标。
到2010年:
1.全国建立“行动”工作网络的县(区)达到80%;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1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35%;
3.全国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16%,适宜农户普及率达到28.8%;
4.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率达到80%;中小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5%;
5.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在东、中、西部分别达到80%、70%和60%;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70%、60%和50%;
6.建成100个全国“行动”示范县(区)。
(三)主要工作任务。
1.加强“行动”工作,扩大“行动”覆盖面。
推广全国“行动”示范县(区)经验,进一步扩大“行动”覆盖面,在更多的县和乡镇建立“行动”网络,开展“行动”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受益。
2.做好农村重大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
根据本地区农村卫生与农民健康的主要问题,大力开展农村重大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血吸虫、疟疾等寄生虫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砷)中毒等地方病。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提高农民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促进行为生活方式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改变。
3.加强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的健康教育。
以场所为基础,针对农村妇女、儿童开展健康教育,促进妇幼保健,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降低婴幼儿营养不良率,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健康习惯;针对各类疾病患者、乡镇企业员工的特殊健康问题,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企业的健康教育;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加大针对流出/流入地农民工健康教育需求的研究与干预;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预防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理念,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4.开展环境健康教育。
加强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保护与改造的健康教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围绕改水改厕、利用清洁能源、绿色生态农业、环境保护等内容促进村容整洁和环境安全,保护农村劳动力,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三、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完善的“行动”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动”工作,加强对“行动”工作的领导,把“行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各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联络员、专业人员和基层骨干在内的“行动”组织网络,扩大“行动”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在“行动”中获益。
逐步建立稳定的中央投入、地方配套的政府投资机制,对“行动”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进一步倡导出台有利于农村卫生、农民健康的“行动”相关政策,确保“行动”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完善“行动”技术网络,提高健康教育人员素质。
建立和完善“行动”专家网络和信息网络。建立由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大专院校健康教育专家组成的“行动”专家网络,加强对基层“行动”的技术支持与指导,提高“行动”效果;建立国家、省、市、县“行动”办、各部门“行动”联络员、“行动”专家共享的“行动”信息网络,共享“行动”信息资源,并对信息加以分析利用,使“行动”信息网络成为交流经验、沟通协作的平台,并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基层人员的健康教育能力建设。逐步完成基层人员、制定计划、信息传播与行为干预等基本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逐步调整和改善人力资源结构,突出重点、保证效果。结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配置基本的农村健康教育工作设备、设施与经费,提高健康教育人员服务能力。
(三)加强多部门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协同行动。
立足于各部门工作的内容与特点,将“行动”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整合各部门与农民健康和农村卫生相关的各种资源,将“行动”工作与各部门职责有机结合,为“行动”提供政策与环境支持,形成长效机制。
1.卫生部门应发挥“行动”组织和纽带的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各级健康教育人员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健康教育;组织农村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与评选活动,不断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健康教育材料,并组织印制和下发;为其他成员部门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如培训师资和人员、提供健康教育材料、卫生知识与信息等。
2.宣传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加大力度,增加卫生宣传报道数量,提高节目质量。继续办好健康卫生类栏目和节目,将卫生保健知识送到老、少、边、穷地区,增加农民群众对“行动”的了解与认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卫生知识水平。
3.农业部门与爱卫部门继续加强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与发展,深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预防疾病,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创建卫生村镇,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4.充分利用农业部门的农民书屋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共青团的农村青年中心、妇联的妇女之家及美德在农家示范点等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使之成为农村健康教育基地,发挥青年农民、妇女的积极性,参与并带动农村居民接受健康教育,增进健康。
5.教育部门通
6.团中央与教育部门倡导大学生志愿者农村卫生服务。联合各级教育部门与共青团,积极培训大学生志愿者,发挥大学生志愿者的知识、技能优势与服务社会的积极性,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利用假期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服务及调研。7.扶贫部门在开展贫困农户劳动力转移培训过程中,适当安排疾病防治、卫生知识等内容。
(四)开展应用性研究。
由“行动”办协调各成员部门确定应用性研究的优先领域,组织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各省区市健康教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在创建“行动”示范县(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试点建设,摸索适合当地的“行动”经验与方法,解决“行动”的关键技术问题。
四、考核评价
修订完善“行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示范县(区)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对“行动”工作的管理。省、市级“行动”办每年抽取1/3的市、县,依据“行动”评价指标进行自评,上报国家“行动”办;国家“行动”办每年公布各省“行动”工作,不定期对各省“行动”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条件成熟并申报国家级的“行动”示范县(区)组织考核验收,总结和推广各地“行动”工作经验,确保“行动”目标的实现。 
抄报:全国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及各位委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动”领导小组、健康教育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